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保证担保服务履约验收公告
阶段性保证担保服务履约验收公告
阶段性保证担保服务 验收结果公告
公告日期: 2024年10月30日
一、合同编号: JH24-******-*****-001-01
二、合同名称: 阶段性保证担保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四、项目名称: 阶段性保证担保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地 址: 崇山东路61号
联系方式: 024*****887
供应商(乙方): 沈阳房地产置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
联系方式: 139*****986
六、合同主要信息
履约内容: (一)担保服务机构为我们中心提供的服务内容为: 1.为中心发放的符合保证担保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 2.保证期间为自我中心发放贷款之日起至借款人持《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正式抵押登记之日止,如我中心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则保证担保履行期限相应提前; 3.担保服务机构保证的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二)我中心对担保服务机构提出的其他要求: 1.借款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超过一月时,我中心及贷款受托银行应积极采取措施催收,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担保服务机构; 2.借款人连续三个月累计六个月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担保服务机构同意代借款人按期偿付应还中心的本息和罚息; 3.担保服务机构承诺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并按我中心的要求,帮助我中心追收借款人债务;
履约要求: 1.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许可证》,并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在辽宁省区域内开展业务。 2.与沈阳下辖行政区以及沈抚新城不动产登记中心保持合作联系,以便于我中心开展业务。 3. 担保服务机构能根据我中心需求选派专人到我中心办公地点办公,派驻本中心工作人员需要有从事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多年从业经验,并遵守我中心的作息时间和相关规定; 4.未来在沈阳地区设立办公场所并有专职服务我中心的业务部门及风控法律处置部门。 5.有充足的代偿能力,在担保责任内代借款人偿付应还的逾期本金、利息和罚息及相关费用。 6.担保期间,我中心有权对担保服务机构的资金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担保机构如实提供财务报表等情况。 7. 担保服务机构应在中心指定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照当年担保贷款余额的千分之一存入保证金。
履约期限: 3年
履约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七、验收日期: 2024年10月30日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谭伊亚,马筠,周晓萍
九、验收意见: 验收通过
十、其他补充事宜:
标签: 担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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