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阜州复字〔2024〕139号结果公示
行政复议决定书阜州复字〔2024〕139号结果公示
行政复议决定书
阜州复字〔2024〕139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7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7月22日收到该申请,7月23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做。
申请人称:2024年5月21日申请人通过某某授权店小程序网购一台全新未拆封、未激活的某某电脑,阜阳市颍州区某某广场1楼的某某专卖店发货。收到货后,申请人邮寄第三方平台鉴定,第三方平台反馈电脑已经激活。又通过商品外包装序列号去官网查询,得知电脑三月份就开始在保。申请人立即联系该店,核实这个序列号的电脑是不是该店所发,并要求开具发票。该店核实电脑确实是其所发。申请人询问店员原因,店员说:“跳保,是正常情况,你需要联系客服,提供购买日期,激活日期,反馈一下就行。打电话直接联系客服,如果是二手,客服不会给你调的,提供序列号后台能查到。”之后申请人打官方电话,上传了该电脑的发票,官方说此电脑不支持修改保修日期,建议找店里退换货。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申请人五月买的新电脑三月份就开始在保,这个保修日期是公开可以查的,商家在购买之前也没有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所购电脑的三包有效期产生了一定影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售卖三月份就在保的电脑,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申请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建议商家在向消费者出售产品时,应主动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诚信经营;4、商家作为电脑销售商,在商品尚未出售给消费者之前就开始在保,其明知案涉电脑已在保的事实,应将此情况以消费者能够接受和理解的方式特别提示,以便于消费者选择购买或者拒绝购买。但在实际销售时未如实告知电脑已在保事实,此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且电脑提前在保对消费者享受有限保修中的硬件维修等售后服务产生影响。所以,该商家将已在保的电脑作为全新电脑出售,违反了经营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订立合同形成交易,商家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5、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电子产品质量、性能、是否使用、激活及有效期限、保修期限等信息是影响消费者选择的重要信息,商家在向消费者销售过程中应主动如实告知商品型号、保修、激活事宜等方面真实情况,以消费者能够接受和理解的方式特别提示,以便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的真实选择;6、商家隐瞒了提前在保这个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申请人有权向被投诉商家要求三倍赔偿。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相关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除了赔偿申请人的损失以外,被投诉商家还需要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惨痛代价。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告知职责。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8月26日
标签: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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