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7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7号

一、项目编号:焦财招标采购-2024-33
二、项目名称:焦作市基层防灾能力提升项目第三批应急装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六喜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35号通和盛世1号楼2单元14层125号
被投诉人1:焦作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神州路示范区管委会对面
被投诉人2:焦作市公共资源项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889号阳光大厦B座一楼北厅
相关供应商:湖南航华创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银杉路529号阳光丽城一期东侧W1地块8栋1902房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焦作市应急管理局对“焦作市基层防灾能力提升项目第三批应急装备采购项目(包2)”(编号:焦财招标采购-2024-33)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对我公司技术参数得分评审有误。采购人对我公司的质疑函回复中称,我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复合气体探测器有效防爆认证证书,扣1.5分,我公司对此回复不认可。
投诉事项2:湖南航华创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复合气体探测器“逸云天MS600气体检测仪”防爆认证证书没有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不具备社会证明作用。
投诉事项3:湖南航华创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参与的项目名称不是本项目名称,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做无效标处理。
投诉事项4:湖南航华创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报价明细中音视频雷达声明探测仪、激光测距仪生产厂家为“湖南航华创新安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查询不到,该公司无生产资质,不生产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产品,不满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激光测距仪和音视频雷达声明探测仪生产商为“湖南航华创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明细中所投生产厂家名称为“湖南航华创新安科技有限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应标。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焦作市基层防灾能力提升项目第三批应急装备采购项目(包2)《招标文件》第33页关于复合气体探测器技术参数要求“17、防爆等级:≥ExiaIICT4;(提供防爆认证)”同时要求“参数需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和CNAS标识的产品检测报告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佐证”。《招标文件》第24页技术参数评分标准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完全满足‘第三部分招标项目内容及要求中技术要求’的得30分。加★参数为关键性参数,每有一项不满足要求的扣3分,非加★参数为一般性参数,每有一项不满足要求的扣1.5分,该项最低得分为0分”。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防爆合格证和无线复合气体探测仪检验报告,均带有CMA和CNAS标识,防爆合格证由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产品防爆标志为:ExiaIICT4Ga。湖南航华创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华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防爆合格证和气体检测仪检测报告,其中检测报告有CMA和CNAS标识,防爆合格证由南阳防爆电器研究所出具,产品防爆标志为:ExiaIICT4Ga。经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南阳防爆电器研究所均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防爆电气产品认证实施机构。
同时查明,投诉人和航华公司技术参数得分均为28.5份,扣分项均为复合气体探测器的防爆等级参数项。航华公司总分排名第一,得分78.46分,投诉人总分排名第二,得分77.73分。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已提供具有CMA和CNAS标识的产品检测报告和国家认监委指定认证实施机构出具的防爆合格证,且产品防爆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该技术参数项不应扣分。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查明的事实,航华公司《投标文件》中也提供具有CMA和CNAS标识的产品检测报告和国家认监委指定认证实施机构出具的防爆合格证,且产品防爆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技术参数项同样不应扣分。投诉人和航华公司总分同时加上应得的1.5分后,评分排名未发生变化,因此该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中标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航华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气体检测仪检测报告,具有CMA和CNAS标识,防爆合格证由南阳防爆电器研究所出具,南阳防爆电器研究所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防爆电气产品认证实施机构,其提供材料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三)关于投诉事项3、4
经查,航华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项目名称写为“作市基层防灾能力提升项目第三批应急装备采购项目”,报价明细表中“激光测距仪、生命探测仪(音视频生命探测仪)”的生产厂家填写为“湖南航华创新安科技有限公司”。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名称为“焦作市基层防灾能力提升项目第三批应急装备采购项目”,航华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项目名称漏写“焦”字,不影响航华公司真实意思即声明自身为中小企业的表达,不影响《中小企业声明函》本身的意义,应视为有效。航华公司在《投标文件》的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宣传彩页、《中小企业声明函》多处显示激光测距仪、生命探测仪(音视频生命探测仪)的生产厂家为“湖南航华创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航华公司在报价明细表中生产厂家名称漏写“全”字,未影响《投标文件》有效性,不影响评标委员会的评判。投诉事项3、4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投诉书》及附件、《质疑函》、《质疑答复书》、焦作市应急管理局《投诉情况说明》及附件、湖南航华创新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分表、评标报告、专家询问函答复、《认监委关于发布防爆电气、家用燃气器具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的公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处理决定: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但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事项2;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3、4。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及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焦作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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