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建 合 同 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甲方) 代建单位:湖南湘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241号)和《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的顺利实施,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经甲、乙二方协商同意,并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查,依法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宿舍建设项目工程代建服务采购项目 建设地点:长沙市湘江新区华强路177号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项目批文: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发改审[2024]47号 项目总投资:*****.73万元(以批准的设计概算为准) 资金来源:市财政资金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以批准的初步设计建筑面积为准)。 建设内容:长沙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宿舍建设项目,新建5栋地上5层的学生公寓,总建筑面积为*****㎡,可容纳3000学生规模,同时配套建设道路、绿地等基础设施。 代建周期:从签订代建合同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约24个月;后续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产权登记、资产移交等按长政发[2020]5号文件规定执行。 质量保证:按本合同约定以及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代建项目管理范围:项目实行全程代建,负责从立项批复后至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对项目进行全程代建管理。 主要内容: 采用全程代建方式,代建单位负责代办以下事项: l、依据批准的立项组织编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和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等报批手续; 2、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投标情况、签订的合同报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3、办理规划、拆除、施工、环保、消防、人防、园林、市政等有关报批报建手续; 4、会同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进度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5、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6、组织编制工程结算及协助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7、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 8、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信息等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9、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调规工作相关手续办理、代建过程中突发的各种特殊情况处理与协调及代建项目所有建筑的不动产产权证办理等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人民币*****.73 万元(最终以批准的设计概算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确保合格工程,争取达到优良工程标准。 代建周期:从签订代建合同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约24 个月;后续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产权登记、资产移交等按长政发[2020]5 号文件规定执行。 安全管理目标:保证无安全责任事故。 反腐保廉目标: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反腐保廉规定,确保无违法违纪案件。 四、代建服务费 代建服务费范围: 代建服务费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的社会化专业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在代理项目使用(管理)单位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过程中,为项目使用(管理)单位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结算、审计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结算、审计等阶段的管理成本、人员工资及福利、应缴税费和合理利润。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费用。 代建服务费合同总价(大写):为人民币贰佰陆拾壹万柒仟叁佰 元(小写261.73 万元)。经财政评审审核上限值后通过招投标确定,从代建项目估算总投资中列支。 最终代建服务费以该项目代建范围内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取费基数,依据《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工程建设其他费评审指南》长财评综[2022]14号文件及财政评审核定的90%折扣率, 结合中标单位的中标优惠幅度(优惠幅度=1-中标金额/本项目代建服务费招标上限值*100%)及扣除代建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后进行结算。代建服务费= 根据上述计费文件与取费基数计算得 到的代建服务费金额*90%*(1-中标优惠率)-代建单位应支付违约金,实际结算金额以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结算金额为准。 代建服务费支付方式: ①合同生效之日,且上级部门下达支付指标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代建合同价的20 %,计 ******.00元; ②主体工程基础完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代建合同价的30 %,计******.00 元; ③主体工程封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代建合同价的50 %,计******.00 元; ④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代建合同价的70 %,计******.00元; ⑤余款待项目财评工程结算、服务结算、实体和资料移交、竣工财务决算、不动产产权登记完成办理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⑥甲方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发票。甲方不承担因发票问题或政府财政系统审批、拨款迟延导致的逾期付款责任。 五、本合同组成文件 1、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代建合同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代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7、项目相关批复文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甲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各项约定,支持、协助乙方完成代建工作。 八、乙方承诺, 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文件和制度推进项目建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任务。 九、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肆份。 十、本合同签订于2024年10月11日。 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甲方):(签章) 代建单位(乙方):湖南湘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枫林三路8号喜地大厦3003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0731-********
第一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宿舍建设项目工程代建服务采购项目。 (2)“代建单位(乙方) ”是指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具有代建本项目的能力并具体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3)“使用单位 ”(甲方)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方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的一方。 (4)“项目经理部 ”是指由代建方组建并代表代建方实施和管理项目具体建设工作的机构。 (5)“项目经理 ”是指由代建方任命并全面履行项目代建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6)“ 临时工程 ”是指为本项目的进行、建成或维护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 (7)“施工设备 ”是指为本项目或临时工程的进行、建成或维护方面所需的一切设备器械或诸如此类性质的各物,但不包括将用于或正用于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他各物。 (8)“正常工作”是指被代建方与代建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代建工作。 (9)“附加工作 ”是指:本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10)“ 日 ”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 ”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方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选择承担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单数与复数,视文中需要,仅表明单数的词也包括复数在内,反之亦然。 