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补充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补充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试行)补充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结果
发布时间: 2024-09-25 15:30:49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8月6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就《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试行)补充标准(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各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宁夏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涉粮企业意见建议。8月22日,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至9月21日,共征求到意见建议1条。未采纳1条。未采纳意见建议为:某公司建议“第2项的‘适用情形’中,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应区分商品粮和应急成品粮”。未予采纳的理由:一是应急状态的动用由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据应急预案下达,无论下达动用应急成品粮还是社会粮源,如果不服从动用命令,均涉嫌构成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不应对应急指挥部的动用指令区别裁量。二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应急供应组肩负“提出储备粮动用方案、调入(进口)计划和征用社会粮源建议”的职责,即:在提出动用方案时,已经统筹考虑储备粮和社会粮的次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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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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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行政处罚 粮食 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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