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S204、S333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工程合同公告

茶陵县S204、S333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工程合同公告

茶陵县S204、S333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工程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0月22日

茶交务建【2024】(G)004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茶陵县S204、S333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工程

工程地点:茶陵县境内

发包人:茶陵县交通事务中心

承包人: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二〇二年 月 日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专用合同条款”。

注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专用合同条款”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有冲突时,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2发包人义务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发包人为承包人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协调并处理施工过程中阻碍施工等事宜。

(2)工程项目完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财政局、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项目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4承包人义务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负责办理临时占地、报建等相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包含在该项目施工场地建设费用中。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禁止私自扩大工程量,施工过程中如非承包方原因需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调整的需征得监理方及业主方书面认可,并在履行好相应的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如因承包方个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的,竣工验收时一律不予调整。

7交通运输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超大、超宽、超重物件的运输:承包人在材料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原因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 承包人其它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4试验和检验

试验和检验费用: 交工检测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施工过程中原材料单价涨幅一律不予调整。

20保险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20.5其他保险

承包人须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2.1承包人违约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比例:不超过造成的实际直接损失)。

补充条件:承包人须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 按茶陵县相关规定执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 按茶陵县相关规定执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 按茶陵县相关规定执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 按茶陵县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茶陵县交通事务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茶陵县S204、S333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工程(项目名称),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验收合格、包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包安全及从开工到竣工验收交付、工程保修等全过程的总承包方式。

项目工程地点:茶陵县境内。

项目主要工程内容包括:设计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上所有的工程项目。

(1)施工中遵循《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50-2020)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中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2)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以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达到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

(3)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评定的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1.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2.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大写) 贰佰零肆万陆仟元整 (¥ *******.00元) ,结算金额以茶陵县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本项目审计结算报告金额为准。

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总工: 。承包人项目安全员: 。

4. 工程质量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验收合格标准。工程安全目标:确保安全生产,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5.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本工程缺陷责任期1年,保修期1年,均自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如发现质量问题存在的缺陷,承包方接到发包方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入维修现场维修。逾期维修,造成发包方或第三方人身损失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6.本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80%;完成结算评审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本项目经验收合格期满1年后复验如无质量问题,则将余款一次性无息付清。

7.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合同工期45日历天。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正常施工的,经发包方核实后可顺延工期。

8.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 10% ,共计20.46万元,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 7 天内向发包人以现金转账形式缴纳或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根据法律和合同规定,本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9.履约担保的使用;

(1)承包人应按工期要求完成相关工程,工期违约超过工期10日以内,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0.5%扣除,工期违约累计达10至20日的从重处以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1%扣除;工期违约累计超过20日的加重处以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2%扣除;工期违约累计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清退出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按支付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且不能免除承包人已完成的质量责任。承包人违规分包和转包工程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上述规定清退承包人。

(2)承包人工期或总工期违约超期在 20日以内的,发包人不在工程款中扣划违约金,也暂时不动用履约保函;工期违约超过20日的,发包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动用履约保函扣划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承包人积极组织工程施工最终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了全部工程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不计违约金,过程中扣划的违约金全额退还给承包人。

(3)如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他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合同约定从履约保函中扣除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若保函金额不足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0.施工工期要求;

承包人应当自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7日内开工,非不可抗力等原因不开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 10日内无条件退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1.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实施期间不影响周边居民的环境侵害,施工材料堆应堆放在指定位置。项目实施期间无强制劳工和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如需临时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要求,并明确不使用童工,并确保项目实施期间不得对女性劳工有性暴力和性骚扰行为等。

12.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3.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14.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发包方代表: (签字) 承包方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本项目发包人茶陵县交通事务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茶陵县S204、S333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 本合同作为茶陵县S204、S333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协议书一式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发包方代表: (签字) 承包方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茶陵县S204、S333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茶陵县交通事务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聘用的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凡是施工运输车辆,必须持有效证件,驾驶中必须持有效驾驶证。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24小时设立反光蓝底白字相关的安全标志牌(内容分别为限速、禁令指示性标志牌),夜间施工必须设立照明灯。引导车辆辗压路面时。必须用竹架和木架或施工牌,严禁用石块、砾石拦车压路。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12)承包方施工期间,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合同》。在施工期内,承包方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操作施工,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一旦工作人员发生因工死亡、因工负伤等有关待遇,由承包方负责。

(13)承包人须按照本项目边施工边通车及需断道施工的特点,制定专项施工方案。需明确摆放安全标志牌及必要的安全指导人员。

(14)为避免和减少风险,承包方对涉及本合同的全部劳动用工,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违约责任

(1)承包方需交纳 壹万元整给发包方作安全风险责任保证金,如有违反上述条款之一者,每违反一次扣罚人民币500-1000元,如因承包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扣除该项安全风险责任保证金并依法追究责任。如承包方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在工程完工后发包方无息退返该项安全风险责任保证金给承包方。

(2)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3)本合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4)本协议书一式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发包方代表: (签字) 承包方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标签: 提升工程 安全设施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