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背镇五美互通至徐特立故居连接线提质改造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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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背镇五美互通至徐特立故居连接线提质改造项

建设单位:长沙县江背镇人民政府

施工单位: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

202498


通用合同条款(略)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 包 人:长沙县江背镇人民政府

地 址:江背镇白石西路116号 邮政编码:******

2

1.1.2.6

监 理 人:湖南鸿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12栋厂房407号

邮政编码: ******

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3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0%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0%

6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7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8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9

11.5(3)

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元/天

10

11.5(3)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11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0元/天

12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0%签约合同价

13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0%或增加收益的0%给予奖励

14

16.1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 约定的原则处理

若按第16.1.1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

?合同期内不调价

15

17.2.1(1)

开工预付款金额:0%签约合同价

16

17.2.1(2)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17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2份

18

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签约合同价或/万元

19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天

20

17.4.1

质量保证金金额:3%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定为AA级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

?否

21

17.5.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2份

22

17.6.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2份

23

18.2(2)

竣工资料的份数:2份

24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25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26

19.7(1)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

27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按照公路类似项目执行‰

28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按照公路类似项目执行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

29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长沙县人民法院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1)本项目施工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承包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和临建设施的标准化管理,认真遵照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交通运输部质监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湘交基建[2011]666号)和《湖南省公路建设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湘交基建[2008]555号)以及发包人制定的有关施工细则和要求执行(若有冲突,按标准高的执行),对违反标准化施工指南及本项目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扣减相关细目计量支付,同时按照第22.1款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有关规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同时严格遵守航道、海事、河道、水务、陆路交通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切实执行保证安全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施工安全。

4.1.10 其他义务

4.3分包

4.3.3专业分包

专业分包必须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认可后才能实施。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

4.3.4劳务分包管理规定

(5)承包人劳务用工必须实行劳务作业审批制和用工登记制,承包人必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务人员安全,并按照国家《劳动法》、《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负责支付劳务人员员工工资。

4.4 联合体

4.4.5联合体牵头人应负责收集、汇总、整理联合体成员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有关资料与竣工文件档案,报监理人与发包人审查批复后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归档。

4.4.6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仅对联合体牵头人发出指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所有承包人文件(包括设计文件)的上报、联合体成员内部的管理和协调。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安排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变更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或根据第4.7款撤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承包人应事先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审查合格后方能更换,发包人将按照本合同条款第22款具体规定课以违约金,同时上报上级交通主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除不可抗力外)。

4.5.5项目经理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同时任职。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且单位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投标承诺的名单一致(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的人员按中标后合同谈判时承诺的人员到位),不得随意更换。具体人员履约管理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履约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通知后立即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7 承包人与其雇佣的人员发生劳动纠纷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除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合理预见的所有不利物质条件以外的其他物质条件。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1)日降雨量大于 150mm的雨日超过 2 天;

(2)风速大于 24.5m/s 的 10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40℃的高温连续超过 3 天;

(4)日气温低于-5℃的严寒连续超过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中雹和 10 mm 的大雪持续 5 天以上;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以湖南省气象局发布的气象资料为准。

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由监理人认定的情形。

(7)政府及相关部门依职权行为导致的必要停工。

15.3 变更程序

15.3.4:变更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湘交基建[2010]172号、《湖南省公路建设精细化管理办法》(湘交基建[2008]555号文)及发包人的相关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工程变更必须按上述相关管理办法逐级报批,具体程序如下:

(1)变更申请提出人必须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完成2个以上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并得到其上一级机关审查确认;

(2)对变更的必要性论证和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必须得到监理人和项目执行人的审查确认;

(3)变更方案按变更管理权限,必须得到该权限机构审查确认后,才能进行变更设计;

(4)变更设计施工图必须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查确认签发后,承包人方可组织施工。

除应急抢险工程外,违反上述变更程序擅自施工的,该变更不予计量支付,造成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负;应急抢险工程完成后,也必须完成相关设计施工文件,按变更管理权限得到审查确认方可计量支付。

15.4.4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4.5 工程变更按照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增补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22]2 号)和《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增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县财发[2022]4 号)(见本合同附件),以及发包人相关变更制度执行。

17.2.1预付款

本项目无预付款。

17.3.6 工程款支付方式

(1)进度款支付方式:

