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GK-202*****0043-1 采购人(全称):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塞佛迪校车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校车服务采购(高新片区)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004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18-20座专用校车(学校) | 其他交通运输、仓储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5 | ******* | 2 | 校车运营安全考核奖励经费 | 其他交通运输、仓储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5 | ***** | 3 | 低保学生乘车补助 | 其他交通运输、仓储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叁拾捌万壹仟捌佰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序号 | 车型 | 数量 | 单价(元/车) | 小计(元/车) | 三年总计(元) | 1 | 18座-20座专用校车(学校 | 15 | | | | 2 | 校车运营安全考核奖励经费 | 15 | 5000 | | | 3 | 低保学生乘车经费 | 11 | 1500 元/人/ 年 | | | 合计 | | 备注:低保学生乘车经费按实结算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9-07 —— 2025-09-06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由乙方派车至甲方指定地点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为学校和幼儿园开展校车服务工作。 。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按学期支付,每年秋季学期为一期,每学期末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上一学期服务费用。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按学期支付,每年春季学期为一期,每学期末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上一学期服务费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南支行(湖南塞佛迪校车服务有限公司:430*****06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运营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强制性标准、《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012)以及《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车辆的固定的强度》(GB*****- 2012)规定标准 5.2.2乙方按约定提供的校车服务及其随附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甲方每年拿出7.5万校车运营安全考核奖励经费于对乙方的年度考核。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权利和义务 (1)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条例》和省、市、区相关文件要求,牵头做好校车管理相关工作,进-步细化各项管理制度,编制卬发校车管理相关文件。 (2)甲方对乙方的运营行为进行监督考核。 (3)调查摸排新学期乘车学生人数,向乙方提供校车需求量。 (4)配合区财政局将财政补贴金额、考核奖励经费按时拨付给乙方。 6.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按交警部门规定的线路营运,不得超载、超速,服从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公司服务学生的收费标准必须合理并取得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 (2)乙方用于本釆购项目的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统一车辆外观标识,依法申领校车标牌,办理各种必备证件。 (3)公司应定期统一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杜绝使用违规、报废车辆接送学生。 (4)校车服务提供者,负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实施校车运营期间安排专人实时全程视频监控,加强校车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培训、建立校车安全维护档案。 (5)公司应严把驾驶员资质的准入关,杜绝不合格、思想素质不达标的驾驶员参与校车驾驶。 (6)统一购买车辆保险,除法定强制险按标准缴足外,还需购买每车不低于150万的三责险和不低于50万的承运人险。 (7)公司必须根据新区教育局服务实际需求及时增减校车数量和调配服务单位。 (8)公司必须按《安全生产法》、《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市区政府各部门下发的关于校车日常管理工作的相关办法建立安全管理相配套的对校车的监管、检查以及对司机、随车照管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奖罚机制等。 (9)做好校车行驶时的应急预案。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立即报吿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安排学生安全转运,确保学生安全。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全部由中标校车服务公司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 (10)公司须与学校、幼儿园及其公司的司机、照管员等签定安全责任书,协助学校、幼儿园与学生家长签定安全责任书,把安全管理落实到校车运营的全过程。 (11)公司有权享受省市区给予的奖补经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9月7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1)乙方在签订合同后15天内,必须在新区范围内设置办公场地,成立服务机构,建立校车监控平台(需符合长沙市校车办建设标准),安排专人值守并有详细校车运营情况记录。 (2)运营前要求:乙方必须安排全部投入的车辆及司乘人员按照路线的要求空载运行一次,以熟悉线路并确保车辆状态良好。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或问题须有相应记录,双方协商解决。如有需要,乙方应针对出现问题的线路或车辆再次空载运行以便解决。上述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应包含于本项目的报价中(不单独列出),甲方不再对此增补任何费用。 (3)乙方在承接校车接送服务前,必须配齐所需校车的数量,且校车的所有人必须为乙方。乙方所提供的车辆需符合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环保等要求,车辆在使用期间如确需维修、保养,或年审、季审、接受定期检审及其它经甲方认可的合理因素而造成需要暂停运行时,乙方必须及时调派同等条件或以上的车辆(需甲方认可)供甲方使用。 (4)乙方应确保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车辆基本固定,按线路确定各车保持不变,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将公司营运执照复印件、各车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司机驾驶证复印件,司机驾驶校车资格证复印件交甲方(学校)存档。 (5)乙方不得转包分包本项目的校车服务,否则甲方取消其乙方资格,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6)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到达接送地点并准时开车,确保学生准时安全回家、返校。