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阜州复字〔2024〕97号结果公示

行政复议决定书阜州复字〔2024〕97号结果公示

行政复议决定书

阜州复字〔2024〕97号

申请人:亓某某

被申请人: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申请人于2024年5月14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依规撤销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人民政府2024年6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公开村民组拆迁之前和拆迁过程中用地单位付款银行凭证、拆迁补偿各户的银行流水明细清单以及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14日依法依规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颍州区三十里铺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14日受理并于2024年6月4日给予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三十里铺镇人民政府拒绝公开申请人依法依规申请的公开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人所在村民组的集体土地于2021年11月开始被政府征收。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款是由用地单位拨付的,并由颍州区三十里铺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申请人认为颍州区三十里铺镇人民政府拒绝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理由不充分,使用法律法规(法条)错误,依法依规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务,不存在涉密,都应该主动公开。颍州区三十里铺镇财政所是三十里铺镇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属于三十里铺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内部机构,负责管理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款和拨付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各农户的各项财产的补偿款。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各农户的各项财产的补偿款是财政所通过银行拨付的。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信息就保存在三十里铺镇财政所,不涉密,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也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的“拆迁补偿各户的银行流水明细清单”,财政所完全可以申请(或者请求)保存征收土地补偿款所对应的开户银行打印。况且,保存征收土地补偿款的开户银行也是依据财政所出具的转账或者汇款凭证才转账或者汇款的。依据银行的规定,财政所原本就留有转账或者汇款凭证存根。既然财政所负责管理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款,那就说明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款的进账凭证(也是用地单位付款凭证)就保存在财政所。申请人依法依规申请信息公开,理由充分,有法有据,理当应该给予申请人。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主动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征地过程中,一些不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依法依规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由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信息公开。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和听证笔录、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及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该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是颍州区三十里铺镇人民政府首先产生的,并且是三十里铺镇人民政府保存的、现有的或者完全可以提供的信息,理当应由颍州区三十里铺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开。依法依规,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信息不涉密,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而颍州区三十里铺镇人民政府以“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信息涉及银行账户、开户行等个人隐私”为由,拒绝给予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信息。这违反了第三十二条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的规定;也违反了第三十七条的“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第十九条的“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付款单位和收款单位都不涉密,付款金额也不涉密,相反,付款金额与申请人以及广大农民的利益相关。三十里铺镇人民政府拒绝申请人的合理合法申请,违反了第十条的“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的转账或者汇款凭证是财政所制作的,并保存在财政所。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信息理当应该由三十里铺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开。依据皖国土资(2017)101号文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主动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征地过程中,一些不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依法依规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范围,理当应该由三十里铺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开。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信息,是可以依法依规公开的,理当应该给予申请人依法依规申请的公开信息。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信息属于本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如果之前公开过,也就不存在隐私的说法。应该公开的信息主动公开过,超过依法依规公开的时间,依法依规转入依申请公开。申请人依法依规依申请公开,理当应该给予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信息。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信息属于已经产生过的信息或者说是存在的信息,实实在在属于颍州区三十里铺镇人民政府保存的信息。

被申请人称:本机关于2024年5月14日收到亓某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本村村民组拆迁之前和拆迁过程中用地单位付款银行凭证、拆迁补偿个户的银行流水明细清单以及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经审查,亓某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银行账号、开户行等个人隐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6月4日对亓某某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对亓某某申请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并告知亓某某如不服本答复,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经查:申请人于2024年5月1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本村2024年村民组拆迁之前和拆迁过程中用地单位付款银行凭证、拆迁补偿各户的银行流水明细清单以及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2024年6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对您申请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6月6日送达至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于6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6月20日受理。受理后,本机关依法向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书面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复书和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先行征求第三方意见,然后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决定公开或不予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存在可能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但其未先行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据此作出的不予公开答复,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8月1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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