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招标公告

电梯招标公告

2016/10/8




焦作市解放区国家税务局办公楼更换电梯项目合同公告  焦作市解放区国家税务局办公楼更换电梯项目合同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

焦作市解放区国家税务局办公楼更换电梯项目


合  同


合同编号:HNJZJFGS********


甲  方:焦作市解放区国家税务局


乙  方:郑州嘉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日  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焦作市解放区国家税务局_(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通过_公开招标_采购(采购方式)确定郑州嘉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为焦作市解放区国家税务局办公楼更换电梯项目(项目名称)的中标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签署《焦作市解放区国家税务局办公楼更换电梯项目(项目名称)合同》(合同编号:HNJZJFGS********,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报价表;

(3)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4)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的内容)。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采购内容及数量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4.合同总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零陆仟元(¥306000元)。

5.交货时间及地点

5.1 交货时间

5.2 交货地点

6.履约保证金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7.付款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8.合同有效期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9.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画“√”选择):

□ 提请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陆 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甲方:焦作市解放区国家税务局 乙方:郑州嘉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合同名称:焦作市解放区国家税务局办公楼更换电梯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HNJZJFGS********

2
甲方名称:焦作市解放区国家税务局

甲方地址:焦作市民主路43号

甲方联系人:马静瑞   电话:****-*******


3
乙方名称:郑州嘉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纬一路

乙方联系人:李祥   电话:138*****396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广发银行郑州未来大道支行

账号:****************

4
分项报价表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设备总价261000元
安装总价45000元
合计总价

日立设备

价格/台
不锈钢

大门套
机房增加护栏、

捣制架构梁
安装

价格/台

旧梯拆除

价格/台
墙面

粉刷
旧电梯

抵扣

价格/台

1
日立有机房客梯
1
239000
1500元/层,

共12000元
10000
40000
5000
6000
6000
306000

 

5
1)付款方式:电梯设备款以下方式作为付款方式:

1、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招标方向中标方支付设备费总价的 30 %作为预付款,直接付至中标方指定的帐户。招标方逾期给付的,则合同交付期予以顺延。

2、招标方在交货期15天前将设备费总价的 70 %,直接付给中标方指定帐户。

3、按照国家电梯设备的验收检验规定,电梯安装完毕后应由招标方负责向检测检验机构报验,中标方给予配合,如因招标方报验不及时或其他非中标方原因造成电梯自发货之日起6个月内未通过验收的,中标方不承担责任,且视为中标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招标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电梯制作费用。

2)电梯安装工程款以下方式作为付款方式:

1、招标方在设备提货之日前15天,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安装费总额的 70 %,作为预付款,中标方在收到预付款后开始跟踪工作。

2、剩余30%安装费作为质保金,在电梯安装调试完成,通过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验收合格,招标方、中标方双方办理电梯移交手续满一年后7日内支付。

3)交货时间:合同签订经双方确认电梯参数及图纸后45天交货。

4)交货地点:焦作市民主路43号

6
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合同金额的10%,提交方式为支票、汇票或保函,设备到货后7日内退还。

7
合同期限:2年

 
合 同 条 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甲方”是指采购人。

1.2 “乙方”是指中标供应商。

1.3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货物”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的全部产品。

1.5 “服务”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货物有关的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支持、售后服务、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6 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标准和质量保证

2.1 标准

2.1.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1.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1.3 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相关规定。

2.2 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合同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3.包装要求

3.1 乙方应提供本项目所需备品备件运至项目现场所需要的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备品备件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3.2 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当而引起的货物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责任和费用。

4.知识产权

4.1 如果各采购人在使用乙方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第三方提出货物生产过程侵犯其专利权、工业设计权、使用权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当修正以避免侵权。

4.2 如果各采购人在使用乙方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第三方指控货物生产过侵犯其专利权、工业设计权、使用权等知识产权,乙方将自费为甲方、各采购人答辩,并支付法院最终判决的甲方应支付第三方的一切费用。

4.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5.权利瑕疵担保

5.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5.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5.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保密义务

6.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履约保证金

7.1 乙方应在签署合同的同时,以银行保函、银行电汇或履约担保函形式向甲方提供。

7.2 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及返还要求见合同附表。

7.3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15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7.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货物的验收

