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006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2024年粮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06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县2024年粮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 | 其他保险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贰拾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标的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长沙县2024年粮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 | 粮油安全生产责任保障 | 40万亩 | 8元/亩 | 320万 | (农业雇主保险) | 合同金额小写:*******.00 大写:人民币叁佰贰拾万元整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10-02 —— 2025-10-01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区域内******亩从事粮油作物(包括但不限于水稻、玉米、油菜、花生、大豆、芝麻、葵花等作物)种植的场所(具体详见清单)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以镇(街道)作为投保人,以实际种粮台账面积为准,(乙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完成承保签单后,由(甲方)长沙县农业农村局对签单数据进行核算,确认无误后再由财政拨款支付保费。 3.4粮油安全生产保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从事粮油生产的下个人员(务农人员)在上述农业生产区域内从事相关工作时,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受伤、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务农过程中因摔倒、跌落等造成意外伤害;
- 务农过程中因洪水、雷击、冰雹等自然灾害造成意外伤害;
- 务农过程中遭受播种机、收割机等非载人用途的农用生产机具造成的意外伤害(农用机械驾驶人员不能超过70岁);
- 务农过程中因虫蛇、野兽等动物袭击造成意外伤害;
- 务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农药中毒;
- 务农过程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殴打等暴力伤害;
- 务农过程中中暑;
- 务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关于务农人员的认定,如保险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协议书的上述约定相矛盾的,以本合同协议书的上述约定为准。 3.5保险赔偿处理: 涵盖在承保区域内从事粮油生产过程中出险的意外伤害责任,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负责给付保险金: (1)保险责任限额: - 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元;
-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元(含门诊);
- 每人误工费赔偿限额:5000 元;
- 累计即每次赔偿限额=总亩数÷3 人×****** 元;
(2)赔偿比例: 承保期间内出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根据保险责任限额基准金额,并根据赔偿基准金额按照如下比例进行理赔: 年龄 | 赔偿比例 | 18-65(含)周岁 | 100% | 66(含)--67 周岁 | 90% | 67(含)--68 周岁 | 80% | 68(含)--69 周岁 | 70% | 69(含)--70 周岁 | 60% | 70(含)--71 周岁 | 50% | 71(含)--72 周岁 | 40% | 72(含)--73 周岁 | 30% | 73(含)--74 周岁 | 20% | 74 周岁(含)及以上周岁人员 | 10% | 注:A:以出险时点为准计算年龄; B:如保险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协议书的上述约定相矛盾的,以本合同协议书的上述约定为准。 (3) 免赔额: 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人在扣除200 元免赔额后,在责任限额内按95%给付医疗保险金。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付款人:长沙县农业农村局 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由(甲方)长沙县农业农村局对签单数据进行核算后,甲方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付清合同款项。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北站路支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 :190*****29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合同约定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按合同约定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规定时间、地点落实服务项目。(2)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的过程进行监督指导以确保服务质量。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要求提供服务。(2)乙方应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遵守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具体支付根据县财政相关要求执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 | 地址: | 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2-7栋二层213号、214房及2栋24、2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