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福区采购年特定人群三价流感疫苗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开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福区采购年特定人群三价流感疫苗项目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GK-202*****005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开福区采购2024-2025年特定人群三价流感疫苗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005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单价(元)
1 流感病毒裂解疫苗 流感疫苗详见附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14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肆佰贰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签订合同后根据甲方要求分批供货,具体每批疫苗数量由采购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供货通知单,中标单位自接到采购人供货通知之日起7日内运送并交付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如因流感流行时间改变导致项目提前启动,采购人与中标单位协商提前供货时间,一般须提前2周通知中标单位供货。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开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包装:疫苗的包装及标识执行国家标准,标识中应标明产品名称、注册号、批号、成分、浓度、剂量、储存、温度、规格、失效期以及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和防潮性。
3.3.2质量检验:
①每次供货时,中标单位须向采购人提供由药检部门出具的该批次疫苗的质量检验报告原件。所检验批次的疫苗数量不得包含在供货合同数量内,所需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②疫苗交付给采购人后,采购人在质量保证期内有权要求国家药检部门对疫苗实施检验,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要求回收疫苗时的费用及损失由中标单位承担。
3.3.3运输与保存要求:中标单位负责疫苗到交货地点的全程冷链运输,运输途中每隔4-6小时检查、记录一次贮藏温度,装卸时严防日光暴晒。中标单位将疫苗由生产厂家到项目实施地点的贮运过程中,疫苗的运输与贮存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并向采购人提供全程运输记录。
3.3.4产品质量保证:中标单位提供的疫苗应是取得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文号的疫苗,符合法定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和国家药检部门的合格检验报告。质保期为疫苗送达到指定地点时,有效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质保期内免费提供所有疫苗的售后服务,疫苗出现问题接到通知之后在2小时内上门,随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3.5在有效期内的疫苗的退换货要求:投标人须承诺若中标后所供本项目的流感病毒裂解疫苗在2024年和2025年的10月8日至12月31日特定人群免费接种服务结束后,能对采购人尚未使用完在有效期内的疫苗可以无条件进行退货。
3.3.6售后服务要求:
①投标人应协助采购人处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提供处理措施方案。
②如疫苗在实施注射前有效期≤6个月,投标人应保证对疫苗进行无条件更换且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③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和网络,应保证疫苗的及时供应,有专职人员动态监测疫苗销售、运输情况。投标人应提供有关其售后服务的信息,包括名称、建立时间、技术人员的数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情况,以及采购人能在本项目下得到的有效的售后服务计划和承诺。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4.1.2付款方式:项目分两次付款,分别为每年度特定人群流感疫苗免费接种活动结束,且采购人对尚未使用完的在有效期内的疫苗完成无条件退货后,根据当年度验收结果及数量在疫苗采购系统按实支付当年款项,最终结算金额不超过预算420万元。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上地支行(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110*****3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质量标准
①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③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2.2保证
①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②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③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④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⑤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长沙市开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供货清单、疫苗收货和验收记录表、疫苗退货记录情况记录、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投产品标准及中标单位项目实施周期内对疫苗交付时间和对尚未使用完的在有效期内的疫苗完成无条件退货的相关服务情况进行确认和验收,并认定为验收合格。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采购人有权利享受到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中相应的服务,且同时需履行合同按时付款的义务;中标单位应按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积极履行相关服务,未按要求进行或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应根据采购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中标单位对于验收结果有权提出异议。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中标单位未按采购人发出的供货通知单要求的时间交付疫苗的,每延期一天采购人将扣除本次交付疫苗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最高可累计扣除75‰的违约金。延期超过15日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中标单位须向采购人支付疫苗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7.5中标单位未按采购人发出的供货通知单要求的数量交付疫苗的,需在4个工作日内补足到位;且每发现1次数量不足,采购人扣除中标单位疫苗总价款2‰作为违约金,最高可累计扣除疫苗总价款6‰的违约金;发现供货数量不足次数超过3次,或出现数量不足时不能在4个工作日内补足到位的,采购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且中标单位须向采购人支付疫苗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7.6中标单位交付疫苗的质量、规格等与签订合同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疫苗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采购人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中标单位提出退货要求。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律师费以及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均由中标单位承担。
7.7中标单位交付的疫苗有效期须大于6个月,对未达到要求的疫苗,采购人有权拒收,且中标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配送符合要求的疫苗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未及时配送到位的,采购人将扣除本次交付疫苗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
7.8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退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9采购人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中标单位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不可抗力
11.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1.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1.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开福区四方坪街道栖凤路1440号 地址: 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上地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任敏 法定代表人: 尹卫东
委托代理人: 卢懿 委托代理人: 倪冕
电话: 0731-******** 电话: 010-********
传真: 0731-********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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