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01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龙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公安局机关一院、二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干货粮油类)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1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折扣率(%) | 1 | 长沙市公安局机关一院、二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干货粮油类) | 食品和饮料专门零售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92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陆拾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预算总价(元) | 中标折扣率 | 1 | 机关一院、二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 食堂食材配送服务(干货粮油)标段 | 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 *******.00元/年 *******.00元/2年 | 92% | 该标段本年度预算总金额小写:*******.00元(含税) 该标段本年度预算总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元整(含税) 该标段中标折扣率:基准价(以长沙市内华润万家、步步高、永辉三家超市的平均价为基准价)的92%。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9-01 —— 2025-08-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公安局机关一院、二院食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长沙市公安局指定方式,包括驻场服务及非驻场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定价方式:甲方每月进行一次市场询价,以长沙市内华润万家、步步高、永辉三家超市的平均价为基准价,经乙方确认后,每月的货款将在确认后的单价基础上按投标报价的折扣率92%进行结算,供货期内价格折扣率固定不作调整。 2)收款账户: 收款人名称:长沙龙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款人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望城支行 收款人银行账号:4305 0178 3936 0000 0653 3)付款方式:□全额<分期 本项目当次货品需经双方核对确认,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据实结算。送货款项结合月度考核情况,每月据实结算一次,乙方提供正式发票,所有货款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给乙方。(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注: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方式、付款条件等所有涉及财务的内容,如最终支付的金额应当以审计的结果为准。审定结算金额须扣减当期发生的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 4)预付款保函:□是<否 5)国库集中支付<、双控账户支付□、自行支付□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望城支行(长沙龙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430*****39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货品要求 1.干货类: 序号 | 产品名称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单位 | 年需求量 | 1 | 香菇、木耳、海带、笋子、干豆角、红枣、银耳、莲子、薏米、干蘑菇、粉丝、墨鱼、鱿鱼、紫菜、黄豆、绿豆、其他干货等 | 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完好、外表完整、无霉斑、无不良异味。 | 斤 | 按订单供货、按实结算 | 2.调味品类: 序号 | 产品名称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单位 | 年需求量 | 1 | 酱油、盐、鸡精、味精、醋、料酒、生抽、蚝油、调料、淀粉、酵母、糖、八角、桂皮、豆瓣酱、榨菜、腌菜等 | (符合我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T-469)》《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货物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 | 毫升/ 升/克/ 千克/ 斤/公 斤 | 按订单供 货、按实 结算 | 3.粮油类: 序号 | 产品名称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单位 | 年需求量 | 1 | 大米 | 大米(包括但不限于:籼米、东北粳米、天然香米、优选 丝苗米)等级:一级;最大限度杂质:≤0.25%;不完善粒:≤3.0%;黄米粒:≤0.5%;碎米总量:≤15%;水分:≤14.5%;色泽光洁,正常米香味,无异味; 菜籽油、亚麻籽油、花生油等,要求非转基因一级压榨,常温状态下色泽透明,不浑浊,无悬浮物,气味芳香,无异味。 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 面粉色泽呈白色或微黄色,不发暗,无杂质的颜色,呈细粉末状,不含杂质,手指捻捏时无粗粒感,无虫子和结块,置于手中紧捏后放开不成团,具有面粉的正常气味,无其他异味。 符合 GB/T1354、********-Q-361 的标准及其他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每批次货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食用油需非转基因产品。如遇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导致对同一 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 | 斤 | 按订单供 货、按实 结算 | 2 | 食用 油 | 升 | 按订单供 货、按实 结算 | 3 | 面粉 | 斤 | 按订单供 货、按实 结算 | 注:所有货品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三分之二以上。甲方按需采购(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产品),乙方必须满足甲方实际需求。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符合要求,所有提供的产品均须检验合格,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干货、调料、粮油等(干货类不能有异味、霉点,应确保干货类的原有气味,同时保证色泽良好),生产厂家定量预包装的食材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的规定,标识内容必须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保证应标示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人员要求 合同签订起2个月内乙方须提供本项目配备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接单人员、配送人员等)在乙方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并加盖乙方公章。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验收要求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是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履约验收时间:甲方对乙方配送的食材当日即时组织验收 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 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3.技术履行验收: (1)食材品质验收 验证食材是否来自正规渠道,是否具有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检查食材的储存、运输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如温度控制、包装完好等。 (2)配送过程验收 包装: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食材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确保食材在运输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异味,运输途中做好冷藏保鲜,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严防机械损伤,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材的交叉污染;乙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和设备,确保食材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和污染。乙方应确保食材按时送达,避免影响食堂的正常运营。 (3)服务质量验收 售后服务:乙方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解决甲方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沟通协调:乙方应与甲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协调,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问题的解决。 4.商务履约验收: (1)交付物验收 配送数量与品种:核实乙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种及时间进行食材的配送。