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学校大东校区物业服务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学校大东校区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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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编号:JH24-******-*****-001-01
二、合同名称: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学校大东校区物业服务
三、项目编号(或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JH24-******-*****
四、项目名称: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学校大东校区物业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学校
地 址:万寿寺街兴华北巷19号
联系方式:024*****978
供应商(乙方):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81号
联系方式:130*****57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学校大东校区物业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服务需求。1.采购人对拟派本项目人员进行业务归口管理。中标人要与采购人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与反馈机制,服从采购人的监督指导。2.中标人所需要使用的各类设备、设施、各类维修维护材料、服装和消耗品等均由中标人提供。3.中标人应保持同采购人管理职能部门的密切联系,遇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和反馈信息,充分尊重采购人的意见,接受采购人的管理、监督和指导。采购人决定本项目的岗位设置,并对人员录用进行监管。在服务周期内,采购人对认为有必要参与决策的事项有直接决策权。4.物业服务费组成,包括:员工工资、加班费、餐费、社会统筹费、各类保险、工会经费、福利、服装、劳动保护、培训、交通费、管理费、税金等费用。5.为保障服务人员的稳定性,中标人应针对本项目提供合理的薪酬待遇,完善福利待遇、职业发展等人员工资及福利方案。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发放工资,服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沈阳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不含按国家规定供应商必须支付的社会保险及其它应付费用)。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支付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社会保险和工伤意外保险费用,中标人不得拖欠物业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如因拖欠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造成职工信访的,则视为考核不合格。6.合同期内采购人不再单独支付合同金额以外的其它费用。7.物业费支付采取每三个月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核算支付,中标人应按月及时发放员工工资、补贴等费用。8.采购人对本项目服务人员开展政治审查和从业资质审核,保证物业服务人员无不良记录,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所要求的资质、等级、健康状况等,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完成政审工作。中标人每年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一次体检,并向采购人提交医疗或体检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新员工入职前需完成政治审查和身体健康检查。9.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服务人员,如需人事调整,应事先与采购人协商,经采购人同意后实施。对本物业项目服务人员如有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更换人员,中标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更换人员须经采购人审查通过,因中标人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空岗周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10.所有岗位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在本项目现场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本项目无关的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586,616.00元
合同金额:1,586,616.00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9-14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10-08
九、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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