第三条 本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本合同中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双方权利甲方权利第五条 甲方有权对代建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对各种违规行为以及不利于满足项目功能要求的各种问题要求乙方予以纠正,对因乙方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享有索赔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反映。 第六条 甲方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对变更内容签字确认。 第七条 甲方有权监督项目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和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与各专业工作单位之间合同的签订;监督乙方与有关专业工作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等活动。若乙方违反规定,不切实履行其义务时,有权进行处理,相关费用从代建服务费中扣除;若不足,享有对乙方的追索权。 第九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给甲方,使用资金时由代建单位向甲方提出支付申请。甲方对乙方提出的请款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后,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长政办函[2009]91 号)及财政有关资金“双控”管理操作规程向具体收款人办理支付。 乙方权利第十条 乙方享有项目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依法依规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各专业工作单位签订合同; (2)有权授权监理方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3)管理各类承包合同、文件和图纸; (4)对项目建设资金依据合同享有管理权, 在与专业工作单位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 有价款支付的审核权、签认权; (5)与有关专业工作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6)开展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乙方应授予其项目经理与工程师相应的工作权利,项目经理与工程师代表乙方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乙方有权拒绝其他方提出的代建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乙方对甲方提出的代建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有权要求追加项目投资和支付附加工作费。在保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前提下,乙方享有对施工图设计中可能造成预算超过概算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力。乙方有权对设计、施工提出节约造价、缩短工期的合理化建议,甲方应积极支持合理化建议的实施。在满足设计要求和项目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在总概算投资范围内合理分配 调整各分部分项工程投资额度。 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取得代建服务费,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适当奖酬金。 第三章 双方义务甲方义务第十四条 甲方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分项投资及总投资额,提出完善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主要设备(如:电梯、空调) 的选型方案及其优化建设标准,但上述完善及优化必须控制在概算投资范围内; (2)负责协调乙方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协助乙方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保、消防等审批手续; (3)积极作好协调工作,为乙方的施工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工作条件。 (4)接受代建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五条 按照乙方的年度和月度用款计划及时安排好财政资金的申报工作,协调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六条 配合参与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和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七条 授权专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或派驻现场代表。 乙方义务第十八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认真做好项目建设期管理工作,保质保量并如期完成代建任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按批准的概算投资确保项目的功能要求。 第十九条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组建能够满足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经理部,确保项目代建人员到位。乙方应组建项目现场办公场所,明确各代建管理人员和职责。乙方应切实履行代建合同中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 完成代建工作,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甲方通报代建工作进展。 第二十条 乙方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补签其它合同之机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重大变更时, 应由设计单位提交设计变更计划和安排,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甲方签署书面意见后, 由乙方上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实。 第二十一条 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批。协助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达到合同要求的项目和完整的建设档案资料及时移交给甲方。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对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在项目正式移交前,应会同甲方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缺陷责任期服务协议。项目移交后, 秉着便利甲方使用的原则,对项目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功能故障,乙方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和采取应对措施。若超出质保期, 则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有保密义务,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任何项目信息。相关工程资料要及时向甲方与相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政府财政支付管理的操作程序支付工程款,政府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实行政府采购。 乙方不得拖延其应付款项申请的审批。乙方应督促各专业工作单位向其员工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及福利。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组织协调文明施工,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任何不利的影响,承担非文明施工带来的不良后果。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按《建筑法》及建筑行业现行有关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顺利实施项目,所要履行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章 双方责任甲方责任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全面、认真、诚实、守信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任何未按代建合同的约定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甲方不得违反约定的工程变更程序随意要求乙方改变经批准的项目建设性质、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不得要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行为。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发生变化, 致使工期延误、 投资增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不成立, 则甲方应补偿该索赔给他方带来的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法律、行政行为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 甲方应与乙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冲突、严重的自然灾害等。 乙方责任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全面、认真、诚实、守信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未按代建合同的约定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变化,由此而导致工期延长、投资增加, 或出现质量问题, 或导致其它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权就因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不成立, 则乙方应补偿该索赔给他方带来的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法律、行政行为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乙方应与甲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冲突、严重的自然灾害等。 