8.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8.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时进行记录。

8.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8.4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履行验收手续。

8.5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

9.合同修改或变更

9.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或变更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9.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0.违约责任

10.1 质量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0.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根据实际情况设定)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不可抗力

11.1 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1.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1.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12.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2.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商30日内(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能解决,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12.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2.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2.4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3.合同中止与终止

13.1 合同的中止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3.2 合同的终止

13.2.1 若出现如下情形,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货物或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3)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13.2.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13.2.1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3.2.3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3.2.4 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4.合同转让和分包

14.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4.2 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

15.其它

15.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招投标文件执行。

16.适用法律

16.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7.合同语言

17.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7.2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技术规格

1、主要技术参数如下:

设备名称
8层8站客梯

型号规格
有机房

数量
共1部

井道尺寸
宽1850mm *深2050mm *底坑1800mm

速度
1m/s

层/站/门
8/8/8

承载
800kg

开门方式
中分双开

基站
一层

控制方式
单控

2、上述的电梯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和售后服务。

3、总体要求
3.1 所有电梯品牌为国际知名品牌电梯制造商直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或原装进口生产的合格电梯产品。

3.2曳引机(整机)、门机(整机)、控制系统(主板与变频器)均采用国际知名品牌电梯制造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的具有原产国商标的工厂生产的产品,主要部件内的电器元件采用国际知名品牌进口产品,其余部件采用国内知名企业优质产品。

3.3 采用最新的VVVF交流变频变压调速控制技术,使电梯具有高运行效率和舒适平稳的驱动性能,具有节能和便于维修保养的故障诊断等系统。

3.4 所投电梯质量上乘,是同品牌内档次最高的产品。

3.5 电梯的电磁兼容性:系统自屏蔽保护,能抗外界电磁干扰。

3.6 无故障工作时间:投标人提出控制柜、曳引机、门机、门锁、限速器、轿门、层门以及电梯整机的具体指标值。

3.7 包装要求:包装材料能防潮、防晒、防腐蚀、防震,能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内陆运输,环保可回收可降解。

3.8 电梯的设计、制造、试验、安装、验收应符合中国国家电梯标准及相关现行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T 7024-2008

《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GB/T 7025.1~2-2008

《电梯技术条件》 GB/T 10058-2009

《电梯试验方法》 GB/T 10059-2009

《电梯维修规范》 GB/T 18775-2009

《电梯T型导轨》 GB/T 22562-2008

《电梯用钢丝绳》 GB 8903-2005

《电梯乘运质量测量》 GB/T 24474-2009

《电梯远程报警系统》 GB-T 24475-200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数据监视和记录规范》 GB/T 24476-2009

《电梯曳引机》 GB/T 24478-2009

《电磁兼容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产品系列标准 发射》

GB/T24807-2009

《电磁兼容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产品系列标准 抗扰度》

GB/T24808-2009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7588-2003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0-2002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10060-1997

《电梯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82

其他与电梯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在合同签订时,上述标准和规范如有最新版本,应以新版本为准。

4、技术要求
4.1 规格型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完整的电梯型号规格。

4.2 供电电源:交流380V,50HZ,三相五线电源。

4.3 额定功率;投标人报出每台电梯的具体指标值。

4.4 噪音标准:满足国标要求:机房≤80dB(A),运行中轿内≤50 dB (A),开关门过程≤60 dB(A)。

4.5 候梯厅无障碍设施:显示与音响能清晰显示轿厢上、下运行方向和层数位置及电梯抵达音响。轿厢上、下运行及到达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

4.6曳引机:提供高效节能并具有良好动力特性的无齿轮曳引机,驱动电机为永磁同步电机,设计寿命在25年以上;

4.7门机:采用不低于交流VVVF控制技术同步带传动的变频变压调速系统;

4.8控制系统:分散控制系统应满足抗干扰能力强、实时性高、通信容量大等要求;拖动控制系统采用不低于VVVF变压变频调速的控制技术,双微机控制,控制版采用不低于32位的CPU。

