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7号-/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7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 南宁市桂春路9号就业大厦5楼 |
四、基本情况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3〕88号)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对2022年至2023年部分区直部门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你单位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部分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2、处理结果:针对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申辩意见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基准,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今后,你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按规定编制采购文件,确保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合法合规。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函告我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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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1月01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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