第五章 项目变更第三十四条 应乙方或甲方的请求,在不改变项目的技术标准、功能、建设规模和使用安全及不超出总概算投资的前提下,可对项目进行适度的变更,被请求一方应积极配合变更。 在变更方案经双方确定后,乙方应将变更书面报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涉及项目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的合理变更,以及概算中漏项,计列的大宗设备、材料、分项工程单价与市场价明显偏低等导致相应的招标不能正常进行及相应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乙方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经乙方与甲方协商一致后, 由乙方上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20]5 号)实行。对合理要求不能及时核实而导致工期延误时,乙方有权得到工期延误补偿。 第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 当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时, 甲方可向乙方发出警告,直至解除代建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带来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七条 当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时,乙方可以向甲方发出警告, 直至解除代建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带来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八条 当乙方或甲方请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请求方应在 3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本合同致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责的情况外,合同解除请求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并移交给甲方后,除缺陷责任期服务条款仍然有效外,本合同即终止。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仍不能解决时,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标准及工程项目管理依据。 (1)法律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2)法规部分:《湖南省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相关行政法规。 (3)合同部分:本工程实施代建管理前和实施代建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及文件。 第二条 履约保证金: 代建合同生效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额度为代建合同额的 1% 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有效期至本合同约定的代建周期期满之日终止。 第三条 投资管理 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为最终投资控制目标。乙方应根据《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 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加强设计管理;乙方应加强预算管理,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单位招标和设备材料政府采购过程中,严格依据批准的概算投资,依法组织招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条 概算调整 当且仅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方可调整概算投资,但必须由乙方提出、甲方审查,按照原工程设计和概算的审批程序报批: 1、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2、重大政策性调整; 3、因受地质等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 第五条 节约奖励办法: 节约奖励方法:按照《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节余资金按0 %的比例对代建单位实行奖励。 “节约的项目资金 ”是指在满足设计要求、规模标准及结构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充分运用自身管理经验,合理、科学利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资金。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委派项目负责人张佑伏 (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担任本项目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甲方认为该项目负责人未按合同履约,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一周内另行委派与投标书承诺相符的工作能力强的项目负责人,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拒绝按照甲方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乙方应按1000元/人/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要求限期改正,并支付5万元违约金,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且代建单位须向甲方返还已收取的代建费用。 (2)乙方依法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签订合同时,甲方以监督人的身份和项目使用人的身份监督招标工作和合同的签署,其目的是确保项目的功能要求,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 (3)乙方应在每月 10 号前以书面形式将项目在上月的投资完成情况和下一个月的投资计划情况报告甲方。乙方应当根据代建周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甲方要求编制代建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并报甲方审批,作为整个项目工作计划管理的依据。乙方应当结合代建项目管理台账及时汇总各项目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形成代建项目管理月报,并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的代建项目管理月报报送甲方。乙方若违反本项目之规定的,经甲方催告后拒绝提供本项约定的相关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应按照 1000 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在选择设备、材料时,在概算投资范围内要尽可能更好地满足项目的功能要求。 (5)乙方与甲方同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6)为确保各专业工作单位保修义务的及时履行,便于保修验收,在项目正式移交前,乙方应组织甲方、各专业工作单位签订三方保修服务协议。在保修服务协议中明确:因本工程属于代建性质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保修金由乙方交给甲方管理,保修金的处置与退还由甲方负责。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7)乙方与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就各自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予以书面答复。乙方和甲方应当在5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甲方接收文件的地点: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甲方指定的接收人为:周斌。 乙方接收文件的地点:乙方设在甲方的项目部; 乙方指定的接收人为:张佑伏。 某一方的接收如有变化,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8)合同生效后7天内,乙方拟投入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一致(详见附件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换各专业人员。甲方认为乙方委派的专业人员不适应该项目的专业管理、协调工作,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一周内另行委派与投标书承诺相符的工作能力强的专业人员。拒绝按照甲方要求更换各专业人员的,乙方应按 500 元/人/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擅自更换专业人员的,要求限期改正,如限期整改未到位,按2000元/人/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项目实施中,甲方发现乙方投入项目工作人员数量难以满足代建工作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增加相应专业工作人员,乙方不得拒绝。 (9)乙方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岗位代建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连续离岗时间三天以内的,应向甲方项目协调组负责人请假,连续离岗超过三天的,应向甲方主管工程的校领导请假。 (10)关于乙方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岗位代建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考勤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代建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用指纹打卡或其他方式进行考勤。