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台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台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TZTX-2024-GK037
二、项目名称:台州市区基础测绘地理信息资源更新项目(标段一、标段二:项目生产)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万塘路51号
被投诉人 1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
地址:椒江区市府大道468号
被投诉人 2 :台州天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建设路105-16号
相关供应商 1 :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地信路2号
相关供应商 2 :浙江华东测绘与工程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潮王路22号华东院北楼609、610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对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台州市区基础测绘地理信息资源更新项目(标段一、标段二:项目生产)(编号:TZTX-2024-GK037,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4年8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8月21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我公司在招标结果公告前即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在没有对我公司质疑进行核实澄清情况下,坚持错误判断。我公司在投标文件及质疑文件中提供了充足佐证材料,确认二人社保均为视同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缴纳。该客观评分项应予得分。并且该评分项设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事实依据:我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我省地勘单位事企分离改革文件、借用三方协议、浙江省地质院缴纳的社保证明等。在质疑时我公司又提供了浙江省地质院及经省测绘主管部门确认的浙江省自然资源集团关于二人社保缴纳情况说明和自然资源部测绘监管平台网站二人资格情况截图。二人注册测绘师也注册于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上述依据均认可二人社保在改革5年过度期内视同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缴纳社保的事实,符合测绘技术人员从业条件。故,该评分项应予得分。
法律依据:《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申请测绘资质时应上传材料第二款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退休及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再就业不需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分别提供退休证、转业证等材料)。我公司在申请测绘资质时,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在征求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及自然资源部测绘主管部门意见后,认可二人社保缴纳视同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缴纳,将二人计入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测绘技术人员序列,并据此向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颁发甲级测绘资质。2024年8月3日,省自然资源厅在进行测绘资质单位“双随机”检查中,对我公司提交的二人社保缴纳证明均无异议。
上述依据充分说明二人提供社保证明符合相关规定,也符合《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社会保险关系处理13款离岗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要求。
招标文件设定需提交投标人缴纳的社保证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对测绘单位技术人员认定要求,项目评分标准该得分项属排他性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也违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和省人社厅下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
采购人对同为测绘地理信息不同项目,同一招标代理机构设置不同社保证明条件,双重标准特征明显,具有明显倾向性和针对性。如: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采购的《台州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维护及应用推广项目》(TZTX-2024-GK033)。
投诉事项2: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给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二人社保缴纳证明不符合得分要求回复,我公司存有疑问。
事实依据:我公司授权委托人在与采购人代表和采购代理沟通过程中,二者对我公司质疑给出的解释互相矛盾,说明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当初并未取得一致认定,评标过程可能存在误导性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希望台州市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和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查清真相。要求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采取补救措施,改正错误评标结果,满足我公司中标诉求。2.希望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纪检部门,调阅项目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查清事实真相。如评标过程存在违规情况,请对当事人严肃查处。为台州市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投诉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浙江省地质院情况说明、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情况说明、张国合、王建华保留事业身份人员借用协议书(三方协议)等证据。
二、被投诉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辩称
投诉事项1答复:
1、鉴于此项目涉及1:500数字线划图数据更新、1:2000数字线划图数据资源更新、城市级基础地理实体更新、Mesh三维模型数据获取与生产、城市三维模型快速构建等多项重点工作内容,项目复杂,技术难度大,质量要求高,为了保证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我中心同意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分标准中设置项目总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两个相关专业正高级(教授级)工程师,且需是本单位人员。
2、本项目标项一和标项二评分标准中对项目总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评分项具体内容是:
“9、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拟投入的项目总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进行打分:
(1)项目总负责人具有摄影测量专业或工程测量专业正高级(教授级)工程师职称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2)项目总负责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为主完成与采购需求类型相符合的测绘地理信息类项目,获得全国行业(含学会和协会)优秀工程奖,金奖的每项得1分、银奖的每项得0.5分、铜奖的每项得 0.2分;省级行业(含学会和协会)优秀工程奖,金奖的每项得0.5分,银奖的每项得0.2分。最高得1.0分。