① 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标准化指导手册》(2022版)要求,农民工工资实行按月支付,每月底由承包人统计当月发生的农民工工资额,提供相应依据,报监理人审核,经发包人按程序审批后,按月支付至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内,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下一笔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作相应抵扣。

② 工程进度款可按月实际进度的 3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 30%;竣工验收满一年,且投评中心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再支付 30%,即付至 60%;剩余 40%部分应结合合同及县内文件政策规定支付(该期限内不计息)。

③ 工程完工验收前进度款起付标准为人民币/万元,当应付上月完工进度款额不足人民币/万元时,累计至下月一并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受最低起付点限制)。

④ 工程完工进度款支付申报时间为每月25日至次月5日,财政、发包人、监理人代表应当在一周内予以审查确认。发包人应在三方代表审查确认后28天内按审核数量进行支付。

⑤ 进度款支付按长沙县财政支付相关规定逐级审批。

20.5 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承包人应当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由监理人认定的情形。

22.1 承包人违约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或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4.3 争议评审

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根据评审结果对责任的划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比例分担。


一、合 同 协 议 书

长沙县江背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本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标段由K0+000至K2+373,长约2.373km,公路等级为四级公路Ⅰ类(部分为Ⅱ类),设计速度为15Km/h,沥青砼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m;大中桥/座,计长/m;隧道/座,计长/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_叁佰零玖万伍仟肆佰叁拾玖元壹角玖分_(*******.19元_)。

4. 承包人项目经理:胡明军。承包人项目总工:吴军辉。

5. 工程质量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工程安全目标: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无安全生产事故,工程环保目标: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严控工地扬尘污染,全面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8个100%抑措施,严格按照《长沙县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工作方案(2018-2020年)》相关标准,对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围挡、车辆冲洗、场地硬化、洒水降尘、覆盖措施、现场管理等方面加大扬尘污染管控,控制常态化巡查计划,定期对在建工地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150日历天。

9.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自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终止。

10.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_二_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一_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长沙县江背镇人民政府承包人: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江背镇五美互通至徐特立故居连接线提质改造项目的项目法人长沙县江背镇人民政府(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江背镇五美互通至徐特立故居连接线提质改造项目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 本合同作为江背镇五美互通至徐特立故居连接线提质改造项目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长沙县江背镇人民政府承包人: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江背镇五美互通至徐特立故居连接线提质改造项目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长沙县江背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应赔偿对方受到的全部损失并依法追究责任。

4.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终止。

5.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_二_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一_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长沙县江背镇人民政府承包人: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人:长沙县江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江背镇五美互通至徐特立故居连接线提质改造项目(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江背镇五美互通至徐特立故居连接线提质改造项目(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 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江背镇五美互通至徐特立故居连接线提质改造项目(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江背镇五美互通至徐特立故居连接线提质改造项目(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甲方的权责

(1)按照江背镇五美互通至徐特立故居连接线提质改造项目(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经甲方通知后乙方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丙方赔偿损失;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 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 丙方的权责

(1)成立江背镇五美互通至徐特立故居连接线提质改造项目(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 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应当赔偿被泄密一方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

6. 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长沙县江背镇人民政府(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日

承包人: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日

经办银行:(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日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为减少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地恢复环境自然植被面,本项目发包人长沙县江背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与承包人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特此签订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

2.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和“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组织对乙方的施工现场和施工驻地进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各种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问题。

5.凡发现乙方在施工现场和施工驻地有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行为,甲方应责令乙方及时整改,若情节严重,甲方应及时上报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

一、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并认真执行。

2.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及“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增强全员环保意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的环保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包括临时雇请的雇佣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从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雇佣人员)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应配备专职环保监督员,专职负责本合同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检查工作,有权发布指令,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事件发生。

三、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不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并视其情节对乙方批评、处以违约金或终止合同:

1.情节轻微者,甲方可对乙方予以通报批评,并向乙方课以1~10万元违约金;

2.累计三次因环境问题被有关方面通报批评,或不能通过环保、水土等专项验收,或存在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甲方可以终止乙方在标段的工程承包合同。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合同双方各执三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终止。

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地 址:地 址:

电 话:电 话:

日 期: 年月日 日 期:年月日


附件列表
  1. 江背镇五美互通至徐特立故居连接线提质改造项目.pdf



标签: 提质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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