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001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全县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01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全县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 其他商业保险服务 | 通过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运用市场化机制,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为全县约85余场次重大规模会议、高规格会展、重大活动,涉及参与人数约310万余人提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佰捌拾玖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 序号 | 标的名称 | 单价(元) | 总价(元) | 服务期限 | 1 | 长沙县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 *******.00 | *******.00 | 签订合同之日起,服务期限为一年 | 合同金额小写:*******.00元(含税) 大写:伍佰捌拾玖万元整(人民币) | 2.2保险方案、范围: (1)理赔方案: 1、本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每人每年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30 万元(含医疗费用 3 万元)。 2、 本保单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绝对免赔额为 100 元。 3、 本保单承保的人数约为 310 万人。 4、本保单承保的经营场所为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县域内重大活动的全部场所。 5、本保单附加政府救助责任保险条款,赔偿限额及免赔同主险一致。 (2)理赔范围: 根据长沙县政府454 号公文内容要求,提升政务保险合作力度,对长沙县辖区内所有重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党校培训、会展、车展、接待招聘、外来旅游、其他会议及活动等,提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服务。 特别说明:所有被保人为在长沙县行政区域内参与重大活动的非长沙县户籍人员。 (3)理赔对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在保险单列明的承保范围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担的对伤亡人员的救助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赔偿处理: 1、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1)被保险人和受害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2)仲裁机构裁决;3)人民法院判决;4)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计算赔偿: 1)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者依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按照以下第(2)项计算赔偿; 2)对于每名受害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责任限额;对于问题食品鉴定费用和受害人健康检查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鉴定检查费用责任限额;对于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3)对于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 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每次事故】指被保险人的投保食品因同一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包括不同批次的投保食品,引起一次或多次索赔的,视为发生一次保险事故。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9-30 —— 2025-09-29 3.2 履行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免费上门提供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1)付款人: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承保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并出具保单和发票,采购人凭发票向财政提请支付,并配合财政一次性向承保公司足额缴纳保险费。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北站路支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 :190*****29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中标人需在承保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具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政府统保业务经验、并在承保后提供完善的食品安全宣传培训等服务:理赔及其他与理赔有关的售后服务及时、快速、高效、便捷(应尽量详细具体,含未尽事宜)。 2.要求提供 365 天*24 小时全天候的服务专线,并安排一名专人负责本项目承保和理赔服务的跟踪; 3.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服务流程,提供便捷服务; 4.理赔时效:保险事故由专员收集处理,在被保险人所提供齐全、真实有效的材料后,承诺在 10 个工作日完成理赔手续,将赔款转账支付到位; 5.理赔时,如被保险人员发票及相关资料已在它处使用,无法提供原件,可向中标供应商提供复印件用于理赔。 6.中标人在履行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服务时存在以下行为的,将取消其购买保险业务资格,投保人依法对其及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1)未按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责任的服务职责; (2)泄露或者滥用参保单位信息; (3)违反合作协议,中途退出食品安全责任险购买保险业务; (4)违反保险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7.中标人因重大股权变动、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或者由接管人管理其资产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及中国银保监会要求处理后续事项。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本项目验收标准按照长财采购〔2024〕5 号文执行。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规定时间、地点落实服务项目。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过程进行监督指导以确保服务质量。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要求提供服务。 (2)乙方应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遵守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9月30日0时 生效 11.其他条款 (1)采购人将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严格组织履约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有中标单位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市场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单位原因造成的,由中标单位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本合同于2024年9月29日签订,保险服务期限自2024年9月30日至2025年9月29日止。 (5)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可签订与本合同对方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与本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险合同与本合同协议相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县泉塘街道丁家岭路59号 | 地址: | 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2-7栋二层213号、214房及2栋24、2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