注:须提供人员证书、获奖项目合同、获奖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3)拟投入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具有摄影测量专业或工程测量专业正高级(教授级)工程师职称及注册测绘师资格的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4)拟投入的项目其他负责人同时具有测绘地理信息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副高)和注册测绘师的,每1人得0.5分,最高得2分。
注:提供人员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的单位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3、投标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拟投入的项目总负责人张国合和技术负责人王建华两人的社保缴纳单位为“浙江省地质院”而非投标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
4、投标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提供了张国合和王建华两人的《借用协议书》,表明张国合和王建华是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地质院的借用人员。
综上所述,投标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拟投入的项目总负责人张国合和技术负责人王建华两人是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地质院的借用人员,其社保缴纳单位为“浙江省地质院”而非投标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评分标准中要求的“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不符合。
投诉事项2答复:
根据采购结果,评标专家组各专家关于相关争议事项打分一致,并无争议之处。我中心采购代表朱国满参加该项目采购评审,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在评审过程中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也没有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同意。
事实依据:《TZTX-2024-GK037台州市区基础测绘地理信息资源更新项目(标段一、标段二:项目生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三、被投诉人台州天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
投诉事项1答复:
(1)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日期为2024年07月04日,到2024年7月25日开标时间上午9时为止,我公司和采购人均未收到本项目的任何质疑。
(2)投诉事项1中所述“我公司在招标结果公告前即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在没有对我公司质疑进行核实澄清情况下,坚持错误判断。”与事实情况不符,且投诉人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3)投诉事项1中所述“我公司在招标结果公告前即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在没有对我公司质疑进行核实澄清情况下,坚持错误判断。”并不在本项目质疑函的质疑事项“我公司对项目总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客观打分项打分情况提出质疑。评审专家以拟投入的项目总负责人张国合和技术负责人王建华等两人社保缴纳单位为浙江省地质院与投标单位不符为由,扣减该得分项5分。”内容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规定,投诉事项1中所述“我公司在招标结果公告前即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在没有对我公司质疑进行核实澄清情况下,坚持错误判断。”缺乏法律依据。
(4)投诉事项1中所述“我公司在投标文件及质疑文件中提供了充足佐证材料,确认二人社保均为视同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缴纳。该客观评分项应予得分。”我公司已在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函中作出答复;“综上所述情况,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投标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拟投入的项目总负责人张国合和技术负责人王建华两人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不符合‘须提供人员证书、获奖项目合同、获奖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和‘提供人员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的单位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的得分要求,故不得分。”
我公司在收到台州市财政局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案卷编号TZZFCG-TS-*******)后,组织了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审查了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的投诉文件证据材料和投标文件、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标资料,对该投诉事项出具了书面的《评标委员会对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台州市区基础测绘地理信息资源更新项目(标段一、标段二:项目生产)(TZTX-2024-GK037)投诉答复情况的说明》,内容如下:
“评标委员会成员审查了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的投诉文件证据材料和投标文件、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标资料后,一致认为:
1.投标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拟投入的项目总负责人张国合和技术负责人王建华两人的社保缴纳单位为“浙江省地质院”而非投标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中
“9、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拟投入的项目总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进行打分:
(1)项目总负责人具有摄影测量专业或工程测量专业正高级(教授级)工程师职称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2)项目总负责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为主完成与采购需求类型相符合的测绘地理信息类项目,获得全国行业(含学会和协会)优秀工程奖,金奖的每项得1分、银奖的每项得0.5分、铜奖的每项得0.2分;省级行业(含学会和协会)优秀工程奖,金奖的每项得0.5分,银奖的每项得0.2分。最高得1.0分。
注:须提供人员证书、获奖项目合同、获奖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3)拟投入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具有摄影测量专业或工程测量专业正高级(教授级)工程师职称及注册测绘师资格的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4)拟投入的项目其他负责人同时具有测绘地理信息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副高)和注册测绘师的,每1人得0.5分,最高得2分。
注:提供人员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的单位社保缴纳证明材料。”规定的评分要求,故不得分,维持原评标结果。
2.评标委员会对该评分事项意见一致,无不同意见。
3.评标委员会在质疑阶段意见也是一致的,没有分歧。”
综上,对于投诉事项1中所述“我公司在投标文件及质疑文件中提供了充足佐证材料,确认二人社保均为视同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缴纳。该客观评分项应予得分。”事项,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拟投入的项目总负责人张国合和技术负责人王建华两人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要求,故不得分。
