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GK-202*****001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龙源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车辆及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001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优惠率(%) | 1 | 车辆及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维护作业用车及设备维修 | 项 | 1 | 70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服务名称 | 优惠率 | 折后单价 | 1 | 工时单价 | 70% | 3元/工时 | 2 | 材料管理费 | 70% | 3% | 项目总预算:100万元/年,300万元/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10-14 —— 2025-10-13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开福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指定的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一、项目概况及要求 1、负责为甲方各类车辆及设备提供维修保养及相关服务(包括特种车辆、重型车辆、轻型车辆、工程设备、排水设备、压路机、夯机设备等53台)。 2、乙方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及《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乙方应具有《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3、乙方须完成甲方单位年度车辆维修、保养,确保所有车辆正常运行。甲方维修、保养车辆设备数量增加,预算不予追加。 4、乙方提供24小时免费紧急车辆救援服务,保证人员按时按要求到达现场。当车辆出现故障码时,免费提供检查、消除故障码服务。 5、乙方免费提供车辆各项代办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年检。 6、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车辆,未经甲方及其下属单位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试车或作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由乙方负责。 7、乙方提供优先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整车大修不超过15天,发动机大修不超过7天,其他维修项目3天内完成。如确因使用进口配件或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要提前与甲方车辆管理部门联系,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8、场地设备要求:根据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相关规定,本项目所有车辆不得超过规定准行城区道路;乙方须提供满足甲方车辆维修所需的场地和相关设施设备: (1)场地要求:需具备GB/T *****.1-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企业的相关要求,场地能方便进出总质量16吨的重型特种车辆。应设有接待室面积不小于80m2、停车场面积应不小于200m2、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800m2。 (2)设施和设备要求:需具备GB/T *****.1-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车辆维修设施设备等保障车辆正常维修的设施设备。 9、人员配备:为保证充足的服务人员,乙方应具有技术负责人员(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人员数量在100人以下,可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名)业务接待人员以及维修技术人员至少10人,维修技术人员范围包括机械维修、电器维修、钣金(车身整形修复)和油漆(车身涂装修复)、汽车检测各不少于2名且提供的五项工种职业证书分别不少于2本。 (1)技术负责人员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3)质量检验人员应熟悉汽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持有与承修车行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4)机修、电器、钣金和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熟悉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并具有初中及以上的学历。 10、乙方需具备维修新能源车辆的能力与条件。 二、项目技术要求 1、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标准、规范进行检修、保养、维修。 2、根据车辆具体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尽心尽职、文明维修。 3、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4、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按照湘维协办【2013】10号《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标准及中标报价合理收费。 5、配合甲方提供完整、规范、有效的《维修申报单》和《维修服务结算清单》及一车一明细维修台账。 6、为甲方做好维修时间及公里数记录。 7、更换的配件,质保期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8、具有回收价值的配件旧件,定期交甲方统一处理,由乙方负责保管并做好台账统计并经甲方签字确认。 9、服务范围内送修设备与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10、设备与车辆在零配件及维修服务质量保质期内出现返修的,应优先安排修理。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应实行全年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设备与车辆现场施救工作。接到管理人员电话指令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 重要与特殊关键时期(如冰灾、洪灾、大型活动等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应派维修小组携带维修工具在施工现场待命,以便随时抢修。 12、乙方应保证用户设备与车辆在委托维修期间的安全,造成偷盗等损失的,应全额赔偿。维修服务期间乙方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厂维修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车辆设备发生本身故障以外的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及其他行政、纪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监督和检查工作。 14、乙方应建立和执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及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检验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旧件回收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维修档案制度、人员培训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客户意见处理制度等,以及各重要服务环节和技术操作的规范。 15、乙方维修厂应配有监控录像,并且保存有90天内的监控视频可查。 16、乙方须记录《维修服务结算清单》,清单中载明维修项目、零配件的生产厂家名称及品牌型号、清单价格、工时、管理费等,维修人员及送修人员签字。(送修人原则上是驾驶员、管理员、接车员等)。 三、服务规程 1、接修 乙方应对送修设备、车辆的按《维修申报单》的内容(所属部门、车型、车牌号(如有)、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进行核查。 2、初检 乙方根据《维修申报单》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设备、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维修工时费等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甲方确认。