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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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当事人

序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1 广西壮族自治区肿瘤防治研究所 南宁市河堤路71号


二、基本情况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3〕88号)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对2022年至2023年部分区直部门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存在部分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2、处理结果:针对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申辩意见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基准,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今后,你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按规定编制采购文件,确保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合法合规。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函告我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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