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现代农业园区及周边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宁阳县现代农业园区及周边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宁阳县现代农业园区及周边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编号:NY-GC-********-***** 信息来源:泰安公共资源
公告发布时间:2024-09-19 00:00:00原文链接地址
宁阳县现代农业园区及周边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泰安普岳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山东宁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宁阳县现代农业园区及周边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项目进行招标, 并于2024-09-18 08:30:00开标、评标,开评标会结束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特此公示

1.项目编号:NY-GC-********-01-01
2.项目名称:宁阳县现代农业园区及周边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项目
3.招标控制价:*****.64万元
4.招标人:山东宁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阳大道中海金融大厦
联系人:杨奎
联系方式:136*****878
5.代理机构:泰安普岳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阳县文庙街道1599号
联系人:刘洪东
联系方式:151*****637
6.唱标记录:
投标单位名称 招标文件认同程度 总价格(元) 施工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 工期(日历天)
1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完全认同
常洪杰
倪葳葳
240
2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完全认同
赵安
周平
240
3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完全认同
周士杰
刘春龙
240
4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完全认同
吕艳涛
王哲
240
5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完全认同
段伟
杨慧
240
6.2.评标情况:
投标单位名称 商务标得分 资信标得分 技术标得分 其他得分 总分 排名
1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0.0
12.0
60.02
0.0
92.02
1
2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9.99
4.0
56.28
0.0
80.27
2
3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19.99
5.0
54.82
0.0
79.81
3
4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19.98
6.0
53.78
0.0
79.76
4
5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19.99
2.0
54.98
0.0
76.97
5
技术标评审得分表:
投标单位名称 评审得分 评委委员评分明细
1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60.02
评委A 57.8 ; 评委B 59.8 ; 评委C 54.0 ; 评委D 61.4 ; 评委E 67.1 ;
2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6.28
评委A 54.0 ; 评委B 54.6 ; 评委C 53.4 ; 评委D 55.3 ; 评委E 64.1 ;
3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54.82
评委A 53.2 ; 评委B 55.2 ; 评委C 53.4 ; 评委D 55.2 ; 评委E 57.1 ;
4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53.78
评委A 53.5 ; 评委B 52.5 ; 评委C 52.9 ; 评委D 54.1 ; 评委E 55.9 ;
5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54.98
评委A 55.8 ; 评委B 53.2 ; 评委C 52.8 ; 评委D 54.3 ; 评委E 58.8 ;
7.无效投标及废标情况:
投标单位名称 原因及依据
1
中建八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失信和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按招标文件规定予以无效标书处理。。
2
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中工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按招标文件规定予以无效标书处理。。
3
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失信和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按招标文件规定予以无效标书处理。。
8.拟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情况:
候选人名称 投标金额 排名
1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1
2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
3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3
9.拟中标人情况:
拟中标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常洪杰
中标金额:*********
工期:240(日历天)
10.开标日期:2024-09-18 08:30:00
11.公示日期:2024-09-19 至 2024-09-21
12.公示媒体: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13.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14.投诉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之日10日内,向(有关媒体 )投诉。
15.其他说明:

标签: 人居环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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