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02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保利天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第二驾考中心劳务外包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2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第二驾考中心劳务外包项目 | 其他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66 | 合计金额小写: ******.66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陆万玖仟玖佰零陆元陆角陆分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项目内容 本项目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驾考中心劳务外包项目,本项目外包人员须为有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90人。劳务外包工作人员协助民警担负考试安全、档案管理、秩序维护,驾驶证制作、综合保障等多岗位工作。人员类别为外勤人员48人、内勤人员42名。 2.2合同金额 本合同为原合同补充协议,服务期限为一个月,合同金额为******.66元/月。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8-27 —— 2024-09-26 3.2 履行地点:第二驾考中心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履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6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按月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湖南保利天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660*****8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严格按照《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执行,并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中标供应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办法》承担企业责任,开展道路安全宣传工作。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严格按照《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执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8月27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服务期限:2024年8月27日-2024年9月26日。 2、结算方法 (1)付款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付款方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按月支付(须经考核合格且按实际发生支付费用),服务费从服务开始支付直至支付完毕(支付最后的服务费前需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执行)。 (3)若采购人支付劳务费时因审批及支付流程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当月劳务费用延迟支付。中标人需垫付包括但不限于应当发放的工资、福利待遇和按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等费用,不得以采购人当月应付款项未到账为由而延迟发放劳务外包人员工资及推迟缴纳社保费用,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做出书面承诺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中标人应负责提供劳务外包人员的食宿,采购人不支付任何费用。 5、如发生重大政策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6、中标人应负责本项目劳务外包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办理手续,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劳务外包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均由中标人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提出索赔要求。 7、中标人及其劳务外包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对接触项目和长沙市公安工作了解、知悉的所有信息均应当严格保密,并遵守采购人关于保密管理的各项规定,一旦发生中标人及其劳务外包人员造成的失泄密事件,经查证属实,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中标人及其劳务外包人员的法律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银盆南路1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498号202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