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沙污水处理厂四期污泥处理处置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星沙污水处理厂四期污泥处理处置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GK-F202*****005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亿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星沙污水处理厂(四期)污泥处理处置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F202*****005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优惠率(%)
1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星沙污水处理厂(四期)污泥处理处置服务采购项目 其他服务1、对于星沙四期污水处理厂含水率约99.4%的污泥,首先采用叠螺浓缩机对其浓缩至污泥含水率95-97%左右,然后采用物理化学调理改性,再采用高压隔膜压滤机压滤的深度脱水工艺,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必须≤50%。2、处置:脱水污泥按标准要求外运,并合法的进行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脱水污泥须外运处置,处置必须符合《湖南省城镇市政污泥运输和处置标准》(DBJ43/514-2020)规定要求。按标准规定进行资源化利用,采用的运输、处置方式和途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的“运输处置方案”中描述清楚。运输、处置方式和途径须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和水质净化公司《污泥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3、泥饼去向:由中标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妥善处置,并承担相关相应费用。4、压滤液指标要求:压滤液不得对污水脱氮除磷等工序产生不良影响,否则,需中标人自行处理压滤液。*****6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玖佰零捌万捌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星沙污水处理厂(四期)污泥处理处置服务。甲方委托乙方使用甲方自有的设施设备,对星沙污水处理厂(四期)剩余污泥脱水处理后,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外运处置。

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吨) 总价(元) 备注
1 污泥处理费 亿成环保/长沙 ***** 300.80(即优惠率6%) ******* 50%含水率
2 污泥处置运输费 亿成环保/长沙 ***** 233.12(即优惠率6%) ******* 50%含水率
合计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9-13 —— 2026-09-12

3.2 履行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污水处理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服务要求

3.3.1.1由乙方根据自身工艺对星沙污水处理厂(四期)污泥脱水间进行托管运营。若需对系统进行改造,相应设备由乙方根据自身工艺自行采购配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3.1.2采用物理化学调理(化学药剂、生物菌剂、微波、超声波等方式)结合隔膜压滤对污泥进行深度脱水,乙方应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泥质能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中作为建筑材料生产利用的要求,并外运有资质的建材生产厂家使用,实现污泥的资源化、无害化利用,不允许填埋处理。

3.3.1.3在服务期间,乙方应采用各种措施,保障40吨/天的污泥处理处置能力(按含水率50%计算)。在未超过星沙污水处理厂四期脱泥间设计处理量(40吨/天)时,根据甲方要求,乙方需对甲方调度的星沙污水处理厂内其它剩余污泥进行处理处置。

3.3.1.4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义务,开展对星沙污水处理厂(四期)的剩余污泥的处理处置,并保证其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行业标准。乙方应承担和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违反本合同的责任,但乙方不承担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3.3.1.5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做好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的记录、台账等相关资料的记录及管理,并及时提交给甲方,记录(或台账)每缺少一次按1000元/次扣除服务费。乙方定期对处理处置污泥的相关指标进行化验,并出具分析报告,报告须报备甲方,甲方留档备查。

3.3.1.6服务期间,乙方保持污泥处理处置场所的整洁,做好环境卫生、厂区绿化、保洁管理。及时清运脱水污泥,并进行消毒,确保无蚊蝇滋生,空气流通无异味。

3.3.2人员配置要求

(1)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2)设备维护人员不少于1人。

(3)操作运行人员不少于3人。

以上人员须为乙方在职职工,管理人员需具有机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工程师且安全生产考核(B证)在有效期内;设备维护人员需具有环境保护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操作运行人员需具有固体废物处理岗位证;提供上述人员名单及在乙方单位购买的近三个月连续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3.3.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乙方使用现有设施设备进行服务,本项目要求乙方根据现有设备情况提供详细的配件保障方案,并对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要求细则详见采购需求。

3.3.4药剂供应要求本项目要求乙方根据现有自身工艺特点和运营需要,提供详细的药剂供应方案,要求细则详见采购需求。

3.3.5运输处置要求乙方需根据脱水污水性质,按国家法律、规范要求,提供运输处置方案,方案须符合《湖南省城镇市政污泥运输和处置标准》(DBJ43/ 514-2020)的规定要求,说明以下内容:运输车辆安排、运输轨迹和视频接入安排、处置工艺和基本技术说明、处置接收点基本情况、最终资源化后的去向说明、安全生产和应急预案、人员配备、场地利用等。要求细则详见采购需求。

