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合同费率结算取费争议案例分析
EPC总承包合同费率结算取费争议案例分析
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孙雪銮
【摘要】EPC总承包合同费率结算工程中取费问题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涉及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是结算审计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关键点,作为审计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甄别,才能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审计质量,本文就解决费率结算EPC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取费结算争议和风险防范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工程类别;取费;下浮率
近几年,EPC项目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结算方式主要有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和费率结算等模式,费率结算实质是按合同约定计价依据和程序,下浮一定比例费率,开口计算合同价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这种结算模式,因为前期工作不到位,在建设标准没有确定或确定不清的情况下实施的,施工和结算过程中关于工程类别的取定问题,争议尤其突出,是审计难点之一。本人现就目前正在结算的一个项目中的工程取费争议与大家分享交流。
【案例背景】
某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项目(一期)EPC总承包项目,招标时间为2017年12月,主要范围为所有工程勘察、设计(满足自身设计需要的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图纸审查)、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保)等,合同金额为45亿元。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水利工程,主要为房屋建筑、湖体开挖、生态治理、市政道路及管线、管廊、绿化、水利等20个子项目。
EPC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竣工结算时工程按《合同计价及结算原则》中约定的计价程序计取,并按对应工程类别的中标时工程费用的报价下浮率下浮后结算。
工程施工费用中标时的下浮率分别如下:
1、建筑工程中标下浮率 13.5%(其中桩基和基坑支护工程、建筑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内外装饰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合同计价和结算时下浮率均以建筑工程中标下浮率为基础再下浮三个百分点,即均为 16.5% )
2、市政工程中标下浮率 19%;
3、园林绿化(含景观)工程的中标下浮率 35%;
4、水利工程的中标下浮率 17%;
其他工程的合同计价和结算时下浮率执行建筑工程中标时的下浮率13.5%。
【争议问题】
1、在单体房建工程中的墙面涂料及水磨石地面、外幕墙等是否属于内外装饰工程?工程取费和下浮率应如何执行?
2、结算审计时,总承包单位提出:
道路工程中的大型土石方、桥头水泥搅拌桩桩基处理属于道路工程的组成部分,如按市政工程中的“通用项目、道路、排水工程”取费执行,执行市政工程中标下浮率19%;如执行建筑工程中的“大型土石方和制作兼打桩”,按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中的土方和桩基工程下浮率16.5%执行。
道路工程中的大型土石方、桥头桩基处理取费如何确定,执行市政工程下浮率还是对应的大型土石方和桩基工程下浮率?
3、单体房建工程中的室外附属工程的工程类别如何执行?如市民中心室外附属工程包括道路铺装、镜面水镜、停车位、覆土台地、屋面花园、成品座椅等。
4、本项目有多个单项工程中均包含钢结构工程,且设计图纸中钢材材质特殊,造价信息中无此类材料的指导价格,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组织了多次询价,结算时,总承包单位要求钢结构工程均按照建筑工程执行,钢结构工程取费产生了争议。
【问题剖析】
1、根据项目招标时适用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国家标准(编号为GB*****-2001,)附录B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有明确的划分,共分为10类,分为抹灰工程、门窗工程、吊顶工程、轻质隔墙工程、饰面板(砖)工程、幕墙工程、涂饰工程、裱糊与软包工程、细部工程与建筑地面工程。本项目中的墙面涂料及水磨石地面、外幕墙等应属于装饰装修分部分项工程。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中单独装饰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规定:(1)单独装饰工程是指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装饰工程,不分工程类别。(2)幕墙工程按照单独装饰工程取费。
