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河流健康评价报告编制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公告

靖州县河流健康评价报告编制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公告

靖州县河流健康评价报告编制项目技术服务合同

公告日期: 2024-10-09

靖州县河流健康评价报告编制项目

技术服务合同

甲 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水利局

乙 方:湖南新思维工程咨询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瀛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靖州县河流健康评价报告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靖财采计【2024】3039),甲方委托乙方编制靖州县河流健康评价报告编制项目。

为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确保编制工作质量,按照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内容

1.1项目名称:靖州县河流健康评价报告编制项目

1.2项目工作内容: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管理健康评价建立河湖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办河湖〔2022〕324号)、《湖南省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河湖健康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河委办〔2023〕6号)以及《湖南省河湖健康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湘河委办〔2023〕5号),开展靖州县河流健康评价报告,即通过开展基础资料与数据收集、现场勘踏、断面测量、权威检测及问卷调查等方式,确定靖州县河流健康评价各项指标,提出评价指标专项调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断面、监测指标和监测方法,编写靖州县河流健康评价工作大纲,组织开展靖州县河流健康评价调查与专项监测、检测,系统整理分析各类型调查与监测数据,计算靖州县河流健康评价指标的赋分,计算评估准则层赋分,计算评价靖州县河流健康状况赋分,最终编制和提交《靖州县河流健康评价报告》。

第二条 甲方责任与义务

2.1 积极协助乙方向涉及靖州县相关部门收集河流健康评价所需各项基础数据及现有的技术成果文献、文件资料。

2.2 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2.3 乙方送审稿完成后,甲方及时组织专家评审。

第三条 乙方责任与义务

3.1根据本合同确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及时开展调查研究、现场监测、专项检测及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按期保质保量编制《靖州县河流健康评价报告》。

3.2严格按照《湖南省河湖健康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湘河委办〔2023〕5号),依法依规完成《靖州县河流健康评价报告》的编制,并通过专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3.3 配合甲方组织评审,负责在评审会上汇报、技术答辩以及修改工作,直至完成和取得上级相关部门的考核、批复。

3.4 乙方外业工作人员及相关设备、设施,在实地勘踏、监测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人身、财物安全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

3.5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相关技术文献资料、数据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提供给其他第三方机构使用。

第四条 交付成果及进度要求

4.1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内(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则相应顺延),乙方须负责编制完成《靖州县河流健康评价报告》的正式送审稿,相关报批文本须在甲方各项评审会结束后的30日内,将其最终成果提交给甲方存查。

4.2 提交成果数量:成果形式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其中,纸质版送审稿数量应满足甲方审查需要,纸质版报批稿交甲方各2份/套,电子版最终成果 1 份。

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5.1 合同总价款人民币玖拾玖万元整(¥******.00元),包含现场勘测费、技术检测费、报告编制费、税金等因履行本合同所应支付的一切费用。

5.2 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本合同金额20%的预付款项,即人民币叁拾玖万陆仟元整(小写:¥******.00元)。

(2)乙方编制完成《靖州县河流健康评价报告》(送审稿)并提交甲方,在组织召开技术审查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本合同金额40%的款项,即人民币贰拾玖万柒仟元整(小写:¥******.00元)。

(3)乙方编制的《靖州县河流健康评价报告》(审定稿)通过技术审查,在获得正式书面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再予支付本合同金额40%的剩余款项,即人民币贰拾玖万柒仟元整(小写:¥******.00元)。

(4)支付凭证:由乙方提供国家正式的税务发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工作成果。如未按时交付,延误每日以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计违约金。

6.2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合同款,延误每日以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计违约金。

6.3 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

第七条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7.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履约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另一份作为向财政提请付款的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且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签名)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城东支行

账 户:湖南新思维工程咨询 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账 号:430*****675*********

签订时间:2024年 9 月 30日

附件下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河流健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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