3.3.6应急预案要求本项目要求乙方根据现有自身工艺特点、生产规模、运营需要,提供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要求细则详见采购需求。

3.3.7在服务期内,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和配件维护费、人工费、药剂费、污泥处理以及后续运输处置的费用、税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其中电价为1.4元/度,水价为3.99元/吨,乙方每月按计量装置核算上月用电用水量,并向甲方缴纳水电费,如乙方未缴纳,甲方可在结算服务费中直接予以扣除。

3.3.8合同终止,乙方应将设备完整移交给甲方,且保证能满足正常运行的要求,因自身技术需要所增添的设施设备一并移交,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

3.3.9污泥计量方式采用星沙污水处理厂的磅站过磅称量的方法,以磅站称量的运输量作为计算污泥处理处置量的依据。

3.3.10合同相关定义:“合同单价”指星沙污水处理厂(四期)的剩余污泥处理处置中标单价,以含水率50%的污泥计。“结算单价”指不同含水率的污泥按系数折算后的单价。“实际污泥处理处置量”指当日外运脱水污泥过磅净重。“污泥处理处置费”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出的当日污泥处理处置费用。“污泥处理处置月度结算费”指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当月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用。“含水率”指当日所有批次脱水污泥的平均含水率。

3.3.11其他要求

3.3.11.1乙方在服务期内可使用位于星沙污水处理厂三期的南钢构厂房,面积437.76㎡,仅限环保类使用。

3.3.11.2乙方自行负责本条第(1)项所述场地的维护管理,使用前需要向采购人报告详细使用方案,经采购人批准后才准许实施使用。

3.3.11.3若乙方在服务期间使用本条第(1)项所述场地产生任何盈利,收益全部归采购人所有,由采购人在当期脱泥服务结算费用中扣除。

3.3.11.4服务合同终止后,乙方需合理处置本条第(1)项所述场地所有自有设施设备,将该场地恢复原状后移交采购人,若有损坏需照价赔偿。若服务合同终止15日历天后,尚存乙方设施设备未清理的,采购人有权处置。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合同定价方式:详见采购实施计划
4.1.1付款方式:全额、 分期ü
4.1.1.1合同金额小写:*******.00 大写:捌佰伍拾肆万贰仟柒佰贰拾元整
4.1.1.2计量方式:根据出厂脱水污泥每天实测含水率进行结算,扣除污泥处理过程添加的固体药剂重量( 以50%含水率污泥计算),若添加液体药剂,以其中有效成分质量(含固量)计。依照结算单价计费。
4.1.1.3合同单价:本项目合同单价为533.92元/吨,其中污泥处理费300.80元/吨、污泥处置运输处置费 233.12元/吨(均含6%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单价均含增值税税率为6%,如果乙方税率低于该税率,甲方有权在结算时扣除相应税费差额,如乙方税率高于该税率的,甲方不作额外补偿。
4.1.1.4结算单价:含水率不同的污泥采用不同的结算单价结算单价=合同单价×不同含水率污泥的系数p当含水率≤50%,p=1;当50<含水率<60%,p=0.95;当含水率≥60%,p=0.7
4.1.1.5污泥处理处置费计算方式
4.1.1.5.1本项目污泥处理处置费采用按含水率分段计费方式,分段方式如下:
(1)若含水率≤50%污泥处理处置费=实际污泥处理处置量×合同单价
(2)若50%<含水率<60%,折算至50%含水率的污泥重量进行结算污泥处理处置费=实际污泥处理处置量×(1-含水率)÷50%×合同单价×0.95
(3)若含水率≥60%,折算至50%含水率的污泥重量进行结算污泥处理处置费=实际污泥处理处置量×(1-含水率)÷50%×合同单价×0.7
4.1.1.5.2污泥处理处置月度结算费为每日污泥处理处置费累计值,并扣除药剂重量(以50%含水率污泥计算),计算方式如下:污泥处理处置月度结算费=污泥处理处置费月累计值-固体药剂重量÷50%×合同单价
4.1.1.6污泥处理处置费每月结算一次,第三个月结算第一个月的污泥处理处置费,第四个月结算第二个月,以此类推。
4.1.1.6.1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支付方式第4.1.1.5.1项及污泥处理处置所需的其他材料后,经甲方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泥处理处置费支付给乙方。
4.1.1.6.2如对合同价款有争议,对无争议的部分先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合同价款,对有争议的部分待争议解决后根据争议解决结果付款。
4.1.1.6.3特别约定:本合同服务内容含污泥处理、污泥处置运输两项,因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甲方上级单位要求或甲方经营发展需要,在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收回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污泥处理、污泥处置运输)中任一项服务工作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收回其中一项工作,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接受并将相应单项服务工作交由甲方,且继续按合同要求做好其余单项服务工作。如当甲方收回污泥处理项后,污泥处置运输费用系数P=1,结算款=过磅重量×污泥处置运输单价;如当甲方收回污泥处置运输项后,污泥处理费用系数参照合同4.1.1.5.1条款污泥含水率分段计费执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提供服务或是拒绝服务或解除合同,影响甲方正常运营,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未支付的所有款项。甲方收回的单项服务工作费用从合同单价及结算中直接予以扣除,不另行向乙方支付。
4.1.2预付款保函:□是 否ü
4.1.3国库集中支付□、双控账户支付□、自行支付ü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望城支行(湖南亿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606*****191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在服务期间,乙方应采用各种措施,保障40吨/天的污泥处理处置能力(按含水率50%计算)。在未超过星沙污水处理厂四期脱泥间设计处理量(40吨/天)时,根据甲方要求,乙方需对甲方调度的星沙污水处理厂内其它剩余污泥进行处理处置。

