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002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黄兴镇人民政府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县星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黄花机场周边集疏运道路项目外围交通安全疏解辅助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02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黄花机场周边集疏运道路项目外围交通安全疏解辅助项目 |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 | 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肆拾伍万玖仟陆佰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长沙黄花机场周边集疏运道路项目外围交通安全疏解辅助项目 金额:贰佰肆拾伍万玖仟陆佰元整(*******元)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9-10 —— 2026-07-09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黄兴镇人民政府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费用包干、先服务后付款的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照先服务后付款的方式,服务费用按半年度支付。每个月结束后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所制定的月考核标准(见附表)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中标人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欣安支行(长沙县星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180*****04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执行招标文件的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采用每月综合考核内容及每月评分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审定乙方制定的服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乙方予以执行。 2、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向乙方履行付款协议。 3、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按照合同约定每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每半年度应付费用进行核算,并按照核算费用进行付款。 4、甲方在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予以配合、协调。 5、甲方有权监督及评价乙方提供的交通协管员,并负责监督指导和交通协管员的日常工作,负责交通协管员的考勤、工作指导和监督等日常管理。对交通协管员出勤、工作成效等方面考核评分,每月将考勤结果反馈给乙方,奖勤罚懒,对于不称职的交通协管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乙方必须服从。 6、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外包服务内容的质量、结果等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及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交通协管员及符合要求的车辆。 3、负责制定交通协管员的考核办法细则,报甲方审核确定后,根据该考核办法细则负责交通协管员的管理。 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交通协管员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调度,不得干涉甲方对上述外包服务人员的合法使用。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乙方须全力配合甲方开展工作,在甲方有重大工作安排时,乙方应派出专门的管理人员协助调度交通协管员。 5、乙方负责交通协管员的工资、社保、服装、必要的执勤装备、交通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交通协管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违纪问题处理等。 6、乙方负责提供交通协管员的办公场地、住房、防暑降温设施,交通协管员使用的器材对讲机、手电筒、执法记录仪、反光背心等巡防装备由乙方配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需与提供外包服务的交通协管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依据劳动合同对其工资、档案、人事进行管理,依法为交通协管员购买社会保险。依法承担交通协管员的工伤、伤亡、劳动仲裁、人员更换、辞退、解聘及其他事故的处理工作。 8、乙方应妥善处理其劳资关系,自觉接受政府相关监督管理及检查并交纳相关费用,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其员工工资,严禁拖欠及克扣员工工资。乙方已充分了解甲乙双方商定的本合同条款中项目款项支付方式对其员工及民工工资支付的影响,乙方因欠薪与其员工造成的纠纷、诉讼等争议由乙方自行解决。 9、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甲方单位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加强乙方人员安全管理教育。乙方提供的人员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造成的他人或其本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和赔偿。 10、指导派驻人员严格遵守甲方管理规章制度,优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事故处理的规定,乙方负责派驻人员工伤事故的申报及处理工作(包括承担各项补偿责任)。派驻人员如发生工伤,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必须在2小时内派人接管并处理。 12、乙方需承担因过错造成甲方或派驻人员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13、乙方承诺其具备承接合同所涉义务的资质和相关技术条件,能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并自愿提交工商登记资料和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交甲方存档备查。 14、乙方应当亲自组织人员履行合同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第三方承接。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禁止使用甲方名义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 15、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获得的甲方资料、商业秘密等信息内容要负责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进行转移、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以任何方式披露、允许、提供他人使用,或从事任何其他非本合同项目的之外的商业或经营活动。此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变更、终止或解除而失效。 16、甲方与乙方派驻人员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乙方应自行为提供服务的外包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并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 17、乙方承诺派驻人员无任何重大违法犯罪记录,未受到过刑事处罚,如发现有该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辞退,乙方拒不执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2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生效 11.其他条款1、因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或实际需要,甲方确需裁减派驻人员或停止使用派驻人员的,经济补偿或其他支出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安抚工作。 2、乙方辞退派驻人员,或对其除名或开除的,补偿或赔偿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3、如发生与派驻人员有关的劳动仲裁、诉讼或其他纠纷,乙方负责应诉或相应处理,与甲方无关。如非甲方原因造成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的,由乙方据实弥补或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 4、协议履行期限内,甲方有权增减派驻人员,具体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5、协议履行期限内,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出现新的变化,双方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6、甲方应于每年年底向乙方提供派驻人员的考核结果,供乙方存档。 7、甲方可依本单位的规定对派驻人员进行处分,但应告知乙方,或向乙方提出,由乙方进行相应处分,乙方处理完毕后应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8、一切违约导致另一方维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或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9、由于本协议发生的任何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双方约定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甲方所需岗位人员名册、基本资料和乙方的派驻名单等资料,均作为协议的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县黄兴镇人民政府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碧桂园天玺湾2栋4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