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02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4年食品跟踪抽检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2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1 | 2024年食品跟踪抽检服务 | 其他服务 | 见附件 | 项 | 1 | 450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中标单价:450元/批次。 2.2采购预算:50万元。 2.3项目服务内容及数量:抽检总批次数不少于1112批次。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9-05 —— 2024-10-31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完成抽样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报告,项目完成后提交质量分析报告。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按实结算 4.1.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款50%。项目完成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再根据中标人实际完成情况按照中标价格据实支付剩余款项。付款以正式税务发票为准,发票须由中标单位开具。如未按要求提供合格发票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中标人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4.1.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中标价格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购样费、检测费、设备及材料费,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中标人应加强项目费用管理,详细列明购样费、检测费、设备及材料费等一切费用支出。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财务实际支出,均由中标人负责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1.4.采购人保留在签约时调整部分抽样检测品种比例、检测品种项目和服务的权力,中标人应按投标单价不变的前提下进行调整,不得拒绝。 4.1.5.中标人在抽样检测工作中出现错误,影响采购人的正常工作开展,情节严重的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 4.1.6.中标人应严格遵守采购人有关要求,所提供的服务人员中途不得擅自更换,如需更换须向采购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4.2 收款账户: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港支行(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820*****0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服务具体内容 (1)负责按采购人要求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和网络环节对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组织抽样和检测工作,并将抽检结果信息及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2)抽检品种严格按照《2024年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项目表》(见附件)及采购人具体要求进行检验。 (3)抽检对象:主要对象为长沙市辖区内近2 年国、省、市三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网络销售平台。 (4)中标人应当建立食品抽检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检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检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加强对样品购买、贮存以及处置等环节管理,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确保抽检高效合法。应当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服务工作及合格备份样品捐赠工作等。 (5)抽检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要求。 5.2.2.服务要求 中标人应负责食品抽样、样品采集及封存运输、抽样单填写及样品信息汇总报送、实验室检验、不合格报告及检验结果信息寄送、检验结果汇总分析等,具体要求如下: (1)基本要求:中标人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抽样、检验数据及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应当具备与食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2)抽样检验:中标人须按照采购人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等组织抽检工作。应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3)按时检测:根据采购人要求,中标人应严格按时开展抽样、检测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抽样任务,并出具样品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采购人。 (4)结果运用:中标人应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采购人要求,及时开展抽检结果质量分析评价报告。不得擅自公开检测结果,中标人应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开展工作,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发布抽检信息,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和接受抽样单位馈赠,不得利用抽检工作及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5.2.3.其他服务要求 (1)响应时间及说明:中标人应有专人负责抽样检测工作,提供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24小时响应,正常情况下,2小时内抽样检测人员须到位,应急情况下,1小时内抽样检测人员须到位,如中标人在本项目合同周期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响应或人员队伍未到位情况累积达到3次(含)的,则采购人有权取消本项目抽检服务资格。 (2)中标人应遵守采购人对于承检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接受采购人组织的关于样品购买、管理、处置以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考核评价。对在项目管理中以及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人本项目服务资格,终止委托合同。并从本次招标候选单位中按序增补定点承检机构。 (3)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提供与本项目检验检测相关的任何资料。 5.2.4.保密要求 (1)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将所接触到的技术或业务资料、数据以任何形式泄露归第三方。 (2)中标人一旦发生政治事件、泄密、故意隐瞒等导致恶性事件或给造成影响重大的事件等事件,遵守采购人要求及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按照合同内容要求进行,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权利、义务 6.1.1.负责下达工作任务,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 6.1.2.提供抽检工作所需相关文书,提供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涉及的非标准检验方法。 6.1.3.甲方对乙方完成任务情况及抽检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并依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6.1.4.对乙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6.2乙方权利、义务 6.2.1.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确保具备所承担抽检任务涉及食品以及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和相关资质。 6.2.2.具备保证完成抽检任务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技术人员等工作条件。 6.2.3.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完成样品采集工作。 6.2.4.拥有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分析汇总人员,保证完成食品安全抽检数据上报工作。 6.2.5.如实上报样品信息、检验结果和抽检工作总结报告。认真总结和分析抽检工作,并对检验工作负责,确保所承担的抽样、检验等相关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6.2.6.严格遵守甲方关于抽检工作各环节的时间进度安排,及时将检验报告和规定的材料及有关情况报送甲方。对于无法按时上报的情况要事先向甲方书面说明情况。 6.2.7.乙方承诺按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费使用的各项规定进行资金的管理,严格按预算开支范围列支,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有效性。严格按预算开支范围列支,专款专用,不得侵占和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有效性。 6.2.8.接受甲方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6.2.9.检验报告出具单位名称应与投标法人单位一致,不一致时,需提供报告出具单位合法性证明材料,以及与投标法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证明。 6.2.10.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有关纪律要求。 6.2.1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单方面拒绝或放弃履行承检义务。 6.2.12.不存在其他为被抽检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达到非法目的行为。 6.2.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担的抽检任务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如出现以任何形式泄露抽检信息以及数据的行为,甲方将终止委托工作,停止支付费用,乙方需退回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同时需承担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其他所有损失。同时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7.5乙方如出现出具虚假、错误检测数据和结论的,将扣除相应的承检费用,乙方需同时承担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其他所有损失。同时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7.6乙方未按时完成承检工作,并未向甲方提出合理说明的,甲方有权拒付项目余款或要求受托方退还相关经费。 7.7乙方拒绝、阻挠、逃避甲方对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的,甲方将终止委托工作,并有权拒付项目余款或要求受托方退还相关经费。 7.8乙方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位名称与投标法人不一致,又未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甲方将终止委托工作,停止支付费用,乙方需退回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9乙方违反检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相关要求的,甲方视情形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委托工作、停止支付费用、要求乙方退回已支付的全部费用等处理措施。 7.10乙方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甲方视情形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委托工作、停止支付费用、要求乙方退回已支付的全部费用等处理措施。 7.1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承担的抽检任务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的,甲方将终止委托工作,停止支付费用,乙方需退回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同时需承担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其他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1.2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318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平路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