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石油销售公司点石油库油品仓储合同相关纠纷专项法律服务采购单一来源公示

浙石油销售公司点石油库油品仓储合同相关纠纷专项法律服务采购单一来源公示

单一来源公示

一、采购单编号:P-DY-********-******

二、报价有效期:90天

三、采购执行单位:浙江浙石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四、采购标的名称:浙石油销售公司点石油库油品仓储合同相关纠纷专项法律服务采购

具体规格、技术指标及售后服务要求等详见下表。

序号 物料名称 采购数量 计量单位 税率 交付时间 交货地点 采购需求单位 行项目备注
1 纠纷案专项法律服务 1 6% 2024-09-30 浙江浙石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五、拟采购物资、施工或服务的说明:

我司于2021年7月与兰溪市点石仓储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点石油库”)终止合作,为尽快提出油库剩余油品,我司多次催促点石油库清罐,因点石油库未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作业申报等原因,清罐工作一直未予开展。直至2022年11月双方开展清罐工作,清罐交付0#柴油283.86吨、92#汽油517.87吨、95#汽油288.67吨。发生合同约定超损量137.24吨(即实际损耗量超出合同约定损耗量137.24吨),折价损失预估约117万元(尚余40万元仓储费及危废处理、清罐等费用未支付);点石油库认为我司欠付仓储费等费用约270万元。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六、采用单一来源的原因及说明:

德恒律所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一直参与本案件前期纠纷协商谈判,已收集案件基本资料;公司与浙江江储四优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优公司)的仲裁案件为德恒律所代理,四优公司与本项目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案件关联性大;且四优公司以点石公司债权转让为由,以仓储合同纠纷案由已起诉我司,主张仓储费等费用约270万元,德恒律所对案情前因后果了解清晰,可快速开展工作。根据集团《生产、综合类项目(施工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二)为了保证采购项目与原采购项目技术功能需求一致或配套等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七、拟定供应商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拟定供应商地址: 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10-11楼

八、公示有效期: 2024-09-13 至2024-09-18

九、如对以上公示有异议,请与下表所列联系人进行联系。

采购执行人:蔡工 电话: 133*****737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QQ.COM

相关公告

报名地址:https://zsrm.zjenergy.com.cn/bidweb/#/login

标签: 点石油库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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