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案一审本诉及反诉诉讼代理合同更正
刘辉案一审本诉及反诉诉讼代理合同更正
项目编号 | BA********* | 项目名称 | 刘辉案一审(本诉及反诉)诉讼代理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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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单位 | 资产管理处 | 经办人 | 宋嘉悦 |
预算金额 | ******.00 人民币 | 成交金额 | ******.00 人民币 |
成交供应商 | 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 | ||
联系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伟峰资讯中心26层 | 采购单位 | 吉林大学资产管理处 |
付款方式 | 分批付款,按批次验收合格后付款,具体批次详见附件。(仅适用于后勤集团、中小学服务;后勤处天鹅养护采购;车辆保险服务;物业费用评估服务;校医院检验服务;政策与法规办公室和资产处法律服务;租车服务;资产处商标注册、保护服务、校内搬迁服务;校医院保安外包服务;雇主责任保险服务;经改办资产类评估服务;出国境业务服务;投递单事前审核及单据传递类;校办备用电租赁和舞台机械设备维保服务;珠海研究院安保服务) | ||
供应商联系手机 | 189*****666 | 服务时间 | 2024年10月29日 至 2026年10月28日 |
服务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 | ||
验收方式 | 以成交单为准,参考相关内容进行验收。验收程序以甲方职能部门规定为准。 | ||
售后服务要求 | 1.甲方拟在本案一审开庭之前,正式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书,若由此而导致本诉原告再次撤诉的(即在甲方本案一审开庭之前向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且针对本诉原告提出反诉之前,本诉原告再次撤诉的),视为乙方代理律师已经完成一审代理事宜。但是,本代理合同继续有效至本诉原告再次起诉,乙方律师依据本代理合同继续作为甲方代理人,甲方与乙方不再另行签订代理合同。 2.若甲方在本案一审开庭之前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书后,本诉原告没有撤诉的,则甲方正式针对本诉原告提出反诉,乙方一并代理甲方的本诉和反诉,并代理完成本案的全部一审程序。 3.供应商对甲方、吉林大学因本案涉及的应该保密的案件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 ||
采购材料 | 自主采购评审报告-刘辉案一审_本诉及反诉_诉讼代理合同.pdf |
采购品目 | 法律诉讼服务 | 名称 | 刘辉案一审(本诉及反诉)诉讼代理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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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项 | 数量 | 1 |
单价 | ¥250,000.00 | 总价 | ¥250,000.00 |
范围/服务内容及要求 | 因原告刘辉与被告吉林大学、第三人吉林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同纠纷案件,甲方经过吉林大学授权,根据《民法典》、《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吉林大学在本案一审程序[本诉及反诉]中的代理人事宜达成下列条款,以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担任被告吉林大学在本案一审程序[本诉及反诉]中的委托代理人,乙方指派李建华律师为本案的一审程序[本诉及反诉]中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大学的委托代理人。 第二条 为了最大化地减少甲方的经济损失,征得吉林大学和甲方的同意,乙方将代理甲方针对本诉原告提出反诉。乙方代理事项包括本案一审中的本诉和反诉。 第三条 乙方指派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具体权限以吉林大学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但是,乙方律师的下述代理行为必须经吉林大学的特别授权: 1、乙方律师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反诉)请求的; 2、乙方律师在一审程序[本诉及反诉]中代理被告吉林大学与原告(如存在反诉,为反诉被告)进行和解的; 3、甲方律师在一审程序[本诉及反诉]中对于涉及吉林大学的实体权益需要实施处分行为的。 第四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从本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一审程序[本诉及反诉]终结之日止。包括一审中本诉原告撤诉、一审中反诉原告即甲方撤诉、一审中双方和解、一审判决、一审裁定。 第五条 甲方拟在本案一审开庭之前,正式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书,若由此而导致本诉原告再次撤诉的(即在甲方本案一审开庭之前向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且针对本诉原告提出反诉之前,本诉原告再次撤诉的),视为乙方代理律师已经完成一审代理事宜。但是,本代理合同继续有效至本诉原告再次起诉,乙方律师依据本代理合同继续作为甲方代理人,甲方与乙方不再另行签订代理合同。 第六条 若在甲方在本案一审开庭之前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书后,本诉原告没有撤诉的,则甲方正式针对本诉原告提出反诉,乙方一并代理甲方的本诉和反诉,并代理完成本案的全部一审程序。 第七条 一审代理费的数额和支付 1.乙方代理吉林大学在本案一审程序[含本诉及反诉]的代理费总额为250,000.00元整(贰拾伍万元整)。 2.在双方签订本代理合同后15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案一审[含本诉及反诉]代理费250,000.00元整(贰拾伍万元整)中的30%即75,000.00元(柒万伍仟元整),甲方在本案一审[含本诉及反诉]程序结束(包括一审中双方调解、一审判决或者一审裁定)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本案一审[含本诉及反诉]代理费的70%即175,000.00元(拾柒万伍仟元整)。 (1)若甲方在本案一审开庭之前而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书之后,若由此而导致本诉原告再次撤诉的,视为乙方代理律师已经完成一审代理事宜,但甲方应该向乙方支付约定的一审总代理费250,000.00元整(贰拾伍万元整)中的30%,即75,000.00元(柒万伍仟元整),剩余代理费暂不向乙方支付。若本诉原告再次重新起诉的,在乙方完成再次重新起诉一审(包括本诉和反诉)代理程序后的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代理费的70%即175,000.00元(拾柒万伍仟元整)。 (2)若甲方在本案一审开庭之前而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书之后,本诉原告没有再次撤诉的,则甲方对本诉原告提出反诉,乙方一并完成本诉和反诉的代理事宜。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先向乙方支付约定的一审总代理费250,000.00元整(贰拾伍万元整)中的30%,即75,000.00元(柒万伍仟元整),剩余代理费即代理费的70%即175,000.00元(拾柒万伍仟元整)在乙方完成本诉和反诉的一审代理程序后的10日内向乙方支付。乙方完成本诉和反诉的代理程序包括:一审判决、一审裁定、一审中双方和解。 3.乙方及时向甲方或者吉林大学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 第八条 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 1、账户名: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信银行幸福街支行 银行账号:811*****133******** 2、甲方应该将上述代理费支付到上述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中。 第九条 其他费用的承担 如乙方律师在代理本案一审程序[本诉及反诉]中发生的涉及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则不包含在上述乙方律师代理费内,应由甲方另行承担,并由甲方直接向有关单位支付。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向甲方、吉林大学提供法律咨询、分析法律风险,提出对策建议,报告案件进展; 2、甲方、吉林大学应配合乙方的代理工作,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案件相关证据资料; 3、甲方应如实陈述案情、提供证据和文件资料等; 4、甲方有义务按本合同的约定足额、及时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5、甲方、吉林大学向乙方提出的代理要求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吉林大学如实全面地说明案情,提供相关文件、证据资料等; 2、乙方律师须尽到与自己职责相关的全部谨慎、注意义务,履行代理律师应尽的全部职责; 3、乙方律师应根据案件发展、变化需要,及时、尽责地出具相应的分析报告或者分析意见,全面搜集、整理、汇总、分析双方的证据材料; 4、乙方律师应按时出庭,积极维护甲方、吉林大学的合法权利; 5、乙方律师对甲方、吉林大学因本案涉及的应该保密的案件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所约定的一审代理事宜完成后终止,即乙方代理本案一审程序[本诉及反诉]终结后终止。包括一审中双方和解、一审判决、一审裁定。 第十三条 非依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对于本协议未约定事宜,可签订补充条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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