逐项核对配送记录,确保实际配送情况与合同要求一致。 配送时效:检查乙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配送任务。评估配送的准时率,确保不影响食堂的正常运营。 (2)文件资料验收 配送清单:核对配送清单上的食材种类、数量、质量等信息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质量检测报告:检查乙方是否提供了食材的质量检测报告。产地证明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对于有特别要求的食材,应核实其产地证明及检验合格证明。 (3)进度期限验收 配送时间:核实乙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食材送达指定地点。对于临时变更的配送时间,应核实双方是否已提前沟通并达成一致。 5.其他履约验收事项: (1)按需送达:乙方按要求将各食材送至甲方(各食堂)指定地点,并在具备监控的环境下进行验收,并在交接查验过程中配合甲方称重。做到验收环境无监控死角,双方有争议有据可查。 (2)原料留样:每次配送食品须乙方自行留样封存,留样封存的相关设备由乙方自行准备,每批次提供的食品原料乙方须留样封存48小时以上。市局警保部后勤服务中心及上级机构有权对封存的食品原料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第三方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3)交接凭证:每次配送食品由乙方开具三联单,必须注明接收单位、时间、品种名称、数量、单价、小计、合计和接交人(送货人、验收人签名)等信息。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以整改通知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尽快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每月汇总报告甲方,由甲方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向乙方订购的货品,须提前 1 天并在18:00之前以微信、电话、传真、书面等方式向乙方下订单,订单内容包括名称、数量、质量等要求。 5.对乙方所提供的食材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和评估,最终决定是否使用。 6.安排专人进行食材的接收和存储,确保食材卫生安全。 7.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价格和时间支付相应货款。 8.乙方所送货物无质量、数量等问题,甲方不能拒收。 9.乙方供货用的器具,乙方当天拿走,如甲方需要使用器具,甲方须保管好。 10.乙方所送货物的质量、品类等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退货或换货及按照相应约定条款要求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食材并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进行配送。 5.对所提供的食材质量和数量负责,确保食材新鲜度和卫生安全。 6.提供的食材品质及有效期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要求等。 7.根据甲方要求,在食材配送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8.配送食材不得掺杂补料或其他低质量食材。 9.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及其他事故的,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乙方应当为其承担甲方配送任务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11.乙方在实施产品供货期间,不得将供货的实际数量及供货地点泄露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乙方必须指派相对固定的人员完成产品配送服务,产品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12.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一切风险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3.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安全事故、意外事故等,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14.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并遵守甲方关于保密管理的各项规定,对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文档、资料、图片、数据等所有相关信息均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密。一旦发生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失泄密事件,经查证属实,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因乙方不遵守约定或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乙方为其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予支付所有货款。 7.5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数量、质量要求,若存在非甲方要求规格、假冒伪劣和以次充好、霉烂变质以及少斤短两的货物时,第一次甲方有权在4小时内与乙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进行约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拖;第二次处以所送该品种的 2 倍违约金;累计三次(含)后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7.6因乙方未按照约定的货物价格执行,出现私自随意提高配送价格,如甲方在同期比价中发现乙方提供的货物价格高于定价单的价格,第一次扣除当日配送品种的总价;第二次处以该品种的2倍违约金;累计三次(含)后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7.7乙方应指定专人与甲方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因工作关系联络不上耽误甲方工作的每次承担违约金1000元,累计三次(含)后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7.8履行过程中,乙方如要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否则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9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货款中扣除,甲方将在扣除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7.10甲方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乙方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如出现危及安全的质量问题,按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0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超3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5.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2考核办法 1.考核时间安排:每月考核、日常考核。 2.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每月考核评定结果:得分90分以上,甲方支付考核月度审定结算金额100%;85分-89分,甲方支付考核月度审定结算金额95%;80分-84分,甲方支付考核月度审定结算金额90%;75分-79分,甲方支付考核月度审定结算金额80%;74分以下,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考核月度所有货款。连续两个考核月度得74分以下,甲方有权与乙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考核扣分不影响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 4.后附考核评分表。 11.3保密要求 1.乙方需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本项目相关岗位服务人员上岗前必须提供背景审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全体服务人员均需要通过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保密制度、服务过程中的保密知识技能及相关要求、典型案例等的保密培训,并与甲方签订《保密承诺书》,违反保密约定的,甲方有权追究相应的违约和其他法律责任。 2.服务人员进入局机关院内仅在指定区域内开展工作,严禁进入其他区域。 3.乙方应不定期对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制度落实情况,不断加强员工保密意识,提高保密水平。 4.后附保密协议。 11.4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3.合同中止与终止 (1)合同的中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4.合同转让和分包 (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5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的补充和修改 (1)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协议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若发生重大情况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芙蓉区解放西路138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新康社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