4.9 电梯机房:按规范标准布置。

4.10 轿厢:轿体制作精良,连接紧固,抗变形能力强,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轿厢外顶部设置轿顶防护栏杆,装设到站钟设备;轿厢内饰轿壁采用短丝发纹不锈钢板,轿厢顶(天花板)采用内嵌式节能日光灯照明,照明和通风换气设备良好耐用;轿厢门一侧设置一个控制操纵盘,面板采用发纹不锈钢;轿厢底铺设美观、耐用的耐磨塑胶地板。

4.11 轿箱内层站显示器和控制操纵盘:设有内层站显示器,显示层数,上下运行方向;轿厢内操纵箱预留对讲机接口和内报警按钮,提供给乘客方便的操作和显示电梯的重要运行状态并注明厂家商标。

4.12 轿门:采用发纹不锈钢板,发纹不锈钢板厚度不小于1.2mm,提供中分式自动门,保证灵活自如,安静快捷。

4.13 光幕门保护装置:该装置有足够光束数交叉形成保护光幕,光幕上下端满至门顶和门底。

4.14 电梯门套:所有层均采用发纹不锈钢小门套,发纹不锈钢板厚度不小于1.2mm。

4.15 外呼叫按钮盒:面板采用发纹不锈钢,要求美观耐用。采用楼层显示、按钮分体型外呼梯按钮盒。楼层操作按钮板和显示器紧凑型组合,楼层显示器数字清晰、能够显示层数和电梯运行方向,到站指示装设在层门侧。

4.16 导轨:T型耐磨导轨,抗变形能力强。

4.17 对重装置:对重架制作精细,抗变形能力强,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4.18 补偿装置:采用带胶套的无声补偿链。

4.19 钢丝绳:采用电梯专用钢丝绳,要求安全储备系数高,并提供其使用寿命。

4.20 随行电缆:采用国内名牌电梯专用电缆,防火性能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匹配。含五方(机房,轿厢,井道、井底、控制中心)对讲,监控视频(数字)报警电缆。

4.21 井道内固定件:其零部件结构合理,牢固耐用,抗锈蚀能力强。

4.22 井道照明:每部电梯井道安装一组井道安全电压照明装置。

4.23 缓冲器:采用液压式缓冲器。

4.24 门锁装置:采用电梯专用门锁,基站锁设在首层,合并到外呼梯按钮盒上。

5、消防控制及安全控制
5.1 消防控制:消防开关设在首层门边有打碎玻璃按钮和钥匙开关,供消防人员紧急救火使用,钥匙开关具有优先权。消防联动功能。

5.2 安全控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性能的安全保证。

6、电梯功能设置
1、厅外信息显示(层显、电梯运行状态显示,呼梯显示放于厅门侧方)

1.1 轿厢位置指示、运行方向指示;

1.2外呼显示。

2、轿内信息显示

2.1 轿厢位置及运行方向指示;

2.2 内呼登记显示;

2.3 轿厢超载指示;

2.4 语音报站;

2.5 预开门功能;

2.6 检修运行功能(开关门时间自动调整);

2.7 维修双向对讲功能(机房、轿厢);中央控制室对讲系统;

2.8 应急照明;

2.9 轿厢优先服务;

2.10 轿厢风扇、照明操作;

2.11 消防功能(自动、手动)(监控联动系统、火警自动及基站);

2.12 营救内部通话系统;

2.13光幕式安全门;

2.14独立服务开门;

2.15停梯、锁梯功能;

2.16楼层随意停靠程序设置。

3、控制柜内信息显示(有无司机服务,恶作剧信号消除)

3.1 轿厢位置指示;

3.2 启动计数器;

3.3 电梯监视系统接口;

3.4再平层(故障自动平层功能),临层停靠运行;

3.5控制柜故障自诊断及信息显示;远传报警功能

3.6机房检修功能;

3.7井道照明;

3.8集选功能;

3.9指定楼层停靠;

3.10优化运载流量功能;

3.11满载不停站运行。

4、轿顶、底坑照明开关

4.1 轿顶、底坑照明开关;

4.2 检修功能开关(轿顶优先)。

5、紧急情况运行

5.1 消防运行;

5.2 超速保护;

5.3 断绳保护。

6、电梯应具备的基本功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项目合同 电梯 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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