(5)投诉事项1中所述“并且该评分项设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内容,属于对本项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提出。”的规定,投诉人如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7月23日0时前对本项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而我公司自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2024年7月4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开标时间上午9时为止,未收到对本项目的任何质疑。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6)投诉事项1中所述“并且该评分项设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内容,并不在本项目质疑函的质疑事项“我公司对项目总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客观打分项打分情况提出质疑。评审专家以拟投入的项目总负责人张国合和技术负责人王建华等两人社保缴纳单位为浙江省地质院与投标单位不符为由,扣减该得分项5分。”内容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规定,本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答复:
(1)对于投诉事项2所述“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给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二人社保缴纳证明不符合得分要求回复,我公司存有疑问。事实依据:我公司授权委托人在与采购人代表和采购代理沟通过程中,二者对我公司质疑给出的解释互相矛盾,说明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当初并未取得一致认定,评标过程可能存在误导性行为。”
我公司在质疑答复期间及我公司在收到台州市财政局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案卷编号TZZFCG-TS-*******)后,均查阅了本项目的评标资料。在本项目的评标资料中,评标委员会的所有评审人员(孙星尧、徐德军、黄道长、杜科、朱国满(采购人代表))的《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中对于“9、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拟投入的项目总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进行打分:(1)项目总负责人具有摄影测量专业或工程测量专业正高级(教授级)工程师职称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2)项目总负责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为主完成与采购需求类型相符合的测绘地理信息类项目,获得全国行业(含学会和协会)优秀工程奖,金奖的每项得1分、银奖的每项得0.5分、铜奖的每项得0.2分;省级行业(含学会和协会)优秀工程奖,金奖的每项得0.5分,银奖的每项得0.2分。最高得1.0分。注:须提供人员证书、获奖项目合同、获奖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3)拟投入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具有摄影测量专业或工程测量专业正高级(教授级)工程师职称及注册测绘师资格的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4)拟投入的项目其他负责人同时具有测绘地理信息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副高)和注册测绘师的,每1人得0.5分,最高得2分。注:提供人员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的单位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此项评分完全一致,且所有评审人员对此项评分均无备注说明及其他意见。基于上述事实,说明采购人代表和专家对于该项评分的意见是一致的。投诉人对此投诉事项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我公司在收到台州市财政局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案卷编号TZZFCG-TS-*******)后,组织了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审查了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的投诉文件证据材料和投标文件、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标资料,对该投诉事项出具了书面的《评标委员会对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台州市区基础测绘地理信息资源更新项目(标段一、标段二:项目生产)(TZTX-2024-GK037)投诉答复情况的说明》,内容如下:
“评标委员会成员审查了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的投诉文件证据材料和投标文件、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标资料后,一致认为:
1.投标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拟投入的项目总负责人张国合和技术负责人王建华两人的社保缴纳单位为“浙江省地质院”而非投标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中
“9、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拟投入的项目总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进行打分:
(1)项目总负责人具有摄影测量专业或工程测量专业正高级(教授级)工程师职称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2)项目总负责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为主完成与采购需求类型相符合的测绘地理信息类项目,获得全国行业(含学会和协会)优秀工程奖,金奖的每项得1分、银奖的每项得0.5分、铜奖的每项得0.2分;省级行业(含学会和协会)优秀工程奖,金奖的每项得0.5分,银奖的每项得0.2分。最高得1.0分。
注:须提供人员证书、获奖项目合同、获奖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3)拟投入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具有摄影测量专业或工程测量专业正高级(教授级)工程师职称及注册测绘师资格的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4)拟投入的项目其他负责人同时具有测绘地理信息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副高)和注册测绘师的,每1人得0.5分,最高得2分。
注:提供人员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的单位社保缴纳证明材料。”规定的评分要求,故不得分,维持原评标结果。
2.评标委员会对该评分事项意见一致,无不同意见。
3.评标委员会在质疑阶段意见也是一致的,没有分歧。”
综上,对于投诉事项2中所述“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给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二人社保缴纳证明不符合得分要求回复,我公司存有疑问。事实依据:我公司授权委托人在与采购人代表和采购代理沟通过程中,二者对我公司质疑给出的解释互相矛盾,说明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当初并未取得一致认定,评标过程可能存在误导性行为。”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被投诉人台州天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四、相关供应商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述称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均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并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组织专业评标委员会,全面、公正地对所有投标单位的文件进行细致的评审工作。