5.2.2服务期间,乙方保持污泥处理处置场所的整洁,做好环境卫生、厂区绿化、保洁管理。及时清运脱水污泥,并进行消毒,确保无蚊蝇滋生,空气流通无异味。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ü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是否ü

是否邀请专家:是否ü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ü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ü否

5.3.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5.3.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分期/分项验收ü

5.3.4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3.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乙方应负责整个污泥处理系统的运营,并提交符合性能检测标准的验收报告给甲方审阅。现场测试应包括3次,每次3-4小时的运行,对污泥进料进行测试,同时每批次对污泥产能、含水率进行取样分析,根据结果评价投标人的运行水平。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乙方应负责整个污泥处理系统的运营,对甲方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所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并做好运营人员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员和设备设施的安全。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无。

5.3.6履约验收标准:验收检测期为乙方进场正式运行后,连续检测15天,运行水平验收按以下进行检测,一项或多项不符合将不予验收。由甲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1)泥饼含水率: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并由所在污水处理厂不定期抽样检测,验收检测期内的污泥含水率必须≤50%,单次检测数值超过50%的泥饼批次不能超过3次。

(2)单位时间内设备的生产能力:由所在污水处理厂确定产能,不得低于40吨/天(以含水率50%计、扣除药耗等外加剂)。

(3)脱水污泥技术指标:产出的脱水污泥各项技术指标必须符合《湖南省城镇市政污泥运输和处置标准》规定。

5.3.7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乙方向甲方递交污泥处理处置费用支付函、6%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污泥处理处置量单和车辆每车次四要素(处置单+车+时间+定位)照片,否则不予进行当期服务验收。

5.3.8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

6.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对星沙污水处理厂(四期)的剩余污泥处理处置的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6.1.2甲方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要求的行为,有权提出书面的整改要求。

6.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迎接主管部门的检查、调研和业务指导。

6.1.4甲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对污泥处理处置情况进行监察。

6.1.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污泥处理处置有关的污泥量报表、报告和资料,并核查污泥处理重量。

6.1.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协调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争取各种形式的污泥处理处置费用,争取的费用归甲方所有。

6.1.7因行业政策调整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甲方上级管理部门、甲方上级公司等单位的要求,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对此不持任何异议,但已发生的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应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

6.2甲方的义务:

6.2.1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6.2.2甲方积极协调政府主管部门争取对污泥处理处置提供各种形式的补贴或支持费用,最终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为准。

6.2.3定期核实污泥处理处置重量。

6.2.4严格执行本合同所有约定。

6.3乙方的权利:

6.3.1在国家法律、政策范围内,乙方有权建立以经营者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正确行使生产经营权和经营管理自主权。

