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青医保局函〔2024〕151号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省药品采购中心,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8号)以及《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H-HD2024-1),现就执行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产品范围: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附件1)。其中髋关节以股骨柄、股骨头、髋臼内衬、髋臼杯各1件,髋臼螺钉2枚组成产品系统。膝关节以股骨髁、胫骨垫片、胫骨平台、髌骨假体各1件
组成产品系统。
(二)医疗机构范围:省内已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
二、执行时间
自2024年9月20日起执行。
三、采购周期及协议采购量
(一)本次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3年,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计算。采购周期到期后未接续品种继续按本方案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确认的协议采购量(附件3)。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医疗机构综合考量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在指定平台填报协议采购量,原则上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少于首年协议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采购要求
(一)做好中选产品挂网工作。省药品采购中心及时将人工关节接续采购中选产品清单(附件2)按“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挂网,并按照国家联采办推送的结果,及时完善和更新中选产品信息,组织中选企业建立配送关系,确保中选产品及时配送到位,确保网上采购渠道畅通。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产品注册证更新,中选资格、中选价格维持不变。如中选企业未申报或新获批产品系统接受该企业同产品系统类别中选价,由企业按采购文件要求向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申请,可作为中选产品系统执行,但在提出申请的采购年度内无协议采购量;如未中选企业或新获批企业的产品系统接受不高于同产品系统类别最高中选价,由企业按采购文件要求向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申请,不作为非中选产品系统统计,并允许其在下一年度采购协议期按中选产品系统执行,省药品采购中心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及时做好中选产品信息联动。
(二)组织签订合同。各级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医疗机构登录“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与中选品种生产企业、中选品种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和协议量签订购销三方协议(签订三方协议由医疗机构发起),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品种。
(三)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基础上,可根据临床使用需求,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并按时上传相关耗材采购交易数据。如中选企业未申报的产品系统全部由本企业已中选的不同部件组成,须按不高于本企业该产品系统类别中选价销售,并视为中选产品系统。医疗机构在执行之日前与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充分沟通,提前做好有关品种采购计划和备货工作,避免出现供需矛盾,影响临床使用。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配送、手术专用工具等相关费用包含在中选价格内,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和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
(四)规范非中选品种挂网和采购。其他中选企业未申报的产品系统和未中选企业的产品系统均视为非中选产品系统。如医疗机构使用的非中选产品系统中含有中选产品系统部件的,则该部件执行同企业同部件的中选价,其他部件区分产品系统类别设定挂网价格高线,半髋假体和单髁假体产品按照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设定挂网价格高线(附件4),省药品采购中心对超出价格高线的产品予以一定限制,引导相关企业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如非中选人工关节系统各部件均由中选产品不同部件组成,则总价不高于该企业同类别中选产品价格。
(五)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以各系统中选部件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使用超过或少于中选产品系统配备数量的中选产品部件,以各系统中选部件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据实按规定比例支付。
(六)实行医保直接结算政策。省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数量,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在采购周期内,超过协议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医保基金继续按时结算货款。
(七)保障质量和供应。人工关节生产企业要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严格质量管理,保证出厂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
(八)强化中选产品采购和供应监测。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采购行为情况开展监测,确保采购周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重点关注公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非中选高价产品等行为。并做好供应和配送监测,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督促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做好产品调配。
五、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履约监管和宣传引导,确保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
附件:1.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
2.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产品目录清单
3.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首年协议量分配明细
4. 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非中选产品系统和半髋产品系统、单髁产品系统挂网价格高线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1日
标签: 执行国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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