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阜州复字〔2024〕122号结果公示

行政复议决定书阜州复字〔2024〕122号结果公示

行政复议决定书

阜州复字〔2024〕122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于2024年7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7月8日收到该申请,依法予以受理后,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事项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17日在某店购买了两件衣服,发现存在假冒伪劣问题,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挂号信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6月24日接收此信件,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任何信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5日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书:“6月17日申请人在商店购买了两件‘某短袖’,经某APP鉴定为假货,本人诉求赔偿、奖励、查处。”接到投诉举报书后,被申请人于7月3日给申请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发送短信:“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5日收到您的投诉举报,经审查,于7月3日决定受理。”7月9日,被申请人对该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店销售“某短袖”。被申请人综合已调查掌握的证据认定被举报商家不构成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建议对其不予立案调查。同日,经负责人审批,对该举报不予立案。对申请人赔偿损失和退赔费用的诉求,被申请人积极组织调解,该商家转给申请人450元,申请人也出具了撤销投诉举报和解书,称本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无需被申请人再进行回复。被申请人接到消费者各类投诉举报,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办结。

经查:申请人于2024年6月17日在“阜阳市颍州区某服装店”购买了两件“某短袖”,认为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6月24日签收该邮件,7月3日通过申请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发送短信告知投诉受理决定,短信内容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5日收到您的投诉举报,经审查,于7月3日决定受理。7月5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受理后,向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书面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复书和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4日签收申请人投诉信,7月3日通过申请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发送短信告知投诉受理决定,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8月15日


标签: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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