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设备财产保险评审结果公告

璧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设备财产保险评审结果公告

审合同

璧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设备财产保险

预算金额: ¥*****

采购方式: 直接采购

浏览次数: 11

公告中

2024-10-14 16: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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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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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评价

4

已完成

需求基本信息

发布时间: 2024-10-14 16:24

采购编号: ********

其他要求: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地震、海啸除外)或意外事故造成管道或设施、设备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乙方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投保标的物清单及价值进行承保,保险金额与投保价值一致。
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乙方自向甲方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甲方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甲方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乙方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甲方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乙方未赔偿保险金之前,甲方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向甲方赔偿保险金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甲方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乙方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乙方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抢险费,乙方应据实向甲方履行赔偿责任。但若因有关责任方造成的保险事故,此费用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3000元。
4、每次事故免赔额为2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5、设施、设备遭受盗抢造成的财产损失:每次事故限额2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
6、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财产损失限额2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限额2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
7、因霜冻造成的管道或设施、设备损坏属保险责任。
8、保险金额*****.3万元(附清单)。
展开

采购需求方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发展中心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农村饮水安全 财产保险 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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