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妇幼保健院药品配送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茶陵县妇幼保健院药品配送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茶陵县妇幼保健院药品配送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9月18日
采购合同编号: *******
采购人(全称):茶陵县妇幼保健院 (甲方)
供应商(全称):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茶陵县妇幼保健院药品配送服务项目
(2)采购计划编号: 株茶财采计{2023}******
(3)项目内容: /
(4)项目负责人: /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项目预算为267.37万元/年,合同以实际采购金额为准
大写: /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以《药品配送合同》约定为准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 2024 年 9 月 11 日,
完成日期: 2025 年 9 月 10 日。总日历天数: / 天。
地点: 茶陵县公园路5号
方式: /
4.付款
1、以《药品配送合同》约定为准 。
2、 / 。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甲方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8.本合同与《药品配送合同》系一整套合同。当《政府采购合同》与《药品配送合同》相冲突时,以《药品配送合同》为准。
9.其他需要特别约定的条款。
10.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四 份,采购人执 二 份,供应商执 一 份,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 一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2024 年 9 月 11 日
合同订立地点: 茶陵县妇幼保健院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孟繁兴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董辉艳 郭星星 委托代理人: 蔡鑫
电 话: 136*****608 电 话: 156*****245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帐 号: 800*****3209013
药品配送合同
甲方(采购人): 茶陵县妇幼保健院
乙方(中标人):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就乙方集中配送甲方所需药品之事项,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的药品供应企业,甲方根据临床需要使用的药品,向乙方发出订单通知,乙方据此配送药品;双方确认后的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应具有独立履行合同的能力,不得将本合同标的及义务转让、转包、分包或肢解分包给任何第三人。
第三条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资质证明材料,并及时予以更新。
第四条 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配送。乙方按甲方每月下达的采购通知进行配送,配送率达到100%。乙方配送的药品为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招采系统中标品种,执行中标价格,确保药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乙方所配送药品中的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及医保目录药品比例符合规定,现有品牌药品必须保证供应。
第五条 乙方不得以利益驱动诱导医务人员无指征用药、用高价药。不得采取支付“回扣”“提成”“赞助费”“提单费”或馈赠礼品等方式贿赂甲方的工作人员。否则,甲方有权按该非法款项的双倍直接扣减乙方的药品价款,并终止本合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 乙方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相关标准。并签订《药品质量保证书》,乙方违反本约定的,应承担更换药品、退货的违约责任,并不得因此免除乙方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仍应据实赔偿。
第七条供货期限
乙方应自确认甲方订单通知起,必须按约定时间及时配送到甲方药库指定地点。急救药品配送不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配送时间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其他临时需求购买的药品做到即买即送。如违反此条款,甲方根据临床需求可以从其他配送公司进货,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供货价格和货款结算
(一)供货价格:包含但不限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
1、纳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招采系统中的定点生产、联动挂网、直接挂网、国家医保谈判、带量采购药品,按湖南省医保招采网所公布的中标(挂网)药品价格执行。
2、纳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招采系统中急抢救、短缺药和备选采购药品的价格由甲方与药品生产企业议定后,乙方负责药品企业湖南医保招采网上填报。
3、部分特殊药品按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价格执行。
4、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改委或物价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作出政策性价格调整,双方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履行合同。如需重新进行招标时,按照重新招标后的中标价格进行供货。
5、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性药品价格下调, 乙方应对库存药品中价格下调品种的当前库存数量,据实开具价格冲票,因价格下调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在合同执行期间,因市场调控原因导致货源紧张所致的药品价格上涨,乙方应提供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药品调价文件给甲方,得到甲方书面允许后方可上调供货价格,并承担物价检查部门对此质疑的相关责任。
(二)结算方式:甲方在合同履行的第7个月开始按月付款,即第7个月支付乙方第1个月(以乙方配送的药品入库时间为准,下同)的药品款,第8个月支付乙方第2个月的药品款,以后依次顺延。如甲方因上级财政政策有变动或内部运营有变动则协商支付方式。合同终止时,按此方式结算配送药品余款。付款方式最终以甲方财务要求为准。
第九条 如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对药品价格、药品采购政策等调整时,乙方配送的药品和药品购销合同必须根据政策进行调整;调整时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药品验收及异议
甲方对不符合医院规定的配送药品质量要求的、有效期、《药品目录》要求和订单数量要求的药品,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保证药品运输途中的质量及安全,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及时进行更换,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应用,并不得因此免除乙方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本条违约责任的标准按第十三条的标准执行);同时纳入医院考核机制。
第十一条 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
(一)2017年10月1日开始,药品流通过程中执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 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 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药品验收入库时,乙方除出具自身开具的发票外,还应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该批药品进货发票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做到票、货、帐相符,乙方应保证票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委派专人与甲方验收人员进行票据核对。
(三)如因“两票制”的授权问题影响乙方采购配送的,甲方应与乙方充分沟通协商一致后,选择其他供应商进行药品供应。
(四)在日常采购配送中,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的厂家、规格采购药品的,甲方有权向其他公司采购,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二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无正当理由通过乙方以外途径购买药品,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甲方需要从其他途径购买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选择其他配送公司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一)不按预定的采购计划要求的品种和数量配送药品;
(二)不履行相关伴随服务;
(三)不按约定的时间及时配送药品或配送率低于100%;
(四)不按规定质量、价格提供相关药品品种;
(五)将本合同标的、义务转让、转包、分包或肢解分包给任何第三人,从非中标渠道采购中标药品、串货配送;
(六)违反“两票制”的相关规定的;
(七)乙方不符合甲方考核标准的;
(八)其他违规和违反有关约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药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滞销导致的近效期药品,乙方应主动予以退换货。破损、过期药品退回乙方,由乙方进行报废处理或乙方委托甲方统一报废处理,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协助甲方对现有药品储存设施进行改善,确保在库药品质量。
第十五条 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调整。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调整
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等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供药监部门证明,双方可以协商就相应药品的配送进行变更调整。因甲方医疗业务发展的需要,药品目录需要调整、更新、新增的,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调整。所配送的药品必须是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招采系统中标品种。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执行。仍然无法确定的,经双方协商,可根据以上两个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关网上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二十条 招投标文件、补充合同、药品质量保证书、廉政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甲方药学部门每月依据“配送公司考核表”对乙方配送服务进行考核评分,经乙方业务代表签名确认后计入乙方本配送周期集中配送服务考核得分。甲方每半年对乙方配送服务进行考核评分汇总,周期考核平均分低于60分的或者连续两个周期考核平均分低于80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管理条例》相互交换、索取规定的各种加盖红印的资质文件,以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保密条款,双方向对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和双方形成的文件及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信息等均属保密范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将保密资料全部或部分传递、泄露或散布给他人,也不得协助或默许他人以任何方式取得保密资料及其副本,但法律法规的除外。任何一方若违反本条规定,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 壹 年,从2024年 9 月 11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止。
本合同一式 四份,甲方持 三份,乙方持 一份。
合同订立时间: 2024 年 9月 11日
合同订立地点: 茶陵县妇幼保健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蔡鑫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156*****245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 号: 800*****3209013
标签: 药品配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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