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锦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车辆结果公告
奎屯锦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车辆结果公告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奎屯锦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车辆公开出租;
项目编号:KTJY-QZZ2024-124
公告发布时间:2024年9月6日
二、结果公告如下
标的1 冷藏厢式货车程力威牌
承租人:新疆天利和鑫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租金:*****元(陆万元整)
租期:1年
递增比例:0%
三、资产占有方信息
资产占有方名称:奎屯锦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占有方地址:北京西路14幢;
资产占有方联系方式:彭融 联系电话:199*****033;
四、产权交易机构信息
产权交易机构:奎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奎屯市北京西路20号;
联 系 电 话: 0992-*******;
各有关当事人对本公告异议,可在公告期内向奎屯市财政局国资中心提出。
公告期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附:租赁合同样本
奎屯锦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1日
车辆租赁协议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车辆租赁协议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租用甲方车辆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车辆
1.1甲方将 租给乙方合法使用,车辆配置为厂商标准配置,如乙方需要对车辆配置进行加装或改配,须经甲方同意且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1.2 本合同所称车辆租赁,是甲方为乙方提供以年为时间计算单位的租车服务,并收取相应的租金。
1.3 甲、乙任何一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汇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账号若有变更,变更一方应至少提前十五天通知对方。该书面通知经过本协议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方有效。
1.4 交付的租赁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甲方所有;
(2)已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应保险;
(3)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4)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
第二条 租赁用途及禁止
乙方享有租赁车辆的使用权,但不得将本车辆抵押、典当、出售、转借、转租、投资、赠与、拆装或作其他非法用途,乙方与第三方凡涉及甲方车辆所有权的一切协议、合同、契约等一律无效,如有违反,甲方有权随时收回租赁车辆并追究乙方由此应承担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车辆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2如乙方需要续租,由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协商后,可以提前另行签订新的租车协议。
3.3如乙方租赁期间发生单位主体变更或其他情况,需提前10天告知甲方重新签订该车辆租赁协议。
3.4车辆交付:甲方于《车辆租赁协议》签订后 日内向乙方交付租赁车辆。甲方与乙方应当共同对租赁车辆状况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进行现场检验,确认无误后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签字确认的《车辆交接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四条 租金及付款方式约定
4.1租金约定
4.1.1 辆,租金金额为 元/年/辆。合同租期为 年,租期内 辆车共计租金 元(大写: )。
4.1.2乙方应于接车后 天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年租金 元(大写: )。乙方在 年 月 日已缴纳租赁保证金 元/辆(大写: ),合计 元,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终止时,如乙方没有违约行为,经甲方验收并结清相关费用后,甲方将租赁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
本协议租金指乙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而向甲方支付的费用,包含车辆使用费、折旧费。除另有约定外,租金不包含乙方使用租赁车辆期间发生的车辆季节胎更换费、车辆保险费、保养费、车辆救援费、服务费、燃料费、充电费、通行费、停车费、交通违法罚款、乙方另行要求增加的保险费用等费用。
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正式符合规定的等额发票。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支付采用转账方式。
4.2交通违章
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的,违章扣分、罚款及代办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提供的车辆必须保持技术状态良好,甲方应保证车辆手续齐全,包括行驶证、购置税缴纳证、交强险等各种行车手续。
5.2 属于乙方一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超出保险实际理赔范围的部分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属于第三方责任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向该第三方追偿,甲方应当提供相应协助。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乙方在所租车辆的使用过程中,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考核,并持有合法有效驾驶证件。
6.2车辆交付乙方后,出租车辆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审等一切因使用车辆有关的费用等均由乙方向有关部门缴纳;车辆出租期间的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6.3在租用的过程中,乙方驾驶人员必须做好车辆的日常检查工作,发现冷却液、机油、刹车油、助力转向油、轮胎气压不够时,应及时添加;在行驶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警告灯提示或有异响,要马上停车检查和排除,否则由此引起的车辆及附件的损坏由承租人负全部赔偿责任。驾驶人还需要保证车辆证件、钥匙、车牌及其他附件的完整,如有遗失的,由乙方承担补办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车辆停场的费用。
6.4在使用车辆过程中,乙方驾驶人如私自对所租车辆进行拆件、换件的,甲方将按设备的原价两倍收取赔偿金。若车辆防盗锁遥控器发生损坏或丢失的,乙方须交付人民币 元的赔偿费,若车辆的里程表有拆动的,乙方须支付人民币 元的赔偿费。
6.5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因乙方非正常使用造成车辆损坏的,由乙方对车辆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6如车辆被盗或灭失,乙方应及时报警,积极配合甲方协同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对案件处理,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或理赔不足则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7乙方驾驶人员应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凡因违法行为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发生交通事故,乙方驾驶人员要及时报案,立即告知甲方,乙方负责处理和办理保险索赔事宜,乙方负责提供驾照等必要的资料。
6.8如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损坏,出现人、车损伤须垫付费用的,由乙方垫付,甲方积极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理赔金额与事故实际支出金额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6.9如乙方租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损坏的,导致甲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本合同租赁车辆的来年保险上浮部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10乙方应在租赁期限起始时点前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交付甲方;
6.11 乙方应在交付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租赁车辆技术状况、性能信息及保险信息;
6.12 乙方应负责租赁车辆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并承担相应费用;
6.13 乙方应负责乙方正常使用租赁车辆出现故障的维修,由此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车辆的,应当相应免费延长租赁期限或提供替换车辆,或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减少租金;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双方特别约定,在本合同期间,一方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的,视为违约,例如甲方提前收回车辆或乙方提前终止使用车辆的情况。违约方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守约方,并与守约方进行协商,无法协商一致的,按照违约责任条款追究违约方责任。
7.2 因乙方原因导致租期不满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的,视为乙方为违约方,需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剩余租期的租金作为赔偿金。
7.3 乙方必须按期交付租金,逾期交付的每日加收所欠年租金的千分之一作为滞纳金。
7.4 甲乙双方逾期交付租赁车辆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未交付车辆日租金标准的20%支付违约金。
7.5因甲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认定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该租赁车辆租金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补足。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8.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8.2若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车辆不符合乙方指定要求或者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在乙方通知甲方后的30天内未得到有效解决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到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执行费、送达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条 通知及送达
双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应当按照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发出。通知一般以对方或授权代表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为准。如果以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第四日视为送达之日。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的,本合同中双方确认的地址可作为送达文书的地址。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11.1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 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标签: 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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