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泸龙财采〔2024〕44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泸龙财采〔2024〕44号

投诉人:泸州达仁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华升南路6号1号楼负1186号

被投诉人1:泸州市龙马高中

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琴台路9号

被投诉人2:融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佳乐世纪城欢乐汇B塔708号

投诉人泸州达仁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融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于2024年8月27日就泸州市龙马高中家具一批(二次)(采购项目编号:N510*****24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局现场递交投诉书提起投诉,本局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求提供的自愿性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标准,且数量多达10项(每有1项得2分),属于限制和排斥其他供应商。

投诉事项2:质疑答复中,代理机构认为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是本项目作为履约验收的对照凭证之一,且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正当且必要。我司认为代理机构要求的十种自发性检测报告,首先并不是国家标准,该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另外,自发性检测报告我司可以提供,但是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给予供应商充分时间按需进行检测,据了解这十种自发性检测报告从送检到拿取报告需要一至两月时间,从发布采购公告到开标时间仅有11天,时间太紧在等标期办不出来。综上所述,该标准高于国家标准,且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给潜在供应商办理时间,所以属于有歧视性和倾向性的要求,可能影响中标结果。

投诉事项3:质疑答复中,代理机构认为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包括质疑人在内任何消费者都有权利要求销售商或购买时要求提供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证明产品质量合格合法。我司认为代理机构混淆概念,我司提供的相关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可以提供产品合格证,代理机构把“自发性检测报告”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证混淆,客观来说,这个要求是高于国家标准的,另外,自发性检测报告只能证明送检样品符合国家标准,并不能证明送货安装后的产品就是之前的送检样品,所以不能作为衡量产品质量的标准,能作为产品质量标准的,应当满足国家规定标准即可。如果送检材料为A,送货产品的材料有可能是B。所以,对于设定这十种自发性检测报告毫无意义,限制了其他供应商,影响了招投标公正性,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增大了招标方的成本。

二、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及其事实依据,本局依法向泸州市龙马高中、融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依法调阅本项目采购公告、本项目结果公告、本项目采购文件等相关资料。现已审查终结。

三、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泸州市龙马潭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1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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