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开区管委会合同履约管理、审批制度改革、征地拆迁等法律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经开区管委会合同履约管理、审批制度改革、征地拆迁等法律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GK-202*****001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经开区管委会合同履约管理、审批制度改革、征地拆迁等法律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202*****001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长沙经开区合同履约管理、审批制度改革、征地拆迁、企业收回(收购)等法律服务项目 法律咨询服务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捌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三年服务费共计不超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万元人民币)。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10-15 —— 2027-10-14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内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一)日常法律服务

1.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分析建议、现场咨询、法律意见等,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收储、征地拆迁、行政执法、行政审批、项目引进、合同清理、资金兑现等事项;

2.草拟、修改、审查重要文件、政策、合同等,提供口头或书面法律意见;

3.参与有关企业、项目的谈判、尽职调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尽职调查报告;

4.协助处理信访维稳、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听证等事项;

5.根据工作需要,签发律师函,发布公告、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6.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就重大决策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7.根据工作需要,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法律知识培训等工作;

8.根据工作需要,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协助下发行政决定书、协助申请非诉强制执行等;

9.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处理破产事项、组织法律论证等;

10.代理诉讼标的不涉及甲方财产关系的诉讼等;

11.其他法律服务。

(二)专项诉讼法律服务

根据工作需要,代理行政(包括民商事等)案件(包括仲裁等)的诉讼(包括调解、和解等)(案情复杂、性质特殊等诉讼专项案件甲方有权另行依法选定代理机构)。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服务费用:

1.日常法律服务费

日常法律服务费总价不超过壹佰伍拾万元(*******元),每年不超过伍拾万元(******元)。按照拾万元(******元)/年/人(含税)的标准,根据实际提供服务的专职律师人数据实结算,其中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不足一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专职律师工作地点为长沙市。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专职律师数量。

2.专项诉讼法律服务费

(1)诉讼专项案件(征地拆迁案件除外)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2017年1月19日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7%收取。

(2)征地拆迁案件法律服务费为1500元/件。

(3)代理诉讼(或仲裁)费用包括一审或二审程序(一审、二审程序分别收费),如有反诉、再审、执行程序等不再另行收费。

3.服务费用为包干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工作所需的代理服务费、资料费、交通费、食宿费、管理费、税金等所有费用。为甲方处理法律事务所涉及的审计、鉴定、评估、公证等第三方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付款方式:

1.本项目合同生效后且服务费用列入2025年财政预算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年度日常法律服务费的50%,合同履约满一年服务质量经甲方律师使用部门、法律事务中心确认无任何违约行为验收合格后支付年度日常法律服务费剩余的50%。

2.本项目诉讼专项案件法律服务根据具体案件另行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且服务费用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的40%,服务事项完成后(包括判决、裁决、裁定、调解、和解等)支付代理费剩余的60%。如撤诉(包括仲裁等),不再支付剩余费用(撤诉后又起诉的,只支付代理费剩余的60%)。代理诉讼(包括仲裁等)案件费用包括一审或二审程序(一审、二审程序分别收费),如有反诉、再审、执行程序等不再另行收费。

3.每次付款前甲方须向甲方开具足额有效发票。若乙方法律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310*****4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照甲方要求及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按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的规定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在工作上要给予乙方委派律师支持和配合,提供有关资料,以便乙方委派律师能为甲方提供准确、有效的法律服务;

2.甲方应依约及时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4.甲方如委托乙方委派律师作为诉讼专项案件(含诉讼、仲裁等)代理人,双方另行签订代理合同;

5.案情复杂、性质特殊等诉讼专项案件,甲方有权另行依法选定代理机构。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指派法律服务团队(具体见附件律师团队名单)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服务工作;

2.乙方应保持指派法律服务团队成员的稳定,不得擅自变更团队成员。乙方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在征得甲方律师使用部门、法律事务中心同意后可另行指派其他同级别同条件的律师完成前述法律服务工作;

3.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项目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4.应当依据法律作出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5.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甲方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6.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7.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8.与甲方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9.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忠于职守,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提供全方位的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对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10.在服务期内,不为与甲方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对方提供法律服务;保证提供服务不存在双方代理等违反法律、律师执业纪律、执业道德等情形;

1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或者无故终止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付的日常法律服务费并承担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服务费用并承担本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在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中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均有权向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法律服务团队人员名单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 地址: 上海市市辖区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
法定代表人: 蒋红波 法定代表人: 沈国权
委托代理人: 李敏 委托代理人: 欧阳丽
电话: 0731-******** 电话: 136*****271
传真: 0731-******** 传真:



标签: 征地拆迁 技术开发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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