二、我院作为众多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之一,始终严格遵守招投标程序,并秉持诚信原则参与本次投标。对于其他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内容是否满足评审要求,我院作为参与投标者不宜评判;同时,由于信息了解不充分,难以对贵局案卷通知中的具体情况给出意见,望贵局予以理解。
我单位将继续秉持诚信、专业的态度,积极参与台州市招投标活动,并期待与各方共同努力,共同维护一个公平、透明、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五、相关供应商浙江华东测绘与工程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述称
1、自该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到采购响应截止日期之前,未见有单位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该环节的质疑,我司认为所有投标单位均认可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要求。
2、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八节 第(三)条 第1款 第9项: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拟投入的项目总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进行打分”中明确要求“投标人为拟投入项目总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缴纳的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而质疑方不能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所以我方认为质疑不成立。
六、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TZTX-2024-GK037),2024年7月4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07月25日 09:00开标,标项1共有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浙江华东测绘与工程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等8家供应商投标,标项2共有浙江华东测绘与工程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等9家供应商投标,7月26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标项1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为中标供应商,标项2浙江华东测绘与工程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4年07月26日,被投诉人台州天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对于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起的质疑函,8月5日,被投诉人台州天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目前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二)投诉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提起的质疑函载明:质疑事项1:我公司对项目总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客观打分项打分情况提出质疑。评审专家以拟投入的项目总负责人张国合和技术负责人王建华等两人社保缴纳单位为浙江省地质院与投标单位不符为由,扣减该得分项5分。
事实依据:张国合、王建华等两人的借用手续符合省委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的要求,且省部级测绘主管部门均认可张国合、王建华两人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的测绘技术人员。”
被投诉人台州天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质疑回复函》载明:质疑事项答复内容:1、本项目标项一和标项二评分标准中对项目总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评分项具体内容是:9、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拟投入的项目总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进行打分:(1)项目总负责人具有摄影测量专业或工程测量专业正高级(教授级)工程师职称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2)项目总负责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为主完成与采购需求类型相符合的测绘地理信息类项目,获得全国行业(含学会和协会)优秀工程奖,金奖的每项得1分、银奖的每项得0.5分、铜奖的每项得0.2分;省级行业(含学会和协会)优秀工程奖,金奖的每项得0.5分,银奖的每项得0.2分。最高得1.0分。注:须提供人员证书、获奖项目合同、获奖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3)拟投入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具有摄影测量专业或工程测量专业正高级(教授级)工程师职称及注册测绘师资格的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4)拟投入的项目其他负责人同时具有测绘地理信息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副高)和注册测绘师的,每1人得0.5分,最高得2分。注:提供人员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的单位社保缴纳证明材料。2、投标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交的社保缴纳证明文件显示的拟投入的项目总负责人张国合和技术负责人王建华两人的社保缴纳单位为“浙江省地质院”而非投标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情况,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投标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拟投入的项目总负责人张国合和技术负责人王建华两人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不符合“须提供人员证书、获奖项目合同、获奖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和“提供人员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的单位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的得分要求,故不得分。
(三)招标文件 第四章 评标 1.标段一、标段二评分标准。
评分细则 | 分值 |
9、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拟投入的项目总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进行打分: (1)项目总负责人具有摄影测量专业或工程测量专业正高级(教授级)工程师职称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2)项目总负责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为主完成与采购需求类型相符合的测绘地理信息类项目,获得全国行业(含学会和协会)优秀工程奖,金奖的每项得1分、银奖的每项得0.5分、铜奖的每项得 0.2 分;省级行业(含学会和协会)优秀工程奖,金奖的每项得0.5分,银奖的每项得0.2分。最高得1.0分。 注:须提供人员证书、获奖项目合同、获奖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3)拟投入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具有摄影测量专业或工程测量专业正高级(教授级)工程师职称及注册测绘师资格的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4)拟投入的项目其他负责人同时具有测绘地理信息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副高)和注册测绘师的,每1人得0.5分,最高得2分。 注:提供人员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的单位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 7 |
