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阜州复字〔2024〕92号结果公示

行政复议决定书阜州复字〔2024〕92号结果公示

行政复议决定书

阜州复字〔2024〕92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6月13日收到该申请,6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撤销对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2、重新作出行政决定后,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4年6月3日申请人在第三人店铺内,通过某平台购买了一块舒肤佳香皂、两块拉芳香皂共计消费11.3元,收到货后其发现超市宣传的舒肤佳香皂重量为115g,但实际收到三块舒肤佳香皂每块重量为100g,不仅与宣传不符,而且货不对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当天其便通过全国*****平台反映该问题要求核定侵权责任。但是在2024年6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的形式,回复申请人现场没有查到货,不予立案,而且态度相当的差。随后该事件就不了了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执法存在以下错误:1、申请人手上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产品是在第三人店铺内购买的。可以证明利害关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9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其证据已经初步证明了有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应当依照该款法律立案。2.被申请人态度非常强硬就是不要证据,申请人有证据要进行提供被申请人都不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1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检查。很明显被申请人就没有全面客观公正的收集证据。故被申请人未依照该款法律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2024年6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投诉内容为:其于2024年6月3日从某某平台上购买舒肤佳纯白香皂一块,买的时候显示115g,到货的时候发现只有100g。接投诉后,被申请人组织辖区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7日到阜阳市颍州区某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经对被投诉的商家进行调查:该商家在美团平台上销售舒肤佳纯白香皂,外包装标识标注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罚。鉴于被投诉人提供了该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建议对其不予立案。对其存在标识标注不规范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了教育和普法,当前已在责改期限内进行了改正。2024年6月7日,经审批,对该投诉不予立案。2024年6月11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通过安徽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进行回复。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各类投诉举报,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办结。针对申请人近期在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投诉举报处理问题,截至目前,被申请人共收到申请人各类投诉共计45件,其中文峰所11件。申请人不是以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的问题进行投诉,不止一次在颍州区文峰所辖区以购买一个或一块商品后,以食品标签有瑕疵等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索要赔偿和奖励。

经查:2024年6月3日申请人在美团平台商家名为“阜阳市颍州区某某生活超市”购买舒肤佳纯白香皂一块。申请人认为该款商品实际收到的重量与宣传不符,违反法律规定,于6月6日在全国*****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要求“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被申请人6月7日对商家阜阳市颍州区某某生活超市进行现场调查,对负责人和某某现场询问并制作现场笔录,被投诉人提供了该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后被申请人对该商家作出阜州市监责改〔2024〕19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6月11日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同日作出“经查该店销售商品已退给消费者,消费者要求赔偿不支持消费者要求”的结案反馈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6月12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6月13日签收后于6月18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被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在答复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书及相关证据和依据。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在全国*****平台仅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请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经履行受理告知、调解的法定职责,对于被申请人在投诉调解过程发现违法线索所作出的不予立案与申请人并无利害关系且对其投诉权利不造成实际影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8月14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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