乙方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岗位代建人员每个月到岗不少于20天。项目负责人未到岗履职的,乙方须按照 1000 元/人/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改正,其他岗位代建人员未到岗履职的,乙方须按照 500 元/人/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改正,若连续30日未予改正,甲方还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须向甲方返还已经收取的代建服务费。 (11)乙方应当就甲方委托乙方代建的建设项目的实施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应当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必须变更,须按规定的变更程序执行并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按合同的内容、范围和标准履行情况,是否有缺项、漏项履行的情况,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如专业工作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但成果不合格,乙方应当及时督促其履约,若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积极索赔。若因建设方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乙方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甲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若乙方未能履行前述义务,甲方每发现一次,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并责令乙方改正,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按照甲方实际损失予以补偿。 (12)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害,不得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13)所有项目变更应由乙方牵头协调各方,乙方审核签认前须报甲方同意,甲方具有最终否决权。乙方若违反本项规定,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若由此导致专业工作单位损失或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4)乙方在项目前期须派专职造价工程师牵头协调投资估算和项目概算审核批复事宜;施工过程中须现场派驻造价管理人员配合甲方进行造价管理工作和建立工程造价和变更工作台账;竣工验收后须派专职造价工程师牵头协调竣工结算及结算审计等事宜。 (15)乙方应自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服务内容完成且工程结算完成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真实、齐全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本项目代建服务的结算资料提交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结算审计。若乙方超过上述规定日期未提交结算资料,则每延误一天(日历日),乙方须按500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当该部分违约金累计金额达到*****元且经甲方催告三次仍未提交者(特殊情况除外),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结算,结算金额以实际已付金额为准。 第七条 乙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因为工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致使项目实际建设投资超过合同约定投资额的,按超出的数额全额赔偿其投资。为追求奖励,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经查属实的,则全额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五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2、项目经验收,因受某部分工程的影响,经整改、返工后最终无法达到合同约定合格标准的,按该部分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全额赔偿。 3、非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原因经确认为乙方责任致使项目未能按代建周期完成的,应支付违约金,以每超过壹天支付 5000 元计算。 4、乙方应认真核对项目前期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管理文件、技术文件的合理性、真实性及相互一致性,乙方签署的文件因责任心或专业性导致的失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1000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若由于乙方工作原因给甲方带来时间、经济、项目施工质量上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实际产生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改正,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 5、乙方须确保本项目在 2025年 12月 30日前竣工验收合格,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逾期竣工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履行竣工期间的违约金。其计算公式如下:违约金=合同约定的签约合同价×1‰×逾期竣工天数。 乙方还需保证 2025年 3月 1日前完成施工总承包招标挂网, 2025年 9月 1日前主体结构验收合格,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延期的,乙方应按500元/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违约金。若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延期的,乙方须依照法律和甲方与第三方合同的约定向第三方索赔,否则,仍须按照前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因乙方原因致使项目未能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的形象进度完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投资增加,或出现质量问题,或导致其它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乙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代建服务费总价款的10%给甲方支付违约金, 且甲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以及其他专业工作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甲方利益的; (2)转让代建业务的。 8、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投资增加,或出现质量问题,或导致其他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代建工作完成的质量情况根据本合同、《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长沙市政府投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办法》、《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诚信考评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评定,甲方有权将项目代建工作任务的完成质量情况,向长沙市发改委代建管理处反馈。 10、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服务单位的月度考核工作,并接受考核结果及由此带来的后果。 11、乙方若有违反本合同义务的,甲方除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暂停支付代建服务费直至整改合格。 第八条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1:投入项目代建管理人员一览表 姓名 | 性 别 | 身份证号 | 职称 | 证书编号 | 证书专业 | 证书名称 | 任职 岗位 | 是否 常驻 项目 现场 | 张佑伏 | 男 | 420*****780******* | 高级 工程师 | ******** | 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 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 项目负责人 | 是 | A082*****000****** | 建筑工程 | 高级职称证 | 彭晓 | 男 | 430*****680******X | 高级 工程师 | ********** | 不分专业 | 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 设计管理 | 否 | 甘职高资字:NO ********号 | 供热通风和空调 | 高级职称证 | 肖乐慧 | 女 | 430*****890******* | 工程师 | 建[造]112*****010542 | 土建 |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 | 造价管理 | 否 | B*******0900000008 | 工程造价 | 中级职称证 | 杨瑾 | 男 | 430181198907038833 | 工程师 | 湘243002181364 | 建筑工程 | 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 | 现场管理 | 是 | B08213010100004206 | 建筑工程 | 中级职称证 | 喻战军 | 男 | 430626197606058118 | 工程师 | 43014723 | 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 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 是 | 肖玉农 | 男 | 430528199602277352 | 工程师 | (2021)2102947 | 建筑工程 | 中级职称证 | 报建及档案资料管理 | 是 | XS22-A1526 | 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 湖南省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