(四)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标项1、标项2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提供的项目总负责人张国合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显示,参保单位为浙江省地质院,后附的《张国合保留事业身份人员借用协议书(三方协议)》(事业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浙江省地质院,企业名称(以下简称乙方):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借用人员姓名(以下简称丙方):张国合)载明“2.丙方在借用期间保留事业编制和与甲方的人事关系,在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回甲方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丙方不得中途返回甲方。8.丙方在借用期间继续参加甲方的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由甲方具体办理。丙方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及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部分由甲方承担,个人缴费部分均由丙方自行承担,缴费基数参照甲方同类人员确定。个人缴费部分由乙方在丙方每月工资中代扣,并划转至甲方。”
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标项1、标项2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提供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王建华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显示,参保单位为浙江省地质院,后附的《王建华保留事业身份人员借用协议书(三方协议)》(事业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浙江省地质院,企业名称(以下简称乙方):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借用人员姓名(以下简称丙方):王建华)载明“2.丙方在借用期间保留事业编制和与甲方的人事关系,在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回甲方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丙方不得中途返回甲方。8.丙方在借用期间继续参加甲方的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由甲方具体办理。丙方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及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部分由甲方承担,个人缴费部分均由丙方自行承担,缴费基数参照甲方同类人员确定。个人缴费部分由乙方在丙方每月工资中代扣,并划转至甲方。”
(五)标项1和标项2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显示,评标委员会5位成员就“9、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拟投入的项目总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进行打分:(1)项目总负责人具有摄影测量专业或工程测量专业正高级(教授级)工程师职称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2)项目总负责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为主完成与采购需求类型相符合的测绘地理信息类项目,获得全国行业(含学会和协会)优秀工程奖,金奖的每项得1分、银奖的每项得0.5分、铜奖的每项得 0.2 分;省级行业(含学会和协会)优秀工程奖,金奖的每项得0.5分,银奖的每项得0.2分。最高得1.0分。注:须提供人员证书、获奖项目合同、获奖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3)拟投入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具有摄影测量专业或工程测量专业正高级(教授级)工程师职称及注册测绘师资格的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4)拟投入的项目其他负责人同时具有测绘地理信息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副高)和注册测绘师的,每1人得0.5分,最高得2分。注:提供人员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的单位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对投诉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打分分别为(2、2、2、2、2)(标项1和标项2打分相同),对于上述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在评审报告中签署不同意见。
(六)评审报告显示:标项1 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商务技术得分75.72分,价格得分5.62分,总分为81.34分,排序第一;浙江华东测绘与工程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71.92分,价格得分6.8分,总分为78.72分,排序第二;标项2 浙江华东测绘与工程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72.3分,价格得分6.41分,总分为78.71分,排序第一;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8.48分,价格得分6.04分,总分为74.52分,排序第二;......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标项1: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标项2: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华东测绘与工程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出具的《投诉答复情况的说明》载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审查了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的投诉文件证据材料和投标文件、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标资料后,一致认为:1.投标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拟投入的项目总负责人张国合和技术负责人王建华两人的社保缴纳单位为“浙江省地质院”而非投标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中“9、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拟投入的项目总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进行打分:(1)项目总负责人具有摄影测量专业或工程测量专业正高级(教授级)工程师职称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2)项目总负责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为主完成与采购需求类型相符合的测绘地理信息类项目,获得全国行业(含学会和协会)优秀工程奖,金奖的每项得1分、银奖的每项得0.5分、铜奖的每项得0.2分;省级行业(含学会和协会)优秀工程奖,金奖的每项得0.5分,银奖的每项得0.2分。最高得1.0分。注:须提供人员证书、获奖项目合同、获奖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3)拟投入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具有摄影测量专业或工程测量专业正高级(教授级)工程师职称及注册测绘师资格的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4)拟投入的项目其他负责人同时具有测绘地理信息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副高)和注册测绘师的,每1人得0.5分,最高得2分。