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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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5号)
一、项目编号:[******]YBXM[CS]********
二、项目名称:2024年鹤岗市中小学校教室护眼灯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鑫之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群力大道与朗江路交汇处(三期)星光耀广场星恒汇项目第1栋11层1103号
被投诉人:鹤岗市教育局
地址:鹤岗市向阳区二马路50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灯具产品结构设计”的设置具有严重的限制性、排斥性与倾向性。2、“灯具光电参数、灯具寿命”的设置具有严重的限制性、排斥性与倾向性。3、“灯具光效、光通量”的设置具有严重的限制性、排斥性与倾向性。4、为保证灯具稳定性;LED教室灯依据GB /T2423.2-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应测试循环通断电*****次后,光通维持率不低于95%。”的设置具有严重的限制性、排斥性与倾向性。5、“噪声要求符合r≤1m半径范围内噪声平均声压级≤24dB(A)。”的设置具有严重的限制性、排斥性与倾向性。6、“制造商承诺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教室照明减碳量要求。”的设置具有严重的限制性、排斥性与倾向性。7、“所投产品品符合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照明光源ECC-1076EL 》的要求,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3分。”的设置具有严重的限制性、排斥性与倾向性。8、“第四章磋商及评审方法表3详细评审表的评审标准产品质量证书的中序号①教室照明灯具和健康光环境等级认证、序号②教室优质光环境认证、序号③眼舒适及视觉关怀认证、序号⑥教室优选照明设备分级认证证书、序号⑦LED灯具可靠性固定评价认证、序号⑧教室优选照明设备分级认证证书”的设置具有严重的限制性、排斥性与倾向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3、4、5、6、7、8成立。责令采购人更改招标文件的内容。
鹤岗市财政局
2024年 10月 16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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