为证明墙面涂料及水磨石地面是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又出具了单独的装修图纸。经测算,该项目的内装工程如执行单独装饰工程取费及下浮率,与执行建筑工程取费和下浮率高出近80元/平方,笔者认为不管是在原建筑图中还是单独装修图中,该内容都属于装饰装修分部分项工程,但仍为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并非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装饰工程,应执行建筑工程取费和中标下浮率13.5%,幕墙工程按装饰工程的取费和中标下浮率16.5%执行。
2、《费用定额》中市政工程类别划分表规定:
(1)工程类别划分以标段内的单位工程为准,一个单项工程中如有几个不同类别的单位工程组成,其工程类别分别确定;(2)如土石方工程挖或填土(石)方容量≥5000m3,属大型土石方。道路工程中的大型土石方和桥头水泥搅拌桩桩基处理都属于道路项目中的单位工程,取费均应按对应的工程类别执行;且本合同内已明确约定市政工程中标下浮率19%,根据合同约定,均应执行市政工程的下浮率。
3、《费用定额》中各专业工程交叉时的类别划分及说明规定:在厂区、园区及小区内的道路,如按市政规范标准设计时,按市政道路工程取费;未明确时,按照土建工程三类取费。
4、《费用定额》规定:(1)施工现场完成加工制作的钢结构工程费用标准按照建筑工程执行。(2)加工厂完成制作,到施工现场安装的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屋面),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单独发包的构件吊装标准执行。加工厂为施工企业自有的,钢结构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其他费用标准按建筑工程执行。钢结构为企业成品购入的,钢结构以成品预算价格计入材料费,费用标准按照单独发包的构件吊装工程执行;
本项目结算审计时,通过对建设单位提供的钢结构询价资料的梳理,发现建设单位在询价时对价格组成内容并未统一,有一部分报价仅询特殊材料的材料费用,还有一部分报价包括钢板原材采购费、加工制作费、钢板进场后加工前的抛瓦除锈费用、防腐、防火费用等;
并对总承包单位的实际加工情况进行核实,因总承包单位并无自有的加工厂,该项目的钢结构工程取费应按两个原则执行:一是对于施工现场完成加工制作的钢结构工程费用标准按照建筑工程执行,工程造价信息中有的材料价格按工程造价信息执行,没有的材料价格执行询价确定的市场价格;二是询价时以成品价格定价的,费用标准按照单独发包的构件吊装工程执行。
【结语与启示】
通过本案例,笔者认为EPC总承包合同费率结算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管控:
1、设计风险。EPC总承包费率结算合同不同于常规的费率结算合同,因按实结算,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图纸审查),设计的主动权属总承包单位,实际施工中常存在过度设计、自主设计等设计浪费现象(如本项目的桥头桩基处理,道路结构层的设计和新型材料、特殊材料的选用),建设单位须加强标后管理,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应根据初步设计图纸深度,组织管理团队、监理和跟踪审计一起,进行市场调研后,给出具体限额设计指标(主要指造价控制指标),超出限额设计指标部分,建设单位在竣工结算时保留不予支付的权利。
2、合同风险。招标代理单位在EPC总承包费率结算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结算原则的约定须严谨,特别是在合同计价程序中会列举各类单位工程的取费,如土方、桩基、装饰、安装、市政等,而根据《费用定额》规定,单独装饰工程是指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装饰工程,所以除单独发包的装饰工程外,不应在常规的总承包招标文件和费率结算方式的EPC合同中,约定装修工程的取费,并且要认真总结合同实施过程中常见争议,吸取教训,在招标时约定清楚,防患未然。
3、审计风险。审计单位要加强对审计专业人员的工程总承包理念、程序、管理、专业水平等方面的培训,了解并掌握EPC总承包费率结算的有关政策制度规定,提高审计监督能力和水平,审计时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和现行计价规范等,对因取费等结算原则约定引起的争议扯皮现象,必须客观公正、准确专业地审核。
4、监督风险。 EPC总承包费率结算合同中常规约定措施费按实结算,实际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单位会选择方便施工和利润最大化的措施方案,忽略经济实用的原则,造成双方对措施费计取意见不一致,人为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加,建设单位须加强标后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严格审核现场施工技术措施方案,全面掌握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有效控制非常规且造价异常的施工方案导致的措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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