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免费通勤车运管服务合同公告
园区免费通勤车运管服务合同公告
园区免费通勤车运管服务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0月14日
项目名称:中国动力谷自主创新园园区通勤车服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编号:株天财采计[2024]******号
招标采购文件编号:HNZZ-2024-CG-0502
甲方合同编号:
甲方: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动力谷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株洲留学人员创业园)
乙方:株洲高科弘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甲方合同法律审核部门:
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动力谷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株洲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称“甲方”)就中国动力谷自主创新园园区通勤车服务采购事宜委托代理机构进行了政府采购。按照评委会评审推荐,甲方确定株洲高科弘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为本项目服务单位。现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文件
下列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文件及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招标(采购)文件
2. 投标文件(响应文件)
3. 乙方在投标时的书面承诺
4. 中标/成交通知书
5. 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6. 保密协议或条款
7. 相关附件、图纸及电子版资料
第二条 合同内容
1. 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中国动力谷自主创新园园区通勤车服务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中国动力谷自主创新园园区通勤车服务
(4)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5)合同签订方式:一年一签
(6)合同金额(年):
小写:******元
大写:柒拾柒万叁仟叁佰玖拾贰圆整
2. 服务内容
中国动力谷自主创新园园区通勤车项目包括3条市内通勤车线路,1条市外高校通勤车线路:
(1)市内通勤车线路:①中国动力谷自主创新园——工业大学线;②中国动力谷自主创新园——美的城线;③中国动力谷自主创新园——神农城线。
(2)市外高校通勤车线路:①中国动力谷自主创新园——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湘潭)线。
具体运营线路及停靠站点设置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执行。
本项目服务方负责按照运营路线开展中国动力谷自主创新园免费通勤车运营管理工作,建立符合相关运营要求及资质的服务团队,做好车辆日常管理及调度、人员管理及考核等工作,确保园区通勤车正常、有序运营。
3. 项目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
(1)本项目车辆配备要求
本项目要求配备具有资质完备、质量良好的通勤车辆不少于6台,车辆型号配备根据运营需求合理安排,并根据运营实际需要进行采购更新。
(2)司勤人员要求
本项目要求配备专职司勤人员不少于4人,调度人员不少于1人,司勤人员须具备相应驾驶执照。
(3)通勤车趟次要求
各线路通勤车趟次要求按照现行的“运营时间及趟次安排”执行。服务期限内园区各线路通勤车发车趟次总体不少于3300趟/年。其中,市内:工业大学线全年不少于1444趟次,美的城线全年不少于1444趟次,神农城线全年不少于480趟次。市外:湖南理工(湘潭)线的发车趟次及时间按学校的要求,按质按量完成。
(4)运营管理要求
本项目要求乙方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服务台账、资金专账及其他涉及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其他具体作业服务标准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第五章第二节“服务内容及具体要求”相关内容执行。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和质量保证
(一)甲方的权利
1. 为保证中国动力谷自主创新园免费通勤车整体服务质量,甲方有权根据运营实际情况调整服务内容、标准及细则。
2. 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运营情况,并要求乙方提供人力成本、车辆维修维护费用等项目相关数据及资料。
3. 甲方有权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审计,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
4.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 甲方有权在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时终止本合同。
6. 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政策或法律法规的变动对服务项目的需求标准和质量要求作出相应变动或者取消项目。
7. 甲方有权将乙方履行合同情况及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定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中。
(二)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并为支持乙方运营提供必要的帮助。
2. 甲方应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3.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营管理费用。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运营管理费用。
2. 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二)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实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完成项目运营工作。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
3. 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运营过程中的相关管理职责,全权处理本项目运营过程中的相关事务。因乙方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4. 乙方承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均已取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5. 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6. 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报告制度,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并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营管理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
7.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接受和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审计。乙方应保存与本合同相关的记录和账目,保存期限为本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15年。经提前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检查并复制上述记录和账目。
8. 项目期满完结后,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移交项目相关资料,同时乙方应当自留一份完整的项目档案并予以妥善保存。
第五条 资金支付
1. 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本合同成交金额为******元(大写柒拾柒万叁仟叁佰玖拾贰圆)。合同款按照财政资金相关拨付程序分三次支付,即甲方于合同签订后向乙方支付第一笔合同金额50%,即******元(大写叁拾捌万陆仟陆佰玖拾陆圆);于2024年9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30%,即******元(大写贰拾叁万贰仟零一拾捌圆);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乙方支付剩余20%合同金额******元(大写壹拾伍万肆仟陆佰柒拾捌圆)。
甲方有权根据株洲市天元区财政预算实际下达指标及时间,对每期金额的支付比例、金额及支付时间进行相应调整,乙方无异议。
2. 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材料,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合同款项:
(1)经甲方确认的足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乙方阶段性运营服务成果、清单等相关资料;
(3)资金使用明细以及各项费用支出相应的财务凭证;
(4)其他甲方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服务验收
1. 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其他机构应及时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验收时乙方应派人员参加,共同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并承担相关责任。
2. 验收标准以服务内容、要求和合同附件作为验收依据,如因实际情况需对服务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乙方提出申请并进行书面说明,报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3. 甲方根据验收情况,对乙方履约情况做出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调整付款比例,或停止付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造成对方经济、社会效益等损失的应当赔偿。
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费用10%的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合同款的,则每日按逾期金额的1?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 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项目相关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费用10%的违约金。
3.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或完成约定的项目服务内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费用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服务整体转包第三方承担。如擅自转包,则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本合同总费用10%的违约金。
5. 其它未尽事宜,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处理,如有必要,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 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证明,结算服务费用。未履行的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初步协商,并向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告。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 在解释或者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2.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① 种方式解决:
①向株洲市天元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②向株洲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3. 在法院审理和仲裁期间,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可以履行的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 本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的;
2. 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本合同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的;
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已不符合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 受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变动影响,经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一条 税费发生与履行
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二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代理机构执壹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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