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塘镇双合村沙子梁至大垭青生产便道硬化设计中标结果
石塘镇双合村沙子梁至大垭青生产便道硬化设计中标结果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 万源市石塘镇双合村沙子梁至大垭青生产便道硬化项目 |
工程地点: | 达州万源市 |
合同编号: | |
甲 方: | 万源市石塘镇人民政府 |
设 计 人: | 中贝天丰设计有限公司 |
签订日期: | 2024 年 月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监制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甲 方: 万源市石塘镇人民政府
设计人(乙方):中贝天丰设计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万源市石塘镇双合村沙子梁至大垭青生产便道硬化项目 设计服务,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中标通知书
2.2 甲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甲方任务委托书(如果有);
2.4 甲方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甲方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4.1 项目名称: 万源市石塘镇双合村沙子梁至大垭青生产便道硬化项目。
4.2 建设规模:硬化生产便道1.2公里,宽3米,厚18cm、C30混凝土,内设错车道 。
4.3 设计内容: 对万源市石塘镇双合村沙子梁至大垭青生产便道硬化项目进行施工图设计。
4.4 设计阶段: 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 。
4.5项目总投资: 约 60 万元。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如有) | 套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周边现状竣工资料(如有) | 1 | 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 | 如因甲方提供资料延误,则设计周期相对顺延 |
2 | 规划红线、片区总规、控规等规划副本(含电子文件)(如有) | 1 | ||
3 | 与项目相关的函件(如有) | 1 | ||
4 | 其余相关资料(如有) | 1 |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套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 | 4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出具成果资料 | 如因甲方提供资料延误或未确定设计布局,则设计周期相对顺延 |
第七条 设计费及支付方式
本项目设计费总金额为¥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乙方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并正式提交成果后,甲方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次性支付合同费用。
第八条 双方责任
8.1 甲方责任
8.1.1 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8.1.2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甲方已同意,乙方为甲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甲方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8.1.3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如施工图设计阶段完成不足一半时,再按施工图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8.1.4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在项目停缓建一个月内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8.1.5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甲方应支付赶工费。
8.1.6 由于甲方原因,付款每延误一天,应按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支付延误金。
8.2 乙方责任
8.2.1 乙方应按国家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出现8.1.1、8.1.2、8.1.4、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8.2.2 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8.2.3 由于乙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8.2.4 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甲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协商,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满一年后一个月内付清设计合同余款。
第九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仲裁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 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1.2 乙方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验收为止。
11.3 本工程项目中,乙方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甲方需要乙方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11.4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1.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1.6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陆 份,甲方 叁 份,乙方 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11.7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8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 万源市石塘镇人民政府 (盖章) | 设计人名称: | 中贝天丰设计有限公司(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
经办人: | 经办人: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电 话: | 电 话: | ||
传 真: | 传 真: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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