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5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5号
一、项目编号:焦财招标采购-2024-33 | ||
二、项目名称:焦作市基层防灾能力提升项目第三批应急装备采购项目 | ||
三、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郑州跃久商贸有限公司 |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高村乡马沟村往西800米 | ||
| ||
| ||
四、基本情况 | ||
投诉人因不满意焦作市应急管理局对“焦作市基层防灾能力提升项目第三批应急装备采购项目(包3)”(编号:焦财招标采购-2024-33)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1:本项目第3包中标人“浙江环亚消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标当日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属于违法行为。 投诉事项2:本项目第3包中标人“浙江环亚消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及假冒产品骗取中标。 投诉事项3:本项目第3包所有投标人中,仅有一家获得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资格。本项目实际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应作废标处理。 | ||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 ||
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焦作市基层防灾能力提升项目第三批应急装备采购项目(包3)采购标的包括便携式除颤仪1台,除颤仪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分类编码为6821)。《招标文件》资格条件未要求投标人具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本项目于2024年8月 26日开标,浙江环亚消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环亚公司)系本项目包3中标供应商,浙江环亚公司于2024年9月4日获得经营范围为“08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冷藏冷冻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同时查明,评标委员会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在本项目开标时均不具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目前,本项目包3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认为,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本项目包3所采购的便携式除颤仪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因此《招标文件》中应将供应商具备第三类医疗器械行政许可作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招标文件》未将此作为资格条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中标候选人在开标时均不具备法律强制要求的行政许可资质。投诉事项1中关于中标人开标当日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投诉事项成立。因《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具备第三类医疗器械行政许可,且本项目包3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故浙江环亚公司参与投标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同时,因本项目包3《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中标候选人在开标时均不具备法律强制要求的行政许可资质,影响采购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项目包3应予废标。 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南京徕克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南京徕克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半自动体外除颤器,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生产除颤仪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本机关认为,南京徕克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系委托加工关系,浙江环亚公司将所投产品生产 厂家填写为南京徕克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提供假冒产品。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浙江环亚公司所投除颤仪实际由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产品使用南京徕克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商号或者商标,不符合上述关于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规定。关于浙江环亚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将另行调查,在本投诉中不再处理。 关于投诉事项3 根据投诉事项1中查明的的事实,本项目包3应予废标,故对投诉事项3不再处理。 以上述事实有:《投诉书》及附件、《质疑函》、《质疑答复书》、焦作市应急管理局《投诉答复书》及附件、焦作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第三批包3三家中标候选人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情况及合同签订情况的说明》、浙江环亚公司《焦作市基层防灾能力提升项目第三批应急装备采购项目(包3)有关情况的说明》及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投诉人及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焦作市财政局 | ||
2024年10月17日 |
标签: 处理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