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GK-202*****0060-1 采购人(全称): 中共长沙市天心区委政法委员会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天心公安分局机关院落维修改造弱电信息化项目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006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LED显示屏 | LED显示屏 | 详见附件 | 平方米 | 8.29 | ****** | 2 | 显示屏管理软件 | 支撑软件 | 详见附件 | 套 | 1 | 2000 | 3 | 二合一视频处理器 | 视频处理器 | 详见附件 | 台 | 1 | 3600 | 4 | 显示屏控制终端 | 终端控制器 | 详见附件 | 台 | 1 | 3800 | 5 | 智能配电柜 | 电容器柜 | 详见附件 | 台 | 1 | 2980 | 6 | 大屏钢结构 | 其他信息化设备 | 详见附件 | 平方米 | 8.9 | ***** | 7 | 嵌入式阵列音柱 | 其他信息化设备 | 详见附件 | 只 | 2 | 3456 | 8 | 专业功放 | 音频功率放大器设备(功放设备) | 详见附件 | 台 | 1 | 2332.8 | 9 | 数字音频处理器 | 视频处理器 | 详见附件 | 台 | 1 | 6205 | 10 | LED显示屏 | LED显示屏 | 详见附件 | 平方米 | 40.32 | ******.92 | 11 | 显示屏管理软件 | 支撑软件 | 详见附件 | 套 | 1 | 9600 | 12 | 视频控制器 | 控制器 | 详见附件 | 台 | 14 | ***** | 13 | 视频拼接器 | 其他信息化设备 | 详见附件 | 台 | 1 | ***** | 14 | 视频综合平台一体机 | 其他信息化设备 | 详见附件 | 套 | 1 | ***** | 15 | 智能中控 | 其他信息化设备 | 详见附件 | 台 | 1 | 9200 | 16 | 控制平板 | 其他信息化设备 | 详见附件 | 台 | 1 | 2000 | 17 | 服务器 | 服务器 | 详见附件 | 台 | 1 | ***** | 18 | 显示屏控制终端 | 终端控制器 | 详见附件 | 台 | 4 | ***** | 19 | 智能配电柜 | 电容器柜 | 详见附件 | 台 | 1 | 2980 | 20 | 大屏钢结构 | 其他信息化设备 | 详见附件 | 平方米 | 40.5 | ***** | 更多明细详见附件:合同明细.xls 合计金额小写: *******.67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佰贰拾贰万零捌佰肆拾贰元陆角柒分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 50 个自然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并达到使用标准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负责货物的运输、保管、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0,说明:备注:货到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2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备注: 运维期满二年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1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备注:运维期满第三年后(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10%. 对于甲方的维保要求,乙方未按时履行的,甲方将依据本条,每次扣除下一次支付款的1%作为违约金。 4.2 收款账户: 建设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中移建设有限公司:110*****8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即交钥匙工程),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 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乙方在项目实施 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乙方提供的产品性能及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部颁标准或企业标准,无前述标准的应符合行 业标准。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按标准措施进行包装,包装物不回收。每一包装箱内应附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说明书以及其他相关的质检 合格文件,随机备品、配件和工具的种类数量按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3、设备安装调试要求 3.1、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 3.2、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甲方; 3.3、乙方为甲方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3.4、乙方在叁年维保期期间,甲方提出的维保要求,乙方需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一般故障在当日内现场解决,疑难故障在24小时内解决,重要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现场值守服务,值守时间由甲方指定,乙方需无条件配合; 3.5、乙方需留一套运维工具在甲方指定地点(包括网线钳,网线,LED屏电子吸盘,1.5LED屏、条屏各1块,1.5LED屏、条屏电源各1块,寻线仪1套,维修工具包1 套等),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3.6、项目整体硬件质保叁年(,有具体要求的部件按相关要求执行),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货物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升级服务费、耗材费等等)更换或维修。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验收方式:本项目按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乙方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应当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向甲方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自查情况作为书面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甲方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考核并验收。 (3)项目考核验收不合格的,乙方按要求马上整改,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交由甲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考核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本项目的弱电信息化维护保障工作必须按照分局节点警务、重大活动安保工作等要求落实到位,对于因工作不力、疏忽而导致与项目相关的弱电信息化保障工作出现保障不力甚至保障事故的情况出现的,分局将对维护期间的费用予以审减,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直接解除合同及后续维护保障服务。 (5)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6)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甲方。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 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1.4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6.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负责施工人员或上门提供其他技术服务的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为所有施工人员购买保险。如因乙方未购置保险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4)因统筹安排,本合同项下货物实际接收并使用的单位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具体内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1.2合同中止与终止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并依据各方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补偿方案,甲方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予补偿。 11.3合同转让和分包 (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1.4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5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湘府中路298号 | 地址: | 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北蜂窝路18号(综合楼9层906、907、9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