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度乌兰察布市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
关于2024年度乌兰察布市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
市执法支队、各旗县农牧和科技局:
根据《关于开展乌兰察布市2024年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会的通知》(乌农牧法发〔2024〕341号)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2024年全市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我局印发《关于开展乌兰察布市2024年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会的通知》(乌农牧法发〔2024〕341号)后,各旗县市区农牧业部门在自查的基础上,推荐报送行政处罚案卷共17卷。9月25日—9月26日,我局组织全市选派的执法骨干,从执法主体、当事人、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从评查情况看,大部分旗县市区报送的案卷执法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文书应用规范、卷内材料完备、归档整齐规范。经评查,2024年度获得全市一等优秀案卷的是市支队选送的《集宁区玉铃种子经销部经营假种子案》;获得二等优秀案卷的是市支队选送的《乌兰察布市金丰公社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劣质农药案》和凉城县选送的《凉城县连奎物资经销部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获得三等优秀案卷的是四子王旗选送的《四子王旗现代农资经销部经营假种子案》、兴和县选送的《兴和县谷宝园农科服务部经营劣质农药案》和商都县选送的《商都县老八农资门市部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见附件)。从今年的评查总体情况看,凉城县、四子王旗、商都县、兴和县推荐的案卷质量较高,总体来看,我市2024年参评的案卷较前几年相比,文书制作总体水平得到了较大提升,但是与自治区其他盟市相比,案卷制作整体质量需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问题
(一)事实认定问题。以违法所得或者货值金额作为处罚幅度依据的,对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没有进行认定或认定不准确。
(二)法律适用问题。有的案卷执法文书没有完整的引用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如只表述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而未引用法律法规的全文;有的行政处罚案卷罚则适用不当,在《处罚决定书》中用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代替罚则,就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如: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8条第二款,作出处罚决定时仍依据该法律,而不是依据相对应的罚则进行处罚;有的存在非法定从轻减轻情形而适用从轻减轻规定予以处罚的问题;有的案卷仍将责令改正列为处罚事项;有的案卷在法律条文中没有前置的责令改正仍在案卷中使用。
(三)执法程序问题。我市各旗县所有案卷均缺少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佐证材料,如没有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网站截屏、没有执法全过程记录光盘或执法全过程记录不完整;或者重大执法案件无法制审核、无集体讨论或集体讨论文书不规范;有的立案审批表等内部执法文书无执法机关意见或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只有签字没有意见,或只签署同意没有同意的具体内容,同时,还有个别旗县存在执法机构或负责人签署“拟同意”的情况;2021年,全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明确了同级人民政府作为唯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但目前个别案卷在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救济渠道时,仍有“向乌兰察布市农牧局提起行政复议”的表述。
(四)文书制作问题。有的案卷无备考表,有备考表的案卷无内容或内容填写不完整;有的案卷无页码或者页码书写不规范;案件名称填写不规范,部分案件名称仍使用“关于……案”的表述,规范的案件名称应为:“当事人姓名(名称)+违法行为性质+案”,如:“某某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农药案”;《询问笔录》空白处未注明“以下空白”,没有“记录属实”等相关表述;文书使用方面,应使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而不是使用司法厅发布的《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升法治审核水平。各旗县要对国家、自治区历年评查通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在管辖权、违法事实认定、证据效力、法律适用、法定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全面把好法治审核关,保障案件处罚的合法、合理。
(二)进一步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各旗县要围绕执法重点领域,新制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依法履行执法程序,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执法文书制作等方面,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能力提升,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适用能力、程序执行力和文书制作能力。
附件:乌兰察布市2024年度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docx
标签: 罚案卷评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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