6.3.2服务期内对星沙污水处理厂(四期)的剩余污泥进行处理处置,在无违约的前提下按时足额收取甲方支付的合同价款。

6.3.3在保证正常运行质量的前提下,优化污泥处理处置的运行工艺及决定内部行政事务。

6.3.4开发以脱水污泥为资源的环保副产品。

6.4乙方的义务:

6.4.1组建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制定务实、高效的管理制度,保证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

6.4.2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政策,完成合同规定的污泥处理处置任务,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6.4.3在保证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工艺正常运行的条件下,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处置特殊情况下的污泥,但处理过程中增加的运行成本费用由乙方与甲方协商解决。

6.4.4乙方在服务期内,应确保安全生产,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和赔偿,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需予以赔偿。

6.4.5乙方在服务期内,应定期维护保养设备设施,保证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营。

6.4.6乙方在设备检修需要停运和非正常停运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

6.4.7制订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应急处理预案,确保紧急情况下对污泥的妥善处理及处置。

6.4.8乙方应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6.4.9乙方应做好污泥处理处置相关工艺构筑物、设施设备、公共区域的卫生工作,积极配合甲方创建文明卫生的生产厂区。

6.4.10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协调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争取各种形式的污泥处理处置费用,争取的费用归甲方所有。

6.4.11严格执行本合同所有约定。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甲方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

7.5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6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处罚标准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甲方保留依法追究乙方的权利。

7.7乙方无故不按合同约定处理污泥或未保持污泥处理处置场所的整洁或产生的压滤液对甲方正常工艺产生影响,或对脱泥车间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影响程度轻微或较小的,按1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影响程度重大或经甲方提出不予赔偿或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按本合同总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7.8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出现不经处理处置弃置污泥等行为,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甲方指定的行车记录仪,甲方每发现一次,按1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7.9甲方需保障使用的生产技术、配套设施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需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如导致甲方承担法律责任的,甲方对乙方享有追偿权,乙方在甲方承担法律责任三日内,将甲方已承担责任所涉及的款项支付给甲方。

7.10双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双方提供的本项目技术资料及专为本项目制作的项目资料、结算数据。否则由违约方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责任承担按合同约定处理。

7.11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第三方罚款或赔款等所有费用。

7.12乙方在服务期内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的产能保障方案执行,若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未按投标文件中对产能保障的要求执行,乙方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且甲方每发现一次,按1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7.13乙方在服务期内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的人员配置方案执行,若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未按投标文件中对人员配置的要求执行,甲方每发现一次,按1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7.14乙方在服务期内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的设备维护方案执行,若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未按投标文件中对设备维护的要求执行,乙方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且甲方每发现一次,按1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7.15乙方在服务期内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的污泥运输方案执行,若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未按投标文件中对污泥运输的要求执行,导致污泥去向不明、污染环境等等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按2000元/次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限期5个工作日整改,直至整改合格。

7.16乙方在服务期内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的污泥处置方案执行,若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未按投标文件中对污泥处置的要求执行,对污泥的处理处置违反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乙方自行承担此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且甲方每发现一次,按2000元/次支付违约金;若因乙方的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依法追究乙方的权利。

7.17乙方在服务期内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的应急预案方案执行,若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未按投标文件中对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导致甲方无法正常运营等等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按1000元/次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限期5个工作日整改,直至整改合格。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9月3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 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页、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 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 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 3.1 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 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 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 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 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 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 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 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 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 5.1 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 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 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 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 验收合格后, 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 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 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 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 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 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 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 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 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 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 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 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 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 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 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 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 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 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 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 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 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 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 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 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 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 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 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 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 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 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 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 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 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23.1 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4.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五章

第1.1款

甲方名称、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湘龙街道时中南路58号

第五章

第1.2(6)项

项目现场

采购人指定地点

第五章

第5.1款

履行合 同的期限、地点及方式

交货时间: 详见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交货地点: 详见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交货方式: 详见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第五章

第9.2(1) 项

质量保证期

详见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第五章

第9.2(3) 项

响应时间

详见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第五章

第13.5款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详见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第五章

第14.2(6) 项

伴随服务

详见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第五章

第20.2款

解决争议的方式

ü诉讼

□仲裁

第五章

第23.1款

合同未尽事项

双方协商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湘龙街道时中南路58号 地址: 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路1号北栋3楼
法定代表人: 曾涛 法定代表人: 王辉
委托代理人: 黎卫 委托代理人: 胡攀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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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星沙厂四期污泥处理处置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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