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0056-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服务中心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刘家、朱家等9座水闸除险加固工程-观测设施及信息化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005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信息化系统及集成 | 其他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 | 2 | 水位流量观测设施 | 水文水资源监测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 | 3 | 渗流变形观测设施 | 水文水资源监测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 | 4 | 水雨情设施 | 水利设施类合作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佰柒拾伍万捌仟捌佰肆拾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清单明细见附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自本采购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合计 60 天内到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交货前供应商与采购人联系确认,如因采购人其他土建工程进度影响,采购人需延迟交货与安装调试,以采购人另行通知为准(若供应商提前供货采购人不安排场地存放及保管)。 3.2 履行地点:设计文件项目建设地或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 乙方负责送货、卸货并搬运到采购人指定的场地并承担一切风险及相关费用。 (2) 乙方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3)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设施、平台、系统是符合投标要求的产品。 (4) 乙方负责完成系统集成实施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本项目合同签订后,工程进度款支付按经监理人及发包人核定的金额按月支付给承包人(按采购人财务支付审批流程办理支付),设备安装完毕经采购人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工程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 97%;质保期(自政府采购一般程序验收通过之日起算)2年满后(无质量问题、也无维修纠纷、无售后服务纠纷、无其他经济和法律纠纷)20个工作日内付清工程结算金额余款。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东塘支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587*****22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 乙方提供的产品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 所有产品提供原厂2年质保,技术参数内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要求执行。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3) 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2年内及质保期后2年内所有设备维护等提供免费上门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货物验收。 (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如验收结果未达标准,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4)本项目相关硬件及定制软件产权归属甲方。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提供系统集成实施、调测、安装,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项技术指标、规格及性能进行验收测试,并提供后续的技术咨询服务。 (2)根据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3)接受本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5)水雨情及安全监测信息化系统需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在本合同清单中所报的品牌型号上进行部分定制开发。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6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7.7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湖南省宁乡市城郊街道永佳西路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3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