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事项

2024年9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事项

执法机关: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
执法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对象 主要事实 依据 执法结论 日期
行政处罚 1 大气污染处罚 济环罚〔2024〕ZQ039号 山东丰晃铸造有限公司 2024年6月3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该单位1#电炉,配套布袋除尘器,废气经处理后通过DA010排气筒排放废气。经现场测量该单位1#电炉配套的布袋除尘采样平台长为1.2米,宽为1.2米,面积为1.44平方米,护栏高度为1.2米,缓冲平台长为1.2米,宽为0.7米,面积0.84平方米,护栏高度为1.2米,监测扶梯宽度为0.6米,扶梯扶手高度0.73米,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采样监测平台。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人民币*****元) 2024.9.14
2 大气污染处罚 济环罚〔2024〕ZQ034号 济南盛道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0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0日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线索移交单,于2024年5月10日9:10左右到达现场进行核实。经现场调取该单位车辆检测过程影像资料显示:2024年3月1日车辆号牌为鲁A17AV3机动车在2号汽油检测线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时,约12时01分46秒尚未插入取样管,分析仪屏幕显示已收集到尾气成份;2024年3月12日、4月10日分别对车辆号牌为鲁AF7Q87、苏B72HN6机动车在2号汽油检测线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检测开始前,人为将五气分析仪调整为待机状态,检测全过程取样流量为0,查阅监管平台数据,上传至平台的取样流量数值与分析仪原始数据不一致,出具合格检测报告情况属实。2024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人民币300元);2、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人民币******元) 2024.9.27
3 大气污染处罚 济环罚〔2024〕ZQ046号 章丘市六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7月15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下午2时,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章丘区文祖街道三元村周边进行巡飞时,发现文祖街道三元村西侧存在两处露天堆放、覆盖不完全的物料,经执法人员现场排查发现,这两处露天堆放、覆盖不完全的物料属于章丘市六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人机巡飞发现的两处露天堆放、覆盖不完全的石子、石粉(生产原料)位于该单位生产车间南侧、办公楼西侧,排放污染物种类为粉尘。经测量面积分别为344平方米、217平方米,未采取密闭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2024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肆佰叁拾柒元整(人民币*****元) 2024.9.30
4 不予处罚 济环不罚【2024】ZQ008号 济南清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4月30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线索移交单》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济环(07)自监字〔2024〕06号),认定报告表明,济南清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泉工业水处理排口点位2024年04月26日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日均值为81.5mg/L,不符合《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37/3416.3-2018)表2第二类污染物重点保护区域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L的排放标准要求,超标0.63倍。2024年4月30日经现场核实,情况属实,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2024.9.18
5 不予处罚 济环不罚【2024】ZQ009号 济南清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5月8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线索移交单》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济环(07)自监字〔2024〕07号),认定报告表明,济南清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泉工业水处理排口点位2024年04月29日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日均值为60. 2mg/L,不符合《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37/3416.3-2018)表2第二类污染物重点保护区域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L的排放标准要求,超标0.2倍。2024年5月8日,经现场核实,情况属实,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2024.9.18
6 不予处罚 济环不罚【2024】ZQ010号 济南清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4月7日,我局接到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编号为JBD202*****0046的涉嫌环境违法线索交办单,显示济南清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泉工业水处理排口点位2024年1月1日以来多次出现COD浓度超标现象(其他超标现象另案处理,不在本案体现)。同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线索移交单》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济环(07)自监字[2024]02号),认定报告表明,济南清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泉工业水处理排口点位2024年04月04日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日均值为89.7mg/L,不符合《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37/3416.3-2018)表2第二类污染物重点保护区域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L的排放标准要求,超标0.79倍。2024年4月9日,经现场核实,情况属实。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202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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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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