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取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金龙大道8号维修车间烤漆房面积的测绘机构合同公告
抽取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金龙大道8号维修车间烤漆房面积的测绘机构合同公告
发包人(甲方):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四川浩地测绘有限公司
承包人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乙测资字********,业务范围: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
甲方委托乙方开展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金龙大道8号维修车间烤漆房房屋面积测绘工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项目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金龙大道8号维修车间烤漆房房屋面积测绘 。
2、采购方式:达州市中介超市抽取
3、项目区域: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金龙大道8号维修车间烤漆房
第二条 项目工期
合同签订生效后5日内按照要求完成项目所有工作内容。 第三条 测绘基准和标准
1、测绘基准:平面坐标系统: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2、执行的技术标准
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代号 | 标准级别 |
1 | 《城市测量规范》 | CJJ8-2011 | / |
2 |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 GB/T*****-2009 | / |
3 |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 CH/T2009-2010 | / |
4 |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 GB/T*****-2009 | / |
5 | 房产测量规范 | GB/T *****-2000 | 国家标准 |
第四条 服务费用
根据中选通知书,本项目合同总价:500元(大写:伍佰元整),该费用为固定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材料、设备、税金、人工、制作、利润等所有一切费用,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第五条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1、合同生效后,同时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并提交测绘成果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服务费用,付款前乙方应开具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
2、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账户名:四川浩地测绘有限公司
开户行: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山分理处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1、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向乙方提供满足项目开展所必需、且来源合法的有关资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时效性负责。甲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真实准确且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否则,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或成果资料无法通过验收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做好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需的协调配合工作。 保证乙方的监测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3、协调安全、保密、军队等有关部门,划定测绘范围,避免乙方在军事禁区、军事保护区、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等涉密区域违法开展影像获取、数据采集、地理信息调查等测绘活动。
4、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5、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的成果,未经乙方授权,不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或者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
第七条乙方的义务
1、收到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之日起2_日内,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2、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项目成果并对成果的合法性及质量负责。
3、确保所提供的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4、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的成果,未经甲方授权,不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或者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让或者提供服务。
5、做好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在成果质量评定过程中所必需的配合工作。
6、乙方工作人员应注意自身安全,因履行本合同义务导致乙方工作人员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7、对测绘成果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若乙方无力补充完善,甲方可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补充和完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甲方垫支的,有权从乙方应收取的服务费用中预先扣除,乙方对以上内容已经完全知悉认可并接受。
第八条保密约定
1、双方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
2、双方互相保守商业秘密。
3、双方另有保密协议的,还需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
第九条项目分包
不允许分包。
第十条项目监理
不实施项目监理。
第十条成果质量评定
甲方在乙方提供项目成果之日起15日内,应及时组织完成成果质量评定,并出具书面意见。甲方逾期未完成成果质量评定或逾期未出具书面意见的,即视为成果质量评定合格。
其他评定方式:甲方内部进行质量评定。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
以成果质量评定代替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项目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
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著作权归乙方所有。甲乙双方均具有该项目成果的使用权。
第十三条成果资料交付
乙方在项目成果质量评定合格之日起 3 日内,向甲方交付下列项目成果:
序号 | 成 果 名 称 | 规 格 | 数 量 | 备 注 |
1 | 房屋面积测绘成果 | A4 | 4套 | |
2 | 电子版成果资料 | / | 1套 |
第十五条甲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按乙方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服务费用,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20%的违约金。
2、因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五条义务而造成工期延误或项目中断的,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项目工期顺延。
3、承担因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义务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乙方服务费用,逾期3日以内的,自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当期服务费用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5日之上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甲方合同即解除。解除合同的,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按照乙方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服务费用,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20%的违约金;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当期服务费用千分之五_的滞纳金,且还需向乙方承担违约金(应付而未付金额的20 %)。
第十六条乙方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乙方向甲方返还项目未完成部分的服务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20 %的违约金。
2、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七条第1、2款义务而造成工期延误或项目中断的,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质量合格的项目成果,逾期3日以内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5日之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合同即解除。解除合同的,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返还已收到的服务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20%的违约金;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因乙方违约,甲方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代理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疫情防控或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完全实现时,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合同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未经双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任何一方无权变更合同,否则承担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补充协议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条款冲突的,以生效时间在后的为准。
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相关部门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2 _种方式解决:
1、向 达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服务费用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各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署页,无正文————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达州市西外金龙大道8号 地址: 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97号4楼
邮政编码:******
联系人:
传 真:
开户银行: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山分理处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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