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2024年8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事项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2024年8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事项
执法机关: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 | ||||||||
执法类别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对象 | 主要事实 | 依据 | 执法结论 | 日期 |
行政处罚 | 1 | 排污管理条例 | 济环罚〔2024〕ZQ025号 | 济南银城铸造厂 | 2024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监测记录信息,监测记录信息记录不全,仅记录了2024年03月12日手工监测部分信息,未记录监测当日手工监测时间及工况情形等信息。2024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2024年5月30日前整改完成,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2024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后督察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整改完成,监测记录信息仍记录不全,未落实我局2024年5月27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整改要求,2024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人民币5000元) | 2024.8.22 |
2 | 噪声污染处罚 | 济环罚〔2024〕ZQ034号 | 章丘市明水金生法兰厂 | 2024年4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居住在章丘区普集街道万山村,屋后有一个锻造厂,距离30米左右,经常制造噪音,影响休息,要求制止噪音”。经核实反映的企业为章丘市明水金生法兰厂。2024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济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检测人员对该单位南厂界(距离居民最近的噪声点)进行现场监测。2024年5月15日济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南厂界昼间噪声值为63dB,不符合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中《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2类标准昼间噪声排放限值60dB的标准要求,超标3dB。2024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人民币*****元) | 202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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