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CS-202*****0028-1 采购人(全称): 中共长沙市望城区委政法委员会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002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 其他财产保险服务 | 主要为望城区辖区摸排登记在册的精神障碍患者及流浪精神障碍患者投保,投保后肇事肇祸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具体详见采购需求。本次为补充合同,新增195人,补充保费*****元。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万捌仟捌佰陆拾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为服务期第三年。本次为续签合同的补充合同,新增195人精神障碍患者,单价148元/人,总价为*****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10-15 —— 2025-10-14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甲方需求完成。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左家塘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430*****06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保险标的及保障内容 主要为望城区辖区摸排登记在册的精神障碍患者及流浪精神障碍患者投保,投保后肇事肇祸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其中对于不明确具体人员姓名的,只要在长沙市望城区管辖区域内发生精神患者肇事肇祸的情况,户口属望城区的精神病人或户口不属于望城区的外来流入精神病人但经公安部门确认无法找到监护人的人员,不管有没有登记在册,发生保险事故后,在机动名额内予以赔付。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事故,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4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死亡、伤残)35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3万元、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万元】,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200元。 (2)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限内,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乙方应提供365天*24小时全天候的服务专线*****,并组织专人负责承保和理赔服务的跟踪。 (2)乙方组建服务团队。根据项目特点设置专业服务团队,优化服务流程,深入基层进行点对点服务,配合各街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方式充分宣传讲解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的保险内容、理赔服务、功能作用,广泛宣传其重要意义、政策依据和保障范围,使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深入人心,切实提高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3)要求对出险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服务保障,理赔服务流程清晰。如建立快速理赔、建立保险投诉处理及应急处置机制、理赔绿色通道及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 (4)开辟绿色通道。乙方要明确专人负责本项目,要提升理赔服务水平,建立理赔“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投保、理赔手续,确保应赔快赔,第一时间让受损人员拿到赔偿金。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打消群众疑虑。 (5)乙方接到报案后应即速派人到现场查勘并配合相关人员进行施救,对有伤亡人员尽快送医院进行抢救,并开展后续医疗跟踪及探视。 (6)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资料由乙方安排专员协助收集,在被保险人提供齐全、真实有效的理赔资料后,承诺在10个工作日完成理赔手续,将赔款转账支付到位。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约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望城区雷锋大道1688号 | 地址: | 城南东路29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