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南财采〔2024〕49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南财采〔2024〕49号

一、项目编号:N511*****240*****

二、项目名称:智慧班班通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伊然智慧(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64号

被投诉人1:南江县文庙小学

地址:南江县集州街道米仓山大道文星段508号

被投诉人2:巴中公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中段12A一单元六楼一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君科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中南大厦二楼76号

四、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进行采购。2024年7月11日,代理机构巴中公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8月1日,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审。2024年8月7日,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四川君科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

1、被投诉人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需求描述不清晰、不完整、有歧义,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但却没有明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没有明确检测报告必须“具有CMA标识"且检测检验项目是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评审专家在评审时无法判定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利于特定供应商提供不合法检测报告谋取中标,有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九条。也违反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第2条之规定。

2、被投诉人将企业自愿送检项目(非国家强制检测项目)的技术参数佐证材料限定为检测报告,排斥了其他形式技术参数佐证材料,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以及将“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的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并进行符合性审查和“▲”重要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并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4号)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3、被投诉人未按规定设置评审因素,将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中没有提出要求的内容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也违反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第27条之规定。

4、被投诉人将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资质、认证等作为评审因素,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4号)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5、被投诉人未依法确定采购方式,违反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关规定,“智慧黑板”的主体是“触控一体机(品目为:A********"),该产品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中采购,但采购人却委托非集中代理机构分散采购。违反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川财规[202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4号)第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四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第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5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1、2、3、4均不成立。

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南江县财政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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