只有在甲方对预计的维修项目内容和相关费用确认后,乙方才可以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 3、检修 乙方要认真记录每步工序,主修人员姓名、材料领用情况、更换下来的旧件、新增维修项目要有甲方书面认定记录等,并每季度向甲方报送。 4、修竣设备、车辆交接 乙方应在约定的维修完成时间或实际完成维修后及时通知甲方办理交接手续。甲方应仔细检查修竣设备、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甲方应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维修材料,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要求乙方改正,直至检验合格。 5、维修档案 乙方要对维修保养的设备、车辆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结算方式: 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结算方式: ①本项目按乙方提供的《维修服务结算清单》(含维修项目、零配件的生产厂家名称及品牌型号、清单价格、管理费、维修人员及送修人员签字等); ②以月为单位并综合日常考核每三个月结算一次,按实结算,合同结算总金额不超过项目年度预算;(其中工时费、材料管理费不得超过乙方投标承诺的优惠率,材料价格根据开事【2022】6号文审核价格为支付依据(含税);费用结算方式=工时费单价上限值*(1-优惠率)*工时量+根据开事【2022】6号审核材料价格*【1+(1-优惠率)*材料管理费上限值】-考核扣除。 维修结算方式:维修费用=中标工时单价(3元)*工时定额+经第三方审核的材料价格*(1+材料管理费率3%),双方结算无异议后,由乙方向甲方出具并送达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付款,本合同价款均为含税价。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长沙汇通支通(长沙市龙源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190*****09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乙方应当做到“四优”:时间优先、维修优质、服务优秀、价格优惠。不得变相提高工时量与工时费价格。 2、经乙方维修的车辆,应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并满足如下质量保证期的要求:一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90天内;二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180天内;大修,竣工出厂之日起365天内。 3、质保期内,凡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乙方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从而导致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乙方应对车辆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4、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若车辆停产等类似情况出现,导致市场无原厂件采购,需采用替代件或旧件的,需经甲方同意认可。 5、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的标准,即: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双方进行车辆出厂交接当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由乙方无条件免费返修,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乙方要负责及时进行修复。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单位车辆安全事故导致甲方经济、人员损失的,乙方要全部赔偿。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验收主体:长沙市开福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2、组织形式:本项目由长沙市开福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自行组织验收。 3、验收时间:乙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4、验收方式:本项目采用分期验收方式实施,每季的月末验收一次。 5、验收程序: (1)启动验收程序:由乙方自查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验收。因合同变更、市场因素、技术因素、配合因素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的,应当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报至甲方。 (2)成立验收小组:组长物资供应科科长1名,成员为生产维护科科长1名及维护一、二、三队队长各1名,共5人组成。 (3)确认验收方案(出具确认书签字):验收小组应对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 (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甲乙双方确认后验收完成。 (7)验收不合格的,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乙方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7)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甲方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 6.验收内容:(1)根据GB/T *****.1-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企业的组织管理、人员、设施、设备的条件要求;(2)根据维修服务规程对其流程、维修档案的记录(2)根据维修服务考核细则;(3)《维修服务结算清单》。 7.验收标准: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机动车维修单证和票证、考核办法、依法订立的补充合同或其他关于履约验收的有效约定。 8、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 依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扣款(考核办法附后)。 9、争议处理:(1)验收结果争议:乙方对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存在异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处理。(2)合同履约争议: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0、涉及到验收费用的支付:由乙方承担项目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11、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1)甲方对服务内容进行验收。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3)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履约验收质疑进行答复。 (4)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结算并支付款项。 乙方:(1)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符合验收标准。 (2)按照甲方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 (3)乙方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付款以开福区财政实际支付时间为准,如甲方已向开福区财政申请付款,但实际支付超出上述付款时间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仍须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7.5、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如提交的服务成果不完善、不及时或不合理、未通过甲方验收的,甲方有权拒收该服务成果,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违约行为相应款项,未支付的款项甲方有权不再支付。 7.6、其他未列明条款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如遇甲方行政机构改革或市场化改革,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鑫利家园5栋4楼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街道与万家丽路东北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