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JZ-202*****002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第三期)光纤租赁(2024年1-8月)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2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第三期)光纤租赁(2024年1-8月) | 网络接入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陆万叁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总价(元) | 1 | 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第三期)光纤租赁 | 其他电信和信息传输服务 | 详见原竞争性谈判文件。 | 项 | *****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9-01 —— 2024-10-31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项目提供:581条前端点位的裸光纤线路接入和通讯,7*24小时巡检巡查和特殊时期的应急专项保障服务、线路保修维护等,不再保留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要求的2人驻场服务。 3.3.1项目实施时限要求:项目实施时,乙方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影响重要单位及应用系统中断的情况下,有序完成网络的调测工作并保障业务的平滑过渡。 3.3.2施工要求: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3.3.3本项目光纤线路是服务于长沙市智能信号灯和电子警察、电视监控等智能交通系统,基于智能交通系统在全市交通管理中的重要性,必须保证系统的不间断运行,因此乙方必须确保合同履约期之内所有点位通信正常使用。从合同履约之日起至完全完成光缆布放并开通业务期间的费用,由乙方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第三期)通讯光纤租赁服务项目》中标价格向原运营商支付(按月结合考核情况据实结算),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3.3.4 设施设备设置要求 3.3.4.1 光纤线路要求提供单模裸光纤点到点链接。 3.3.4.2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设备及配件完全达到制造厂商所规定的出厂技术指标,符合国内技术与应用标准,以及相关国际标准。 3.3.4.3所提供线路需达到国家要求的防雷标准; 3.3.4.4要求投标人在其线路建设完成后,进行全面性能指标测试和线路安全测试,确保线路技术性能达到前述相关要求。 3.3.4.5裸光纤技术标准: (1)可提供10/100/1000/*****Mbps的高速带宽 (2)可提供光纤连接距离不低于70公里 (3)单模光纤平均损耗:≤0.25dB/km (4)接头损耗:≤0.08dB(平均值) (5)回损:≥40dB (6)色散:≤17ps/nm.km (7)偏振模色散(PMD):≤0.2ps/SQr(km) (8)接收波长:850-1550nm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本次运维周期自2024年9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甲方根据《月考核评分表》、对乙方在本次运维周期的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向乙方支付的金额 (不超过 *****元,最终支付金额以审计结论为准)。本项目根据中标金额及招标数量折算出每条裸光纤每月的单价,整体项目支付金额按实际开通数量据实结算;甲方因特殊原因需要停用、开通的,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停用、开通通知单后对相应点位进行停用、开通,费用据实结算,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888*****0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本项目为运维服务项目,质量要求和服务标准一是不低于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内容;二是不低于投标文件中(如方案、资质、说明、承诺、响应表等)高于招标文件标准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如果运维服务质量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服务质量不到位,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7.违约责任”>“7.4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补救或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执行。甲方每月按照《网络运行维护服务考核评分表》进行月考评,形成月考评分数。服务期两个月,服务期起止时间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项目自服务期起,甲方依《网络运行维护服务考核评分表》每月对本项目运行维护服务情况进行一次百分制考核,形成月考评分数。项目服务期结束后统计两个月考评分数的平均分作为本项目最终考核分,以最终考核分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如91.875分计为91.88分,90.324分记为90.32分)作为验收和付款的凭证之一。中标人按照考核结果,开具由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以后发起支付流程。 《网络运行维护服务考核评分表》 序号 | 指标名称 | 考核内容 | 计分 | 评分标准 | 考核部门 | 1 | 特殊应急专项保障(10分) | 特殊应急专项保障期间的重要通信保障 | 10 | 采购人特殊应急专项保障期间,中标人应安排专人提供重要通信保障。因中标人保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此项不计分。 | 科信大队 | 2 | 故障响应及时率(35分) | 1)提供7*24小时服务,工作日在8:30到17:30工作时间内,接到业主方报故障后,须在15分钟内响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 2)非工作日,接到业主方报故障后,须在30分钟内响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 | 35 | 故障响应时间超过时间要求的,每例扣1分; 服务评价为优秀的不扣分,评价为合格的每例扣0.2分,评价为差的每例扣0.5分。 | 辖区大队 | 3 | 故障修复及时率(35分) | 提供7*24小时故障排除服务,接到业主方报故障后,非物理破坏的故障须在2小时内排除故障,物理破坏的故障须在24小时排除故障;由第三方因素引起的故障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排除的,须向业主方进行报备。 | 35 | 非第三方因素引起的线路故障在规定时间内未排除,每例扣1分; 由第三方因素引起的故障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排除且未及时向客户报备的,每例扣0.5分; 服务评价为优秀的不扣分,评价为合格的每例扣0.2分,评价为差的每例扣0.5分。 | 辖区大队 | 4 | 巡检服务(10分) | 定期对本项目主干线路进行巡检 | 10 | 中标人每月应对本项目主干线路进行1次巡检。遇重大活动、重大节假日和其它紧急情况,采购人要求进行巡检的,中标人应安排巡检。中标人的每次巡检记录应由甲方签字确认。巡检若发现本项目重要线路将存在运行问题的,中标人应立即整改。经巡检无异常或已经整改到位的,中标人应向采购人出具本项目正常运行的《巡检报告》。