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济宁市鼎玺商贸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济宁市鼎玺商贸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济任行审撤字〔2024〕69号

当事人:济宁市鼎玺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F4XBK1X;

住所:济宁市任城区万达广场15号楼十九层1923号;

法定代表人:张铭宇;

成立日期:2017年6月27日;

经营范围:普通劳保用品、机械设备及配件、煤炭、矿山设备及配件、针纺织品、农机配件、钢材、建材、消防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产品、服装鞋帽的销售;会议会展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张铭宇关于济宁市鼎玺商贸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投诉举报后,立即对济宁市鼎玺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公司登记事项进行了调查。经查,济宁市鼎玺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张铭宇身份信息取得2017年6月27日设立登记。

执法人员登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查询了济宁市鼎玺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和企业影像档案资料。经查询,济宁市鼎玺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27日,法定代表人:张铭宇。股东(发起人)名称:张铭宇,认缴出资额:300万,认缴出资比例:100%。监事:孔凡兵。

首先,执法人员对注册电话进行联系,显示为空号,无法联系到该公司人员。执法人员对济宁市鼎玺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济宁市任城区万达广场15号楼十九层1923号实地核查,该公司不在注册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

其次,张铭宇的身份证曾经丢失过。济宁市鼎玺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6月27日设立登记时使用的张铭宇身份证有效期为2011.11.23--2021.11.23,而张铭宇于2013年7月23日曾因身份证丢失补办过新的身份证,现在使用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23.06.02--2043.06.02。张铭宇对身份信息被冒用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一事不知情。

综上,济宁市鼎玺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张铭宇身份信息取得2017年6月27日设立登记,并将其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100%的股东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调查结论后,于2024年9月13日将调查结果推送我局。

上述事实,已经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并作出调查结论,由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济宁市鼎玺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调查结论的函》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冒用张铭宇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济任行审撤听告〔2024〕62号),我局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我局决定:

撤销济宁市鼎玺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6月27日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http://112.6.83.181:*****),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上述四法院的其中之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济任行审撤字〔2024〕69号),现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0月23日


标签: 商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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