注:提供人员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的单位社保缴纳证明材料。”规定的评分要求,故不得分,维持原评标结果。2.评标委员会对该评分事项意见一致,无不同意见。3.评标委员会在质疑阶段意见也是一致的,没有分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实质上是指“项目总负责人张国合和技术负责人王建华两人社保缴纳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及评标委员会是否对此形成了一致意见”。根据招标文件标项1和标项2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为拟投入的项目总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但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拟投入项目总负责人张国合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王建华两人的社保缴纳单位均为浙江省地质院,并非投诉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且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张国合保留事业身份人员借用协议书(三方协议)》、《王建华保留事业身份人员借用协议书(三方协议)》约定了“丙方在借用期间保留事业编制和与甲方的人事关系......丙方在借用期间继续参加甲方的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由甲方具体办理”,证明用人单位浙江省地质院与张国合、王建华保留劳动关系,为其缴纳社保,张国合、王建华在借用单位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实际提供劳动,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与张国合、王建华之间构成借用(调)法律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投诉人提供的浙江省地质院情况说明、浙江省自然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张国合、王建华二位同志社保缴纳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均无法否认双方的借用(调)法律关系,亦无法改变社保缴纳的单位主体为浙江省地质院。
评审因素“9、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拟投入的项目总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进行打分:(1)项目总负责人具有摄影测量专业或工程测量专业正高级(教授级)工程师职称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2)项目总负责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为主完成与采购需求类型相符合的测绘地理信息类项目,获得全国行业(含学会和协会)优秀工程奖,金奖的每项得1分、银奖的每项得0.5分、铜奖的每项得 0.2 分;省级行业(含学会和协会)优秀工程奖,金奖的每项得0.5分,银奖的每项得0.2分。最高得1.0分。注:须提供人员证书、获奖项目合同、获奖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3)拟投入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具有摄影测量专业或工程测量专业正高级(教授级)工程师职称及注册测绘师资格的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4)拟投入的项目其他负责人同时具有测绘地理信息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副高)和注册测绘师的,每1人得0.5分,最高得2分。注:提供人员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的单位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属于客观分,根据标项1和标项2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评标委员会5位成员就该评审因素对投诉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打分分别为(2、2、2、2、2),客观分打分一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上述评分未在评审报告中签署不同意见。质疑答复阶段,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质疑答复函载明:综上所述情况,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投标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拟投入的项目总负责人张国合和技术负责人王建华两人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不符合“须提供人员证书、获奖项目合同、获奖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和“提供人员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的单位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的得分要求,故不得分。投诉处理阶段,本机关向评标委员会调查核实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出具的《投诉答复情况的说明》载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审查了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的投诉文件证据材料和投标文件、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标资料后,一致认为:1.投标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拟投入的项目总负责人张国合和技术负责人王建华两人的社保缴纳单位为“浙江省地质院”而非投标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分要求,故不得分,维持原评标结果。2.评标委员会对该评分事项意见一致,无不同意见。3.评标委员会在质疑阶段意见也是一致的,没有分歧。综上,对于投诉人主张的“我公司授权委托人在与采购人代表和采购代理沟通过程中,二者对我公司质疑给出的解释互相矛盾,说明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当初并未取得一致认定”,本机关认为,“评标委员会当初并未取得一致认定”的推论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判定投诉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拟投入项目总负责人张国合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王建华两人社保缴纳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予得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并无不当。
另,投诉人关于“并且该评分项设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事项未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人提及的“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采购的《台州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维护及应用推广项目》(TZTX-2024-GK033)”,与本项目没有直接关联,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据此,投诉事项1、2,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台州市区基础测绘地理信息资源更新项目(标段一、标段二:项目生产)(编号:TZTX-2024-GK037)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台州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09日
附件信息:
行政处理决定书(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走纸质) (1).pdf (244.2 KB)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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