如中途出现坏车现象或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安排同等校车代替接送,不得延误。 (7)乙方车辆必须在规定时间接送学生,学生候车时间如超过20分钟,或车辆途中故障排除需超过30分钟,乙方应马上调动其它符合安全资质的校车安全送乘客到达目的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8)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学生接送线路和地点进行接送,除经甲方同意外,乙方车辆不得提前离开起点站,否则甲方可采取其它方式(四人辆/次坐出租车)回目的地,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9)合同执行期间,乙方行车载客必须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如违反交通规则,所有相关罚款由乙方负责;如造成交通事故或乘客伤亡,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及赔偿相应的费用。 (10)乙方运送学生过程中,必须保证车况良好,要平稳驾驶,安全行车,负责车上人员的乘车安全。因道路交通事故或乙方自身原因使学生在乘车或上下车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亡或延误乘车,乙方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损害赔偿标准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及其它损失。 (11)乙方要按甲方规定的时间接送学生,不得误时,如不按时到甲方指定地点接送学生,应承担误时而发生的所有责任。 (12)乙方车辆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外观整洁;车厢内外需保持整洁卫生、车窗明亮,且应做到每日清洁;每周至少一次对车厢进行消毒(对有传染病例学生乘过的校车,需连续消毒一周),喷洒空气清新剂;保持洁净;车厢内应配备小药箱,内置必需的应急药品、用品。 (13)校车上路接送学生必须携带并按要求放好线路牌,如不按要求放好线路牌的将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14)所租用车辆必须遵守学校和公司日常管理规定,确保车辆无故障行驶。 (15)驾驶人员及随车照管人员必须着装端庄大方,乙方必须按照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工,如发生劳资纠纷的与甲方无关,且纠纷期间应停止该驾驶人员及随车照管人员的接送工作,重新安排相应人员驾驶或管理,直至纠纷解决止。 (16)由乙方派出的人员,其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如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出现交通事故或乘客损伤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17)乙方派出人员的福利、工资、医疗、保险均由乙方与员工商定。如发生劳资纠纷,由乙方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8)乙方必须根据新区校车服务实际需求及时增减校车数量和调配服务单位。 4、校车要求 (1)乙方必须保证投入营运的校车为专用校车,除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强制性标准外,还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012)以及《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车辆固定的强度》(GB*****-2012)规定的标准,并且要有空调、逃生门、学生座位配备有效安全带。 (2)乙方必须按《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市区政府各部门下发的关于校车日常管理工作的相关办法建立安全管理相配套的对校车的监管、检查以及对司机、随车照管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奖罚机制等。 (3)乙方坚决做好校车行驶时发生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应急预案。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立即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安排学生安全转运,确保学生安全。 (4)乙方须与学校、幼儿园及其公司的司机、照管员等签定安全责任书,协助学校、幼儿园与学生家长签定安全责任书,把安全管理落实到校车运营的全过程。 (5)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6)所提供的校车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7)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9)其他校车安全通行方面的要求参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5、校车驾驶员及随车管理人员要求 (一)校车驾驶员必须获得校车驾驶资格。(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具体参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二)校车随车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有责任心; 2.无犯罪记录; 3.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三)校车随车管理人员的职责: 1.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2.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应及时制止校车开行; 3.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 6、其他要求 (1)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一经发现查实,即时停止车辆服务、辞退驾驶人,并每宗扣减服务费*****元人民币。 (2)校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判定为负主要责任或以上的,每宗扣减服务费*****元人民币并辞退该驾驶人。 (3)上级管理部门督导检查中发现校车安全管理隐患,收到整改通知且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每宗扣减服务费1000元人民币。 (4)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每宗扣减服务费1000元人民币,驾驶人驾驶校车一年内三次以上违章被处罚的作辞退处理。 (5)教育指导中心、校车使用单位、家长、学生年终满意度调查评为不合格的,经教育局校车办核实后,约谈乙方并全区通报批评。 (6)服务期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不适合继续提供校车服务的,甲方有权提前单方面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7)乙方的运营管理应向专门的政府客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由专门的交通部门监管。 (8)乙方需在甲方提供的指定区域内接送学生上下学。 7、本项目采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财政补贴”的运营模式。 8、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对校车数量进行增减或调配服务单位,乙方需予以配合,并按实际运营的校车数量和对应服务单位进行结算。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岳麓区政府大院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其他高新开发区雷锋街道谢家湾小区A4栋2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