未按安排巡检或巡检达不到本项要求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 科信大队 | 5 | 文档质量指标(10分) | 定期对线路资料、故障处理记录等服务文档记录进行检查 | 10 | 定期对线路资料、故障处理记录等服务文档记录进行检查,文档记录异常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 科信大队 |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本项目建立由甲方、乙方、监理方共同参与的复议制度,一是通过复议对不纳入考核统计范围的情况进行确定,如:道路施工挖断管网批量掉线等情况;二是通过复议对乙方工作中实际遇到的困难进行商议,对有异议内容进行重新确定。 6.2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安排专人负责本项目的协调工作,并在合同签订后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场地,保障乙方运行维护服务的顺利进行. 6.3 甲方有权对乙方未经授权进入机房的行为进行问责,并在运维考核中进行相应的扣分.6.4 乙方按照《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及甲方的相关要求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和技术保障。 6.5 在服务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和技术保保障,专人负责7X24小时接受甲方网络故障申告和不间断服务。 6.6乙方应保证网络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6.7 乙方在甲方授权情况下才能进入机房进行各种设备和线路的维护工作,不能修改和获取网络中的任何数据,更不得对外泄露。 6.8在服务期内,因甲方单个网点变更、位置迁移等所引起的线路和设备的迁移、撤销或变更工作等均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6.9乙方应当充分参考甲方的运维需求,依法制定可行的考勤、考核和纪律方面的规章制度及管理方法,对运维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当统一为运维人员建立员工档案,甲方可以随时查阅。 6.10乙方应当为运维人员提供统一的工作服,按照甲方的要求在工作时间内统一穿戴。 6.11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对运维人员进行调岗,乙方应当确保运维人员听从甲方合理的工作安排和指挥。 6.12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要求乙方对运维人员进行退回,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遣散费,具体退回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能力不符合运维需求的、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泄密、营私舞弊和廉政问题损害甲方利益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未通过人员背景调查的等。运维人员退回后,乙方必须在15天内完成运维人员配备,超过15天未配备到位的按要求进行考核。 6.13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应遵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6.14乙方必须配备巡检、保养、精调、修复等工作所用的交通工具、升降设备、监测设备、仪器仪表、安全防护工具设施等,对项目维护所需的常用辅材须常年备货。 6.15乙方必须按要求调配所有运维人员到岗到位。 6.16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签订保密协议与廉洁协议,乙方所有运维人员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与廉洁承诺书。 6.17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工作计划与工作安排,做好工作记录和工作留痕,接受甲方及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检查。 6.18乙方应确保所提供的运维人员必须服从甲方与本项目相关工作任务的调配。 6.19乙方与其项目所聘请运维人员发生任何劳资、民事纠纷,不得影响本项目的履行。 6.20乙方所提供的运维人员首先需通过人员背景调查,人员背景调查通过后,由甲方对乙方推荐的运维人员进行选择确认后方可上岗。 6.21乙方应负责运维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运维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6.22乙方应保证所有运维人员已购买包括但不限于五项社会保险。 6.23合同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政策调整等因素)时,发生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6.24合同期内出现安全事故、工伤或职业病事故、违法犯罪、各类纠纷等情形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有权向乙方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违约责任及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涉及运维人员、车辆的安全事故及所引发的行政或刑事、民事诉讼的; (2)所运维项目的设施设备发生倒塌、倾斜、坠落等造成的人员生命、财产损失的; (3)因运维人员维护不当造成的公安信息、公民个人等信息泄露,引发行政或刑事、民事诉讼的; (4)因维护不当,造成甲方工作失误、他人生命财产受损所引发行政或刑事、民事诉讼的; (5)因维护不当,引发火灾、爆炸、被盗等案件造成甲方及第三方生命、财产损失的; (6)因维护不当,引发恶意入侵、系统中毒、“一机两用”等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甲方及第三方财产损失的; (7)与本项目所聘请运维人员发生的劳务等纠纷; (8)为做好本项目运维所使用的软硬件产品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 6.25本项目实行总价包干,在合同期内,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6.26因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或服务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弥补损失,应付款不足以扣除的,乙方应当予以补足。 6.27本项目所产生的一切数据、视频图像等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均归属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 6.28如履行合同时因甲方增加服务项目导致应当支付的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依法另行采购。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5.2 质量要求”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将服务费用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按“5.2 质量要求”规定重新开展服务,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4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5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1.6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银盆南路1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4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